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国均可以提交自己的决议草案。原提案国在表决开始前可随时撤回自己的提案,已撤回的提案可由任何其他成员重新提出。
各代表有权提交针对决议的修正案,模拟活动可规定获得若干个成员或观察员支持的修正案将付诸表决,有半数以上成员支持的将获通过。
代表可在表决开始前或表决结束后作简短发言,解释其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理由。
二、关于表决已被通过或否决的提案一般不得在同一届会议重新审议,除非大会另有规定。主席应准许两名赞成和两名反对的代表就该动议发言,并立即付诸表决。
这部分规定涉及与会成员的表决权、表决方法、表决守则等。表决开始后,除与表决的实际进行有关的程序问题外,代表不得打断表决程序。
在联合国内,每个成员国有一票表决权。在有些机构,如世界银行或者各国议会联盟,实行的是加权表决法,即根据一个国家的人口或其它因素确定该国所拥有的票数。在模拟联合国活动中,每队有一票表决权。
目前联合国的会议上多采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与会者只要按不同颜色的按钮,既可在电子表决器上显示。在没有电子表决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代表也可要求进行唱名表决,从主席抽签决定的国家开始,按各成员国名英文字母的次序进行,各成员国名在被点到时,由成员代表回答“赞成”、“反对”或“弃权”。提案的部分表决
在有些情况下,一国代表只对提案的某一段或某几段内容有异议,而对总体内容可以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可以要求就提案的某一部分进行分段表决。如果在分段表决中有关段落未获多数支持,则该段要从总体案文中删去。无论分段表决后有关内容是否保留,提案都应再全部付诸表决;如提案的全部执行部分均经否决,则整个提案被视为被否决。
三、 提案的表决次序如对同一问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提案时,除非会议另有规定,应按照提出的先后次序付诸表决。每表决一项提案后,可决定是否将下一项提案付诸表决。如有代表提出动议,要求对某项提案不作决定,也称不采取行动,就要先对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动议获得通过,则该项议案就不再付诸表决。动议未获通过,则继续对提案本身进行表决。这种动议欲称为“不采取行动”动议。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多次使用这项动议,挫败美国等西方国家提出的针对中国的提案。
四、 修正案的表决次序如对某项提案有修正案时,修正案应先付诸表决。当对某项提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修正案时,应先就实质内容距离原提案最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就次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直至所有修正案均经表决为止。修正案如被通过,应将被修正后的提案付诸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