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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实例分析>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原标题:隋毅 黄凤羽: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个人所得税是关系到亿万纳税人切身利益的税种,也是各国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宏观经济、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直接税种。由于各国国情与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也有其自身特征。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历史悠久,发展较为成熟。现将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比照,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探寻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出路。

一、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

(一)课税模式比较美国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主要内容为:纳税人全年各种形式的收入都必须归入税基。这里的收入或可以进入个人消费,或可以构成个人财富积累的增加,所有来源的收入都必须归入税基。包括劳动收入、土地出租收入、资本红利收入、以及接受遗产等等。税基本身在作了法定宽免与扣除后,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税。

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不同来源,主要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等11 项内容,配以适用税率来计算其所得税。

(二)税率及结构比较

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美国对纳税申报者进行了单身、已婚夫妇、户主、鳏夫或寡妇等四类具体划分,每一种身份都有其适用税率表,并依据一定指数,每年对税率表进行调整。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2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5%、10%、20%、30%、35%。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20%、30%、40%。对个人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三)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比较

由于课税模式的不同,导致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存有较大差异。具体比较如下图所示:

如图得知,美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对纳税者的年度“纯收益” 进行统一征税, 税基较宽,且涉及的费用扣除项目种类较多,在初算税负的基础上,还可进行一定抵免扣除。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分四种情形安排不同的计算方法,且在纳税时间上,选择按月或按年对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纳税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在计算方法上,引入了速算扣除数来简化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征管模式比较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是源泉扣缴、自行预缴与年度综合申报三种制度的紧密配合。美国对绝大部分应税收入,如工薪、小费、职务福利、疾病或伤残补偿、退休金、企业年金、失业补偿金及社会保险福利、铁路退休福利、应计入毛收入的商品赊销贷款、联邦政府支付的农业补偿和博彩收益等项目所得,支付方都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责。对未实行源泉扣缴或没有足额源泉扣缴的税款,税法规定了严格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并与年度综合申报采取相一致的计税规则,以确保预缴税款的准确性。

我国个人所得征管模式是代扣代缴与自行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对纳税者工资、薪金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等情况,应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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