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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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七、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 调度机构的管辖范围,是指调度机构对电网调度范围的分工,是根据电网构成情况划分的各级调度机构对电网调度的级别管辖范围与地域管辖范围的总称。
第三条 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是指由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一切并入电网的发电厂,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也不论其所在地域或接入何级电网,均必须划规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第二章 调度机构的职权
第四条 电网调度机构是为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电网管理部门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单位,又是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五条 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
国家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国调中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网调);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省调);
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
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国调是全国电网最高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以下简称跨省电网或大区电网)范围内的调度机构可设置四级,依次为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范围内的调度机构可设置三级,依次为省调,地调和县调;不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相联的电网的调度机构可设置一级或两级。
同一个电网内,最高一级调度机构只能设置一个。
第六条 并网运行的所有发供电设备,均应列入相应的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第七条 国调的职权
1.负责全国电网的安全运行和调度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程、规章、制度、考核标准,参与制定电网运行、管理和电力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2.负责大区电网间联网运行的调度管理工作,调度管辖有关发电厂、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及其相应的二次设施;
3.负责全国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电网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供电企业的有关行业管理;
4.负责全国电力专用通信业务的行业管理;
5.负责全国电网调度自动化的规划、建设协调及行业管理;
6.负责电力燃料的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全国发电燃料的供应工作;
7.监督全国主要水电厂水库的安全经济调度,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汛期防洪调度管理。负责有关水电厂的水库调度工作及水电厂水库调度行业管理;
8.负责协调跨省电网、省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中的问题(包括确定直调厂);
9.负责全国调度系统的技术标准制定和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及上岗合格证书颁发的管理工作。
10.参加电网、重要发电厂、输变电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审查,参加制定跨省电网联网方案,负责组织跨省电网联网工程的调试。
11.配合计划部门编制年度发、供电计划和编制全国月度发电计划。监督各电网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及电能质量。
12.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八条 网调的职权:
1.负责本网的调度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电网运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电力企业改革的措施等;
2.负责本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主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按计划发电和供电;
3.根据来水情况和防洪、灌溉、航运和城市供水等方面的要求,安排本网内水电厂的运行方式;
4.组织本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并执行本跨省主网的运行方式,核准跨省电网中与主网相关联部分的运行方式;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电网联络线的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以及有关的调度协议;
5.配合计划部门编制本网的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依据国家规定的年度予期目标计划负责制定本网及网内各省的月度发、供电计划;负责制定和调整全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包括省间联络线的互换电力、电量计划,直调厂发电计划等,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电网联络线的送变电计划;
6.领导本跨省电网的调峰、调频,指挥主网的电压调整;
7.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8.指挥涉及本跨省电网主网的事故处理,组织事故分析,制定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9.负责本网内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化装置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0.审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或改建设备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参与本跨省电网内跨省联网方案的制定;参与跨省电网互联工作;负责组织网内有关新设备投产的调试工作;
11.负责本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实施、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2.负责本网通信主干网络的规划、实施、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3.参加跨省电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14.网调所在地未设省调时,网调兼行该省调职权;
15.组织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及上岗合格证书颁发等工作;
16.负责本网内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7.上级和本电网管理部门或国调批准或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省调的职权:
1.负责本网调度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电网管理、电力企业改革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措施;
2.负责本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发、供电。跨省电网中的省调要服从网调的统一调度,维护全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并负责调度管辖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按计划发电、供电。
3.组织编制和执行本网的运行方式;
跨省电网内的省调要参加全网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本网运行方式中涉及网调管辖设备的要报网调核准;
4.配合计划部门参加编制本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本电网月度发、供电计划,制定、下达和调整省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
5.指挥并实施考核电网的调峰、调频和调压;跨省电网内的省调要根据网调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省间联络线潮流,并指挥本省电网的调压;
6.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电网的事故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提高本省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8.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或改建设备的并网,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参加本省电网与外省电网的联网方案的制定;参与组织本网新工程、新设备投产的有关接入系统的调试;
9.负责制定事故和超计划用电拉闸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0.负责本网通信网络、继电保护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实施,并负责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1.参与协调本省电网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12.参加本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第十条 地调和县调的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根据本原则制定。
第三章 调度管辖范围
第十一条 国调的调度管辖范围为大区电网间联络线和由国务院及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以及相关的二次系统等。
第十二条 网调的调度管辖范围为电网内除国调调度管辖之外的电压等级最高的主网架及其变电站,省间联络线及其枢纽变电站;对电网运行起重要的作用的骨干火电厂、核电厂、水电厂(站)、抽水蓄能电厂。
第十三条 网调的调度管辖范围,应经本级电网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调备案。
第十四条 省、地、县调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由省级电网管理部门根据本原则制定。跨省电网内省调的调度管辖范围,应经省级电网管理部门批准,报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备案;独立省网的省调的调度管辖范围,须经省级电网管理部门批准,报国调备案。
第四章 调度规则
第十五条 调峰、调频性能好、容量大的电厂以及调节性能差,需要依托大电网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的水电厂均应由电网中最高一级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直调厂的总容量原则上应高于电网平均峰谷差一定容量。
第十六条 网调的直调厂,须经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原则的解释权属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本原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