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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货款?<经销商是公司还是个人>

代理商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货款?

代理商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货款?

【摘要】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胡某,个体经销户。委托代理人:兰倩、王亚玲,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我为XX电缆公司武汉总代理,经营电缆生意。自2013年3月起至2013年12月,被告多次从我处购买电缆,货款合计639645元,被告仅支付我476000元。我与被告对账的时候,协商免掉了645元。因此,2013年被告共拖欠我货款163000元。2014年,被告又从我处购买电缆,货款合计267922元,仅支付141150元,又拖欠我货款126276元,承诺支付2013年所拖欠货款也未兑现。2013年至2014年,被告拖欠我货款合计289272元。为此,我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货款,但被告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我支付货款2892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本案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主体是XX有限公司和XX电缆经营部,原告并不是买卖合同主体,所以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原告只是XX电缆公司的代理商,他只是从事民事代理活动,民事活动的结果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基于此,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其所需的货物,被告亦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提出原告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主体,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已经通过《销售总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获得了XX电缆公司所供货物的所有权,有权以其本人的名义对外销售、收取货款,并独立承担因销售行为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XX电缆不对原告的客户供货或发货,且被告也认可货款都是直接支付给原告,从未向案外人XX电缆公司付款,故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能否进行销售总代理的问题,由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原告能否进行销售总代理不能免除被告支付货款的义务,且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对象。法院判决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支付下欠货款289272元。

本案系王亚玲律师办理成功的案例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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