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相关的或纳入新修订的立法计划中,如废弃车辆的运输(与汽车报废ELV相关)、废电池从车辆拆卸者运输到拆卸现场(与欧洲当地的回收及危险品运输相关)、废电池的预处理,如车辆提取、卸选、电池及其部件的拆卸的影响不包括在内,而过程本身包括在质量平衡中。
电力模型不认可绿电
用电量的碳足迹应为全国平均用电量组合的碳足迹(这与之前法国提议的基本一致,请参阅:法国补贴绑定碳足迹-限制中国电动汽车!),碳足迹的直接连接电力适用如果电力提供过程的生产资产在同一安装或通过直线定义在第二条,如果耗能加工厂与电网相连,除直接发电外,电力来自电网,所有来自电网的能源应按根据确定的全国平均用电量组合的碳足迹计算。一年内可申报的最大直接连接电量是每年产生的总发电量与注入电网的每年电量之间的差额。在碳足迹研究中,应提供直接连接电力价值的证据。这是最大程序上排除了所谓“绿电”或者“绿证”的购电协议,这将对我国电池行业的碳足迹降碳工作造成较大的挑战。
公告机构的核验是关键
公告机构应评估申报的碳足迹是否符合本附件中规定的要求。应验证:用于计算碳足迹的数据和信息的一致性、可靠性、可追踪性;以及所执行的计算是正确的。评估应包括对碳足迹研究的审查,公开版本的碳足迹研究,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用于计算碳足迹的模型。对于串联制造的电池,应包括一次评估访问:(a)制造商的前提;(b)为电池、阳极和阴极的生产场所;(c)为阴极活性材料生产场所;(d)阳极活性物质生产场所;(e)在碳足迹研究的基础上被认为是重要的该公司的一个或多个任何其他生产地点的处所─收集具体数据。
被公告机构应核实:(a)在模型中使用的所有次级数据集都是合适的和符合要求;(b)模型中使用的所有公司特定数据都是适当的且符合要求;(i)覆盖范围、精密度、完整性、代表性、一致性、再现性、来源和不确定性;(ii)数据的合理性、质量和准确性;(iii)基础文件的质量和准确性。(c)正确应用了本附件中规定的电力建模规则;(d)计算具有可接受的准确性、可靠的、适当的,并按照本附件中规定的要求执行;(e)正确应用测量单元的转换;(f)作出估计的方法是适当的,并已被采用。
公告机构应识别高于预期的不确定性,并评估所确定的不确定性对总碳足迹的影响。
碳足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