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也在于生活。刑法需要解释,但你的大脑里不能只有法条和汉语词典,你还必须心中永远充满正义,在刑法规范和生活事实之间寻找正义、实现正义。
我们学习刑法是为了用好刑法,而要用好刑法,就必须知道法条的真实含义,否则就会误用误判,背离正义。你可能会感到疑惑,法律应该是最严谨、最准确的文本,为什么理解起来那么难?为什么有那么多不同的观点?这是因为对刑法的理解或解释不是真理的判断,而是一种价值判断。
一、刑法需要解释的原因
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即使说对刑法的理解是真理的判断,我们也不知道真理到底是什么。比如,有的人即使本科刑法是我教的,硕士、博士也是我指导的,仍然会反对我的某些观点。这很正常,因为家庭背景、生活环境、社会经历、阅读范围、了解的事情等的不同,都会影响我们对刑法条文的理解。例如,刑法明文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按照抢劫罪论处。那么,凶器是什么呢?张三携带含有艾滋病毒的注射器抢夺他人财物,可以定性为携带凶器抢夺吗?继续追问:什么叫携带?凶器离行为人有一点距离时,叫不叫携带?虽然将凶器放在背包中,但不能随时拿出来,叫不叫携带?所以,如果只看字面意思,我们很难做出判断,而这就是刑法需要解释的原因。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刑法的内容是由文字来表达的,而任何用语,哪怕核心意义很明确,也总会向边缘扩展,造成外延的模糊。而且,绝大多数用语都具有多个意思,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就很容易造成误解。有这样一个笑话:有位教授的妻子给他打电话,说“下班回来时买五个包子,如果看见卖西瓜的,就买一个”,结果教授下班后就买了一个包子,因为他确实看见卖西瓜的了。但实际上,妻子的意思是看见卖西瓜的,就买一个西瓜。你看,就连我们日常的语言,不解释都会产生歧义,更何况是专业的法律语言呢?
第二,随着时代的发展,语言会产生新的含义。比如“财物”这个词,立法者在立法时怎么也不会想到几十年后会出现Q币、比特币、游戏币等虚拟货币,但是现在我们就必须把“财物”这个词解释为包含虚拟货币。
第三,许多用语都存在言不尽意的情况,需要解释。比如“文书”“住宅”“公私财物”“恶劣”“严重”等,只有通过解释,它们的含义才能明确。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立法者应该像哲学家一样思考,但像农夫一样说话”。其实,哪怕像农夫一样说话,也需要解释。更何况,立法者不可能像农夫一样说话。
第四,刑法在表述上很简短,对犯罪行为的描述都是抽象化、类型化的。比如,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描述污染环境罪的成立条件时,使用的表述是“严重污染环境的”,第一百二十九条描述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时,使用的表述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但什么情况是“严重”?黄浦江上漂浮着大量死猪的尸体,算不算严重污染环境?枪支被人捡到后用来威胁他人,但没有造成伤亡,算不算造成严重后果?所以,要把抽象的刑法法条适用于具体的个案,就必须对其进行解释。
第五,刑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有的是文字表述的缺陷,有的是立法原意的缺陷,有的是分则体系编排的缺陷,要克服这些缺陷,就需要对其进行解释。比如,在刑法分则中,重婚罪是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但重婚罪其实并没有侵犯公民这方面的权利,它破坏的是婚姻制度。所以,我们就需要通过解释来确定重婚罪的性质,也就是确定重婚罪到底侵害了什么法益。这种对刑法中缺陷的解释,叫作补正解释。
二、如何对刑法进行解释
关于刑法的解释,有许多解释原则、解释方法等,这里只讲两点。
第一,刑法解释不是追问立法者的原意,而是探究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很多人觉得,既然刑法解释是为了探究法条的真正含义,那只要弄清楚立法者的想法,再将其表述得更清楚就可以了。是这样吗?肯定不是。首先,我们很难探究立法者的原意。立法者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集体,那谁的意思才能代表集体呢?即使立法者只有一个人,那万一他的认识进步或者退步了呢?万一他已经去世了呢?退一万步讲,就算真的找到了立法者的原意,根据他的意思来,但那不就变成人治了吗?其次,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参考的都是过去发生的案件,对立法时没发生过的案件,立法者是根本不可能有立法原意的。比如,立法的时候,立法者根本不会想到盗窃比特币的情况,如果追求立法者的原意,那盗窃他人比特币数额巨大的也不能定盗窃罪,这显然不妥当,会导致刑法的滞后性,从而影响刑法的生命力。最后,刑法是成文法,通过语词表达立法的精神和目的。刑法的含义本来就是由适用者决定的,而不是由说话者或立法者决定的。这就像在语文课上归纳文章的中心思想一样,我们归纳的是文章的中心思想,而不是作者的中心思想,作者可能根本没想那么多。总的来说,探究立法者的原意是没有意义的,紧扣法律文本进行客观解释才是正确的做法。当然,虽然不提倡探究立法者的原意,但考察立法的背景和沿革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它们能为客观解释提供依据。
第二,刑法解释不是固守文字本身,而是尊重生活事实,或者说,刑法的真实含义是从生活事实中发现的。要注意的是,所谓根据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并不是说仅仅根据法条的文字来解释,因为这样就没办法发现法律的全部真实含义了。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和活生生的正义,需要从真实的社会生活中发现。比如日本,在刑法制定后的一百多年里,无数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在对其进行解释;只要刑法没有被废止,刑法解释就会继续下去。如果法条的字面含义就是真实含义,干吗还解释这么长时间呢?其实,解释刑法是为了追求法律的正义,而任何一种解释结论的正义性,都只是相对于特定的时空和特定的生活事实来说的,生活事实的变化总是要求有新的解释。打个比方,法条的文字就像挂衣钩,一直在那里,但上面的衣服却总会根据季节和流行的趋势而变化。
概念的内容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看到“凶器”这个词,我们很自然地会想到匪徒经常携带的刀具和棍棒,那“凶器”自然就会被解释成这类器具。但是,假如遇到本节开篇的那个问题,有人携带含有艾滋病毒的注射器进行抢夺,是不是携带凶器抢夺呢?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回答“含有艾滋病毒的注射器是不是凶器”这个问题。而通过这样的思考,刑法上“凶器”的含义就会越来越清晰——不应从物品的形状上看,而应从杀伤力的角度来看,含有艾滋病毒的注射器和刀枪、棍棒本质上是相同的,都能对他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所以它也应当被视作凶器。
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千万不要先入为主,不要将自己先前的理解或第一印象当作真理,而要把自己先前的理解放在正义理念之下、相关条文之间、生活事实之中,去进行检验。发现不合适,就必须放弃。比如,很多人都认为盗窃必须是秘密进行的,但是盗窃罪的法条并没有这样的表述。“盗”并不意味着“秘密地”,否则怎么解释“强盗”?“窃”也不是用来修饰“盗”的。你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形:你在阳台上不小心把装有1万块钱的钱包丢了下去,你在楼上大声告诉下面的人,掉下去的是你的钱包,但下面的人假装没听见,你只好眼睁睁看着他把钱包“捡”走。如果要求盗窃是秘密进行的,那这种行为就没办法被认定为盗窃罪了,也不能被认定为其他犯罪(抢夺罪或侵占罪),只能是无罪的结论,而这显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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