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政策明确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扩大到全部制造业,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成为不少人的关注热点。但对于政策究竟是怎么回事,如何进行加速折旧,申报中要注意什么?都比较模糊,今天来给大家总结一下。
01、政策概述
根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来看,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收入总额中扣除。
这意味着在使用初期摊销的折旧较多,税前就能扣除的较多,利润就变的较少,企业缴纳的税款也变少,有效的减少企业的资金压力。
税务总局先后于14、15年下发了两次文件明确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后来为了进一步减税降费,又对2018年-2020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提出了新的优惠政策。
最终在19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将该项优惠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详细的政策内容,大家可以参看下文的思维导图。
02、政策适用的范围
大家可以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 4754-2017)》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制造业,如果日后相关部门更新了行业分类和代码,要依据新的规定。
因为多数企业存在多业经营的情况,为了方便大家,税务总局也提供了一条判断依据,将收入指标纳入判定指标:
另外,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项优惠的固定资产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03、加速折旧方法
根据《加速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中的一种来进行加速折旧,需要额外强调的是加速折旧的方法一旦确定,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变更的。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说明一下两种计算方法的区别:
A制造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8月31日新购进一台设备用于研发,金额为600万元,同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经认证。
预计该设备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25万元,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该设备的折旧额。
1 双倍余额递减法
在改用年限平均法之前,固定资产的净值不考虑残值的影响。
年折旧率=2÷5×100%=40%
第一个折旧年度折旧额:600×40%=240万元
第二个折旧年度折旧额:(600-240)×40%=144万元
第三个折旧年度折旧额:(600-240-144)×40%=86.4万元
剩下两年改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折旧,就是将第四个折旧年度的年初固定资产的净值在最后两年内进行均摊。
第四个折旧年度折旧额=第五个折旧年度折旧额=(600-240-144-86.4-25)÷2=52.3万元
2 年数总和法
在折旧开始时就需考虑残值对固定资产净值的影响。
预计使用的年数寿命总和=1+2+3+4+5=15
第一个折旧年度折旧额=(600-25)×5÷15=191万元
第二个折旧年度折旧额=(600-25)×4÷15=153万元
第三个折旧年度折旧额=(600-25)×3÷15=115万元
第四个折旧年度折旧额=(600-25)×2÷15=76万元
第五个折旧年度折旧额=(600-25)×1÷15=38万元
04、申报事项
该项优惠政策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倘若预缴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百分比,企业自己可以进行合理的预估。在汇算清缴时发现比例不符合规定的,一起调整。
另外在享受该项优惠时,不需要向税务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只需要按照规定收集保存好相关的文件资料。
如果是在公告发布前没能享受到优惠,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