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分别是指什么?
核心
的一点是,券商资管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券商代理处分投资者的财产的行为,财产本身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也就是投资者
。信托基于的“委托受托”关系中,委托人丧失了信托财产的权利和权益,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信托财产的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因此委托人对享有信托财产不再有任何财产性权利,包括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受益权,这也是信托作为特定财产破产隔离工具
的本质。(
虽然委托人也可以成为受益人而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此时委托人是以受益人的身份而非委托人的身份享有权利的。不过,信托毕竟是委托人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意愿,所以委托人基于其信托设立者的地位,仍然享有一定权利,包括《信托法》直接规定的法定权利和信托文件约定的保留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仅限于对受托人管理信托的监督权,并且从性质看,应当属于身份权,即基于委托人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而不属于财产权。)
从法律关系来看,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主要包括: 1、合同成立和生效方式
。委托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也就是说,合同采用何种方式成立,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信托合同成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信托财产应依法登记的还须办理登记,否则信托合同不生效。 2、法律关系的存续
。委托关系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终止,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委托合同。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随意辞任,辞任须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一般而言,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辞任也不消灭信托关系;但在委托关系中,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委托合同即终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处理事务的名义人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处理信托财产相关事务。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处理事务,但双方约定以受托人名义对外时,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名义处理事务。 4、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相反,委托关系中,如果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同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该权利义务关系直接约束委托人。如果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当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时,该合同可以直接约束委托人,否则不能约束委托人,但经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之后,委托人有介入权,第三人可以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进行选择。 5、受益人和法律后果
。委托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委托人是委托代理行为的受益人。信托关系的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受托人(但不能是唯一受益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 6、费用承担
。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处理事务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且一般为预付。如果受托人垫付了费用,委托人一般还须支付利息。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付费用,受托人以自己的财产先行支付的,拿回这笔费用的方式是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