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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运输合同印花税>

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以运费收入不含税20万依据,依0.5‰计算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

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因此,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金额。

二、货物运输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一)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二)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但以后如收货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仍可向承运人索赔。

(三)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三、运输合同印花税双方都要交吗

(一)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这种行为不是单方面的,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委托方和受托方是合同共同当事方,因此都要交纳印花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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