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
〔摘要〕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由两种基本成分构成:一种是两个正义原则,另外一种是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两个正义原则处于理论体系的顶端,而支撑两个正义原则的东西则是正义的基本理念。罗尔斯在不同的著作中讨论了许多基本理念,但是最重要的理念有三个,即关于人的理念、关于善的理念以及关于社会的理念。
〔关键词〕 罗尔斯;正义;自由主义
〔中图分类号〕B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8)04-0059-07
〔基金项目〕(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06JJD720008))
〔作者简介〕(注:姚大志,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吉林长春130012。)
1971年,罗尔斯发表了他的巨著《正义论》,此书在全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并由此引起了政治哲学在当代的复兴。《正义论》是一个精致的理论大厦,全书包括3个部分9章共87节,其中的每一环节都显示出作者的精心安排。一方面,这种宏大而精致的正义理论表现为一种环环相扣、逻辑严密的体系,从而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另一方面,这种逻辑上一致的理论体系拥有一种美感,从而能吸引人们的高度关注。
罗尔斯的宏大理论体系由两种基本成分构成:一种是正义的两个原则,其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包括两个部分,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另外一种是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这些基本理念被看作是众所周知的,它们存在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这些基本理念也被视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它们之间相互和谐一致,处于有序的状态。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国内,研究者对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而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则往往被忽视。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处于理论体系的顶端,而支撑两个正义原则的东西则是这些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罗尔斯在不同的著作中讨论了许多基本理念,如政治正义的理念、基本结构的理念、公平合作体系的理念、原初状态的理念、合理选择的理念、公共证明的理念、反思平衡的理念、建构主义的理念、公共理性的理念等等,但是最重要的理念有三个,即关于人的理念、关于善的理念以及关于社会的理念。
一、人的理念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目的是确立他的两个正义原则。那么罗尔斯有什么理由来证明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应该是支配社会的正义原则?从罗尔斯的契约论观点看,对正义原则的最好证明就是人们的一致选择。为了达到这种一致同意的证明,为了证明人们会一致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其他的正义原则(如功利主义原则),罗尔斯提出了一些理念来支持这种证明,例如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以及最大最小化规则的使用,但是在最深的层面上,人们之所以一致选择两个正义原则,是因为这种选择表达了人的本性。
人们选择什么作为正义原则是表达了他们自己的本性,这意味着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证明植根于他的人性理论之中。那么对于罗尔斯,什么是人的本性?
罗尔斯是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而自由主义的传统来自英国。英国政治思想家(如霍布斯和洛克)通常把人理解为利己主义的,人的基本动机是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当然人是在理性指导下来追求自我利益的,这也就是合理的自利。后来的功利主义虽然抛弃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契约论,但是却继承了这种人性观。可能与反对功利主义有关,罗尔斯一反传统,没有承袭古典自由主义的人性观念,而是接受了康德的观点,主张“人的本性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1)。
康德的观点与英国自由主义者的观点是非常不同的。在认识论上,英国自由主义者是经验主义的,而康德是理性主义的。在伦理学上,英国自由主义者是快乐主义的或目的论的,而康德则是义务论的。在人性方面,英国自由主义者强调的是欲望,康德则强调的是理性。英国自由主义者是从个人主义来理解人的,而康德则把人理解为人类共同体的一个平等成员。
更深入一点说,罗尔斯所说的人是“自由的和平等的、理性的和合理的”(2)。这样,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罗尔斯关于人的理念。
第一,人是自由的。人是自由的,意味着人不为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所影响,不受需要和欲望所决定,人应该只服从自己的法则。人是自由的,意味着人不受任何客观必然性的支配,不为外在对象所统治,人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对于罗尔斯,不仅我们拥有选择的自由,而且我们选择什么充分地表达了我们是什么和我们能够成为什么的愿望。选择自由与人的本性是联结在一起的。从政治哲学说,我们是自由地选择了正义的原则;从人性说,我们对正义原则的自由选择是表现了我们作为自由人的本质。罗尔斯效仿康德,将契约论建立在关于人的理念之上,而原初状态不过是“这种本体自我理解世界的一个观察点”。(3)
对于康德的道德哲学,自由与自律紧密相关。自由强调了对道德法则的自主选择,自律则强调了对道德法则的自愿服从。同样,对于罗尔斯,正义原则本质上是“本体自我”面对各种可能性而自由选择的结果。人的自由确保了正义原则的选择性,这对罗尔斯具有双重意义。首先,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既是出自人作为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自由选择,即出自人的本性的选择。就此而言,正义原则也是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其次,只有正义原则是选择的,人才能自觉地服从它们,才能在对它们的服从中同时显示出人是自由的道德主体。这也就是康德所谓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规律的意志,完全是一个东西。
第二,人是平等的。罗尔斯的平等是指道德人格的平等。在罗尔斯看来,人是从事社会合作的,人应该成为完全的、正式的终生社会合作的平等成员。要成为社会合作的平等成员,人就必须具备两种道德能力:一种是拥有正义感的能力,另一种是拥有善观念的能力。这种自由平等人的理念表明,人能够参与社会生活并在其中扮演某种角色,也能够在社会合作中履行和遵守各种权利和义务。(4)
如果说自由与自律相关,那么平等则与“人是目的”相关。人是平等的,体现了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一个基本原则:人是目的,而绝不能被当作手段。罗尔斯试图以两个正义原则来建立一种秩序良好的社会,这个社会的基本结构确定了人们相互平等和互惠的制度。在他看来,这实质上就是正义原则通过社会基本结构表明了人们希望互相不把对方当作手段、而只当作自在的目的来对待的愿望。罗尔斯坚决反对功利主义,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理由是功利主义将人们既当作目的又当作手段来对待。“人是目的”为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定了一种绝对的价值标准,社会基本制度的价值和人的行为的价值都完全取决于它们同这一绝对价值的关系。任何东西只要违反了“人是目的”这个原则,都将变得毫无价值。
第三,人是合理的(rational)。合理的观念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有三个层面的意义,即人性、原初状态和人的现实生活。在人性的层面,人是合理的,意味着人是自利的,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原初状态的层面,人是合理的,表现为在选择正义原则时遵守最大最小化规则,也就是在选择时考虑各种原则的最坏结果,并从这些最坏结果中选择出一种最好结果的原则。在现实生活的层面,人是合理的,表现为选择人生计划的合理性,它既包括简单的计算原则(有效性原则、蕴含原则和更大可能性原则),也包括审慎的合理性。
第四,人是理性的(reasonable)。罗尔斯经常把“合理的”和“理性的”对比起来加以使用,同时又承认把两者区别开来是非常困难的。(5)如果说罗尔斯用“合理的”来强调人的自利,人对自己利益的关心,那么他用“理性的”来强调人们之间的“相互性”和“互惠性”,人对别人利益的尊重。如果说罗尔斯用“合理的”来表达人对利益的追求,合理性归根结底是追求自己利益的合理性,那么他用“理性的”来体现人对正义的尊重,理性使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时服从正义的约束。从契约论的观点看,人是理性的,意味着他应该选择或接受公平的合作条款,并且当预期别人能够接受和履行这些条款的时候,他自己应该承诺履行它们,即使履行这些条款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罗尔斯“把‘理性的’理解为包含着道德感的道德观念,而‘合理的’则不是这样的道德观念。”(6)
二、善的理念
人的理念与善的理念密切相关,人追求善。所谓善,就是人们所想望的东西,或者说是人们追求的目的。伦理学上有目的论和义务论之分。对于目的论,善具有优先性。对于义务论,正当优先于善。
罗尔斯属于义务论者。毫无疑问,他也像其他义务论者一样主张正当优先于善。但是罗尔斯的理论更为复杂。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存在着两种善观念,一种是所谓“善的弱理论”(thin theory of the good),一种是所谓“善的强理论”(full theory of the good)。
在“善的弱理论”中,罗尔斯提出了基本善的观念。《正义论》对基本善的规定是极其简略的,即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以及自我价值感。(7)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扩展了基本善的概念:(8)
(1)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其他自由。对于两种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充分使用,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必需的本质性制度条件。
(2)在拥有各种各样机会的背景条件下的移居自由和职业选择自由,这些机会允许追求各种目标,也允许修正和改变它们。
(3)拥有权威和责任的官职和职位之权力和特权。
(4)收入和财富,它们被理解为达到众多目标通常所需要的适用于各种目的之手段(具有一种交换价值),而无论这些目标是什么。
(5)自尊的社会基础,它们被理解为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对于公民是否能够强烈地感觉到他们自身的价值,并且是否能够带着自信来推进他们的目标,它们通常是极其重要的。
善是人所追求的东西。罗尔斯把某些善称为“基本的”,其意义是什么?或者说基本善对人而言意味着什么?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对基本善的意义给予了解释:第一,基本善是一个理性的人所想望的东西,无论他还想望其他什么东西;第二,不管一个人的具体合理计划是什么,他总是希望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