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 人以上,其中至少3 名具备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授权管理、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合规审查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IT系统和信息安全、估值与核算、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五)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六)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七)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由信托公司提供给委托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 前款所称委托人,应当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信托公司拟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进行详尽、易懂的描述,便于委托人甄别风险,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