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全面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应急避险功能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确保公园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展开条文说明1.0.1 公园是完善城乡游憩职能的重要基础,是直接为城乡居民生活服务的、不可缺少的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效益,同时,公园也是健全城乡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建设公园的土地价值和经费投入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益,首先应从设计工作着手,保证设计质量,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公园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1.0.2 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 公园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1.0.3 规定了公园设计中各专业设计应遵循相关技术规定。
2术 语2 术 语
2.0.1 公园 public park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较完善的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的绿地。▼ 展开条文说明2.0.1 凡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的绿地均包含在公园的范围之内,包括: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的公园绿地;2 非建设用地中作公园使用的其他绿地,如郊野公园。
2.0.2 用地比例 proportion of park land
公园内各类用地,包括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等,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
2.0.3 绿化用地 planting area
公园内用以栽植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用地。
2.0.4 建筑占地 building area
公园内各种建筑基底所占面积。▼ 展开条文说明2.0.4 建筑基底所占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参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建筑基底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未与地面接触的首层阳台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但须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计入建筑面积。
2.0.5 水体 water area
公园内河、湖、池、塘、水库、湿地等天然水域和人工水景的统称。
2.0.6 公园游憩绿地 recreation green space
公园内可开展游憩活动的绿化用地。▼ 展开条文说明2.0.6 公园游憩绿地是指设计为游憩空间的绿化用地,一般包括草坪、疏林草地等。通过设计,预期活动内容,选择适宜的草种和乔灌木,将公园中适度规模的绿化用地确定为可开展游憩活动的场地。
2.0.7 雨水控制利用 rainwater utilization facilities
对雨水进行强化入渗、收集回用、降低径流污染、调蓄排放处理措施的总称。▼ 展开条文说明2.0.7 雨水控制利用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点。随着目前水资源的日趋紧缺,通过雨水入渗利用回补地下水、收集利用节约水资源以及雨水调蓄利用减少洪涝等雨水控制利用的措施,可以实现降低洪涝灾害、结合景观起到改善环境的作用。
2.0.8 竖向控制 vertical planning
对公园内建设场地地形、各种设施、植物等的控制性高程的统筹安排以及与公园外高程的相互协调。▼ 展开条文说明2.0.8 对公园地形、道路铺装、建筑、水体、排水设施等控制标高进行统筹,以满足景观塑造、游览、管理、排水组织等功能要求。
2.0.9 郁闭度 crown density
群植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栽植地表面积之比。
2.0.10 自然安息角 natural angle of repose
土壤自然堆积形成的一个稳定且坡度一致的土体表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又叫自然倾斜角。角度的大小与土壤的土质、颗粒大小、含水量等有关系。
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 一般规定
3.1.1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类型应以城乡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上位规划为依据。▼ 展开条文说明3.1.1 公园是城乡重要的绿色基础设施。在城乡总体规划中绿地系统规划是重要的专项规划之一。其中有专门的章节对公园性质、规模、服务半径、主要建设内容的指导条文。开展公园设计,应遵循该规划的要求,以之为依据,确保规划内容的落实。首先要确保按规划所要求的规模和位置实施,公园的用地范围既不能超过规划用地红线,更不得被任何非公园设施占用或者变相占用,缩小用地范围。其次要明确公园的性质和服务半径。如果公园位于城乡规划未覆盖区域,或没有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绿地系统规划作为依据,应进行研究,综合考虑公园定位,确定公园性质。
3.1.2 公园设计应正确处理公园建设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近期建设与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展开条文说明3.1.2 较大型公园不能一次建成,必须处理好近、远期建设关系,做到公园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和内部的整体统一。
3.1.3 公园设计应注重与周边城市风貌和功能相协调,并应注重地域文化和地域景观特色的保护与发展。▼ 展开条文说明3.1.3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形、植物配置、建筑、景观小品等的高度、体量、色彩等都应与所在地段城市风貌协调。公园又是传承地域文化和地域景观特色的重要载体,公园设计应选用当地建材、石材,体现地域性建筑的艺术风格;应用乡土树种,突出地域性植物的风貌特征。
3.1.4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和规模,应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 展开条文说明3.1.4 公园各个方向出入口的游人流量与附近公交车设站点位置、附近人口密度及城市道路性质等密切相关,所以公园出入口位置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3.1.5 公园与水系相邻时,应根据相关区域防洪要求,综合考虑相邻区域水位变化对公园景观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并应确保游人安全。▼ 展开条文说明3.1.5 公园沿水系设计时应尽可能与水体的防护绿地以及蓝线内的绿地统一考虑,提升景观效果,保证水系安全、游览安全、生态安全。
3.1.6 公园的雨水控制利用目标,包括径流总量控制率、超标雨水径流调蓄容量、雨水利用比例等,应根据上位规划结合公园的功能定位、地形和土质条件而确定。▼ 展开条文说明3.1.6 绿地具有渗蓄雨水的天然优势,对有效缓解城市内涝,消减城市径流负荷,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起到重要作用。公园在设计时,应根据区域的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和上位规划对公园确定的分解指标及功能要求,并结合公园的景观要求和自然条件,确定公园的雨水控制利用目标,以指导具体的专项设计。作为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要考虑承担调蓄雨洪功能时避灾场地的安全性。历史名园应在遗产保护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雨水的控制利用。
3.1.7 公园应急避险功能的确定和相应场地、设施的设置,应以城市综合防灾要求、公园的安全条件和资源保护价值要求为依据。▼ 展开条文说明3.1.7 公园设计时应根据城市综合防灾要求,充分发挥绿地的减灾、避灾功能。但并非所有公园都适合做应急避难场所,应选择远离安全隐患,有平坦开阔场地的公园。并根据相关规划确定公园作为避难场所的等级,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确定其可容纳的避灾人数及应配备的避灾设施的规模和类型,相关内容可参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的规定。公园里避灾设施设置应以“平灾结合”为原则,即部分避灾设施灾时可由公园游憩设施、服务设施转换而来;部分避灾设施平时隐藏于公园内部,不影响公园整体景观效果,并方便灾时启用。具有较高资源保护价值的公园,如历史名园原则上不能承担应急避险功能。公园内避灾区域的选择也应避让文物保护单位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3.2 公园的内容3.2 公园的内容
3.2.1 公园设计应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展开条文说明3.2.1 公园的内容应与类型一致。无论哪种类型的公园都应有足够的绿化面积,以创造优美的绿色环境为首要任务。
3.2.2 综合公园应设置游览、休闲、健身、儿童游戏、运动、科普等多种设施,面积不应小于5hm2。▼ 展开条文说明3.2.2 综合公园一般内容丰富,但公园内不应设置大规模的专业性体育设施,避免混淆城市用地性质,挤占公园用地。可在保证绿化用地比例要求的情况下,适当设置体育场地,宜以非标准体育场地为主,应与公同自然环境相结合。在已设有动物园的城市,综合公园内不应设大型动物及猛兽类动物展区。根据经验,鸟类、观赏鱼类或小型哺乳动物等展区是可以在综合公园内选择一个区域布置的,但应避免对公园的游憩和生态功能造成干扰。综合公园内容多,各种设施会占去较大的用地面积,为确保公园良好的自然环境,公园规模不宜小于10hm2。考虑到镇级公园一般较市级公园的规模小,因此在本规范表3.3.2中列出了规模为5hm2~10hm2的综合公园的主要用地指标作为参考。
3.2.3 专类公园应有特定的主题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供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后勤保障设施;面积宜大于20hm2,其中专类动物园面积宜大于5hm2;
2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环境条件,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科研实验区;面积宜大于40hm2,其中专类植物园面积宜大于2hm2;
3 历史名园的内容应具有历史原真性,并体现传统造园艺术;
4 其他专类公园,应根据其主题内容设置相应的游憩及科普设施。▼ 展开条文说明3.2.3 动物园中由于笼舍、动物活动场、游人参观场地等占地较多,同时还需要有较大的绿化用地面积,才能满足卫生、安全防护隔离和创造优美环境等的要求,所以综合性动物园宜大于20hm2,而专类动物园宜大于5hm2。植物园需要有多种生态环境,创造各种地形和水体,以便为多种多样的植物提供适宜的环境。植物园用地面积较大,规模宜大于40hm2。历史名园的改造、扩建、复建,必须体现历史的原真性,不应建设与其文化传承不符的内容。其他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体育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具有某个特点主题的公园,应根据其主题及使用人群需求设置相应的游憩设施、健身设施或科普设施等内容。
3.2.4 社区公园应设置满足儿童及老年人日常游憩需要的设施。▼ 展开条文说明3.2.4 社区公园服务对象以老人和儿童为主,设计内容应以满足老人与儿童的日常休闲活动为主。
3.2.5 游园应注重街景效果,应设置休憩设施。▼ 展开条文说明3.2.5 游园指位于城市主、次干路和支路附近道路红线以外的绿地。面积虽然有限,但对城市景观影响很大。设计时除考虑满足简单的游憩功能外,更要注意沿街部分的景观效果。
3.3 用地比例3.3 用地比例
3.3.1 公园用地面积包括陆地面积和水体面积,其中陆地面积应分别计算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的面积及比例,公园用地面积及用地比例应按表3.3.1的规定进行统计。
表3.3.1 公园用地面积及用地比例表
注:如有“其他用地”,应在“备注”一栏中注明内容。
3.3.2 公园用地比例应以公园陆地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并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公园用地比例(%)
注:“—”表示不作规定;上表中管理建筑、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的用地比例是指其建筑占地面积的比例。▼ 展开条文说明3.3.1、3.3.2 陆地面积和水体面积之和为公园总面积。公园中如有占地面积较大的大规模人造假山以及其他不宜计入水体、建筑、绿化、铺装的面积,可以在表3.3.1“其他用地面积”一栏中说明。绿化用地,指公园内用以栽植乔木、灌木、花卉和草地的用地。公园建筑,包括各种游憩建筑、服务建筑和管理建筑。其中,管理建筑指用于公园管理,不对游人开放、服务的建筑。游憩和服务建筑是为游人提供游览、观赏、文化、娱乐等服务以及为游人的其他多种需要提供服务的建筑,包括亭廊、轩榭、票房、厕所、动物笼舍等。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指公园内的所有硬化场地,包括林荫停车场的硬化部分、林荫铺装场地的硬化部分以及砂石地面、沙土地面等。公园内的水面大小差别很大,有的没有水面,有的水面占总面积的3/4以上,且公园内的绿化、建筑及园路铺装等都建于陆地上,其比例只能与陆地面积相比,无法与总面积相比,所以采用按陆地面积大小确定比例的计算方式。水上建筑数量极少,其用地列入陆地中计算。表3.3.2中未列出类型的公园,其用地指标按其他专类公园用地指标取值。
3.3.3 公园内用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湖、水池等应以常水位线范围计算水体面积,潜流湿地面积应计入水体面积;
2 没有地被植物覆盖的游人活动场地应计入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
3 林荫停车场、林荫铺装场地的硬化部分应计入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
4 建筑物屋顶上有绿化或铺装等内容时,面积不应重复计算,可按本规范表3.3.1的规定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5 展览温室应按游憩建筑计入面积,生产温室应按管理建筑计入面积;
6 动物笼舍应按游憩建筑计入面积,动物运动场宜计入绿化面积。▼ 展开条文说明3.3.3 本条规定了六点内容,其中:1 公园的河、湖、池、塘等水景,一般采用缓坡斜驳岸,水面面积随水位的变化而变化,为方便统计,规定以设计常水位线为依据计算水面面积。2 公园中有些活动场地是砂石地面或土地面,这些场地只要是为游人活动服务的,均应计入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6 动物园中的动物笼舍为游人的游赏提供服务,从游人使用角度划分建筑功能,应计入游憩建筑。
3.3.4 历史名园应设与游人量相匹配的管理建筑和厕所。
3.3.5 公园内总建筑面积(包括覆土建筑)不应超过建筑占地面积的1.5倍。▼ 展开条文说明3.3.5 为限制公园过度商业开发,特规定本条。覆土建筑、地下建筑均计入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的规定计算。
3.3.6 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在公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在保证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陆地面积的65%的前提下,可按本规范表3.3.2的规定值增加,但增值不宜超过公园陆地面积的3%:
1 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2 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50%;
3 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或水面面积占公园总面积的70%以上。▼ 展开条文说明3.3.6 公园的用地轮廓形状、园内地形和水体形式都影响园路及铺装场地的用地面积。但不应过分强调以上因素而过多地加大园路铺装场的用地面积,减少绿化用地。
3.4 容量计算3.4 容量计算
3.4.1 公园设计应确定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规模、数量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展开条文说明3.4.1 公园设计应确定游人容量,作为确定内部各种设施数量或规模的重要依据,更好地满足游人游览需要。同时游人容量也是公园管理上控制游人数量的参考数据,避免公园因超容量接纳游人,造成人身伤亡和园林设施的损坏等事故。
3.4.2 公园游人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C——公园游人容量(人);
A1——公园陆地面积(m2);
Am1——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m2/人);
C1——公园开展水上活动的水域游人容量(人)。
3.4.3 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4.3规定的数值。
注: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的上下限取值应根据公园区位、周边地区人口密度等实际情况确定。▼ 展开条文说明3.4.2、3.4.3 游人容量估算法是根据公园陆地总面积和开展水域空间游览总面积估算游人容量。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是在《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的数据基础上,经过调研,按照游览旺季周末高峰时在园游览所需面积确定的。编制组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苏州、杭州、武汉、郑州、广州、深圳、昆明、乌鲁木齐等13个城市的170个公园进行了游人量的调查研究。数据分析显示,公园游人容量的数值受公园区位、公园类型、建设水平及管理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呈现在一定区间范围内。公园的游人量随季节、假日与平时、一天中的时间变化出现波动变化。公园游人容量的确定以游览旺季周末高峰时的在园游览人数为标准,从而保证公园设施的配比能够匹配游人的需求。如用节日的游人量,数值会偏高,由此测算的配套设施偏多,容易造成浪费,用游览淡季或平日的游人量又会使标准太低,造成公园内过分拥挤。
3.4.4 公园有开展游憩活动的水域时,水域游人容量宜按150m2/人~250m2/人进行计算。▼ 展开条文说明3.4.4 在公园水面开展游船活动,其游船的体量、数量、时速都影响水域的游人容量。公园内常见大型游船长约30m,载客(50~60)人左右,游船间距按120m算;小型游船长约5m,载客(4~5)人,游船间距按30m算。水域的适宜游人容量为150m2/A~250m2/A。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3.5 设施的设置3.5 设施的设置
3.5.1 公园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 公园设施项目的设置
注:“●”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需要设置。▼ 展开条文说明3.5.1 公园中的设施,包括各类公园通常具备的、保证游人活动和管理使用的基本设施,属于公园中的共性设施。各种专类公园,都有其特色,对与之相适应的其他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不作具体规定。表3.5.1中将设施划分为“建筑类”和“非建筑类”,是为了方便公园用地指标的计算。“建筑类”设施计算建筑占地面积,“非建筑类”设施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公园中应设置能够避雨的棚架。“休息座椅”除包括单独设置的座椅外,还包括棚架、亭、廊、厅、榭的座椅以及合适高度的可坐人花池挡墙等。“码头”指除售票房外的平台、候船棚架等。“游客服务中心”是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讲解、教育、休息的服务建筑,内部可设厕所、售票、餐厅、小卖部、咖啡厅、医疗救助站等。“医疗救助站”是指为游园意外受伤的游客提供常用的急救药品的设施,包括公园内的一些应急箱和急救点,以及独立的或附属的建筑。“绿色垃圾处理站”是指对树枝、树叶等无污染并可回收再利用的垃圾进行收集堆放的场地和处理设施。“管理办公用房”包括公园管理人员使用的办公室,以及用于放置公园养护所需要的物品、材料、工具、机械、药剂、肥料的库房等建筑。“应急避险设施”指在地震、火灾等重大灾难发生时,为疏散人群提供安全避难、满足基本生活保障及救援、指挥的设施。公园是否设置应急避险设施应以城市综合防灾要求、公园的安全条件和资源保护价值要求等为依据。应急避险设施内容可包括应急篷宿区、应急供水设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指挥设施等。“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包括下沉式绿地、植被浅沟、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生物滞留设施、渗井、渗透塘、调节塘等。设施设置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雨水资源,减轻城市洪涝灾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已成为公园设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5.2 公园内不应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建筑。▼ 展开条文说明3.5.2 公园建设的目的是为城乡居民提供良好的休憩活动场所,应对公众开放,避免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开发。
3.5.3 游人使用的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大于或等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厕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2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厕位比例宜为1:1.5;
2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即间距500m;
3 各厕所内的厕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4 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
5 公园应设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3.5.4 休息座椅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容纳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
2 应考虑游人需求合理分布;
3 休息座椅旁应设置轮椅停留位置,其数量不应小于休息座椅的10%。
3.5.5 垃圾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箱的设置应与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并应设计在人流集中场地的边缘、主要人行道路边缘及公用休息座椅附近;
2 公园陆地面积小于100hm2时,垃圾箱设置间隔距离宜在50m~100m之间;公园陆地面积大于100hm2时,垃圾箱设置间隔距离宜在100m~200m之间;
3 垃圾箱宜采用有明确标识的分类垃圾箱。▼ 展开条文说明3.5.3~3.5.5 厕所、休息座椅和垃圾箱的设置数量,应与公园的游人容量相匹配。过少,影响使用;过多,既浪费设施,又有碍观瞻。具体数值的确定以《公园设计规范》CJJ 84-92和调研为依据,并参考了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的设置指标。1 厕所根据对全国170多个公园的调研,平时能够满足要求的公园厕位占游人容量的比值主要集中在1%~2%之间,因此,选用2%和1.5%作为设置指标。大型公园因游人停留时间长,各种饮食服务设施完善,厕所使用频率高于小型公园,因此大公园选用2%,小公园为1.5%。男女蹲位根据实际调查,现状具有旅游功能的公园和小型公园中男女游客的比例约为1:1,有些公园甚至达到1:1.3。同时女游客使用厕所时间较男游客长,女厕的需求量超过男厕。所以标准最终采用男女厕位比例为1:1.5的指标。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中公共设施用地的要求,将厕所的间距设置为300m~500m,也就是厕所的服务半径为150m~250m。原则上厕所的大小不是均等的。根据公园中游人分布的情况,厕位在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可多设,人员较少的地方可少设,但服务半径不能减少。服务半径应沿道路计算。无障碍厕位及无障碍厕所所包含的内容以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为准。2 休息座椅资料数据表明,来公园的老年人数占公园人数的50%以上,应该至少有一半的老年人有座椅,所以对座椅的指标调整为游人容量的20%~30%。座椅的设置应主要分布在游人集中活动的场所,沿路布置时,考虑到老年人行走易疲劳,建议间隔为50m~100m。3 垃圾箱公园内的垃圾箱应设置在休息座椅附近,参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中第3.5.3条的关于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金融业街道:50m~100m”的内容,垃圾箱间距设置为50m~100m。公园大于100hm2时,游人会相对较稀少,因此垃圾箱的间距宜加大到100m~200m,但在人流较密集的场地,仍然需要按照50m~100m间距设置。
3.5.6 公园配建地面停车位指标可符合表3.5.6的规定。
表3.5.6 公园配建地面停车位指标
注:不含地下停车位数;表中停车位为按小客车计算的标准停车位。▼ 展开条文说明3.5.6 停车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公园规模确定。根据现状公园的规模和分布,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也大不相同,因此参照《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中“游览场所停车车位指标”,按照公园的陆地面积进行分类并修改编制;同时因为停车场的面积计入公园铺装场地中,所以停车场的面积宜在公园陆地面积的1%~2%左右;表3.5.6的指标为上限值,设计时应根据公园所处的位置及服务对象,确定其具体取值。
3.5.7 公园内的用火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依据建筑规模进行设置。▼ 展开条文说明3.5.7 有用火场所一定要考虑消防设施。公园内的建筑物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给水以及设置要求,应按相关专业规范执行。
3.5.8 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公园的内容和环境特点确定标识的类型和数量;
2 在公园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公园平面示意图及信息板;
3 在公园内道路主要出入口和多个道路交叉处,应设置道路导向标志;如公园内道路长距离无路口或交叉口,宜沿路设置位置标志和导向标志,最大间距不宜大于150m;
4 在公园主要景点、游客服务中心和各类公共设施周边,宜设置位置标志;
5 景点附近可设科普或文化内容解说信息板;
6 在公园内无障碍设施周边,应设置无障碍标识;
7 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展开条文说明3.5.8 公园的标识系统是游客最直观了解公园的方式,优化公园的各类标识,使其在园内形成系统,为游人提供更好的导向识别作用,充分发挥其宣传、警示、防灾避险等功效。设置的位置要明显,考虑到游人行走超过100m的直线距离没有看到导向会感到无助,因此导向标识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50m。
4总体设计4.1 现状处理4.1 现状处理
4.1.1 对公园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应进行调查,作出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 展开条文说明4.1.1 现状调查评价的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基础的坚固程度,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水平和植物的生长状况、珍稀程度、树龄等。处理意见包括保护、保留、迁移或移植、拆除或伐除等。
4.1.2 现状有纪念意义、生态价值、文化价值或景观价值的风景资源,应结合到公园内景观设计中。▼ 展开条文说明4.1.2 公园设计应因地制宜,充分保护和利用原有的自然及景观资源,并与设计景观充分结合。
4.1.3 公园用地不应存在污染隐患。在可能存在污染的基址上建设公园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估结果,采取安全、适宜的消除污染技术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3)
▼ 展开条文说明4.1.3 公园用地应该是安全无污染的。在城市建设用地日益紧张的现实条件下,当前不少公园是建在生态恢复绿地之上,有些公园的建设基址曾经是城市的垃圾填埋场、废弃的矿坑或其他工业废弃地等。这类用地的土壤、地下水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情况,作为向公众开放的游憩地,必须考虑建成后的使用安全和公众的健康安全。因此,公园进行设计之前,此类用地应该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确认适宜向公众开放。
4.1.4 当保留公园用地内原有自然岩壁、陡峭边坡,并在其附近设置园路、游憩场地、建筑等游人聚集的场所时,应对岩壁、边坡做地质灾害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或避让措施。
4.1.5 公园设计不应填埋或侵占原有湿地、河湖水系、滞洪或泛洪区及行洪通道。▼ 展开条文说明4.1.5 从行洪安全角度出发,蓄滞洪区、洪泛区及行洪通道内不宜建设影响排洪的设施,但可利用其地势低、便于集水的优势建设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公园用地内原有湿地、河湖水系也应避免被侵占、填埋,防止破坏生态平衡。
4.1.6 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绿地,应加以保护并结合到公园内景观之中。▼ 展开条文说明4.1.6 公园中的文物应予以保留,并结合到景观设计中,成为游览的景点。
4.1.7 公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3)
▼ 展开条文说明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存在于公园建设基址内的古树名木,既是珍贵的活文物,又可成为园中的主要景点,应与有价值的文物同等对待,设计师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为其健康生长创造条件。公园中至少要保证65%以上的用地为绿化用地,以植物造景和发挥生态效益为主,出现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的情况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条文中提出严禁砍伐和移植古树名木。
4.1.8 古树名木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林地带为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m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应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2 保护范围内,不应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树木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应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应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4.1.9 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宜保留利用。
4.1.10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 展开条文说明4.1.10 原有地下物的位置和体量不易被发现,必须在设计图上注明,以免在施工时发生损坏或安全事故。
4.2 总体布局4.2 总体布局
Ⅰ 一般规定
4.2.1 总体布局应对功能区和景区划分、地形布局、园路系统、植物布局、建筑物布局、设施布局及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4.2.2 总体布局应结合现状条件和竖向控制,协调公园功能、设施及景观之间的关系。▼ 展开条文说明4.2.1、4.2.2 园的总体设计是全部设计流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决定一个公园的实用价值(游憩和环境效益)和艺术效果的关键所在,应在统一的指导思想下按照有关依据,作出全面的综合设计。
Ⅱ 功能区及景区划分
4.2.3 功能区应根据公园性质、规模和功能需要划分,并确定各功能区的规模、布局。▼ 展开条文说明4.2.3 公园的功能分区一般可包括:入口区、管理区、安静休息区、运动健身区、娱乐活动区、主题游赏区等。
4.2.4 景区应根据公园内资源特点和设计立意划分。▼ 展开条文说明4.2.4 公园内的景区划分可以有多种方法。例如,可以按植物景观特色划分,例如樱花观赏区、水生植物观赏区;或按综合景观游赏特色划分,例如柳浪闻莺景区、花港观鱼景区、平湖秋月景区等。
Ⅲ 地形布局
4.2.5 地形布局应在满足景观塑造、空间组织、雨水控制利用等各项功能要求的条件下,合理确定场地的起伏变化、水系的功能和形态,并宜园内平衡土方。▼ 展开条文说明4.2.5 总体设计阶段应根据景观和空间需要,确定地形的起伏变化。公园地形塑造而产生的土石方和防护工程,对建设工程投资和工期影响较大,大面积的堆造大型土山会影响场地地下的土体结构。地形的塑造对雨水的控制利用系统设计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要求通过精心设计,既满足各项工程建设的需要,又使上述工程的工程量适度。公园设计应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地形,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从而达到工程合理、建设与使用安全、造价经济、景观美好的效果。
4.2.6 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和现状地形等条件,确定各类水体的形状和使用要求。使用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游船码头的位置和航道水深要求;
2 水生植物种植区的种植范围和水深要求;
3 水体的水量、水位和水流流向;
4 水闸、进出水口、溢流口及泵房的位置。▼ 展开条文说明4.2.6 公园中的水系设计,首先要掌握水源条件和可能供应的水量,然后作系统布局。针对划船水面,应给出桥下、码头和最深处等各处的不同深度的限制;游泳区要区分深水区和浅水区;观赏水面中水生植物种植区应区分出深水、浅水和浮生等习性植物的种植范围,并提出相应的水深。
Ⅳ 园路系统与铺装场地布局
4.2.7 园路系统布局应根据公园的规模、各分区内容、管理需要以及公园周围的市政道路条件,确定公园出入口位置与规模、园路的路线和分类分级、铺装场地的位置和形式。▼ 展开条文说明4.2.7 园路分类系指步行游览路、机动车游览路、自行车游览路、生产管理专用路等,分级系指主路、次路、支路或小路。
4.2.8 公园出入口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公园内部布局的要求,确定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设置、位置和数量;
2 需要设置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时,应确定其规模要求;
3 售票的公园游人出入口外应设集散场地,外集散场地的面积下限指标应以公园游人容量为依据,宜按500m2/万人计算。▼ 展开条文说明4.2.8 公园主要出入口位置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相关规定。专用出入口一般指公园管理养护专用出入口,应满足机动车通行需要。公园出入口外集散场地人均使用面积参考我国有关集散广场的资料,采用每个游人1m2的标准。一般内容丰富的售票公园,如动物园、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游人量较大,在人口处要排队买票,有些游人要相互等候或拍照,因此有必要设集散场地。这类公园游人一般平均在园停留时间较长,按4h以上计算,最高进园游人数与最高在园游人数的转换系数为0.5,可预计当公园容量为10000人时,游人最高进园小时中进入公园的人数为5000人,按每人在门外停留时间3min考虑,高峰进园小时中每分钟门前达约84人,需广场面积250m2。加上当时出园游人所需则为500m2。根据《公园设计规范》CJJ 84-92第5.1.11条条文说明,游人进园高峰小时内的人数与游人在园高峰小时内的人数有一个相关规律:即游人平均在园停留时间4h以上者,最高进园游人数与最高在园游人数之比接近0.5;平均在园停留2h左右者,比值接近1;平均在园1h以内者,比值接近1.5,该比值即转换系数。根据公园的性质、内容丰富程度,可预测游人在园停留时间。
4.2.9 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位置应设于公园出入口附近,但不应占用出入口内外游人集散广场;
2 地下停车场应在地上建筑及出入口广场用地范围下设置;
3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应大于50m,距离交叉路口应大于80m;
4 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少于50个时,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个~300个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大于300个时,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5 停车场在满足停车要求的条件下,应种植乔木或采取立体绿化的方式,遮阴面积不宜小于停车场面积的30%。▼ 展开条文说明4.2.9 公园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既要方便游人使用,又要防止车辆拥塞游人出入口广场和影响园门景观。所以规定停车场不应占用出入口广场,而应设于出入口附近。公园停车场的车辆出入不应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因此对于停车场出入口与其他人流车流的关系,应按照《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中的要求执行。此外,停车场应满足一定的遮阴要求,既减少车辆在阳光下暴晒,又提高公园的绿化覆盖面积。
4.2.10 园路的路网密度宜为150m/hm2~380m/hm2;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宜为160m/hm2~300m/hm2。▼ 展开条文说明4.2.10 园路路网密度是公园单位陆地面积上园路的长度。其值的大小影响园路的交通功能、游览效果、景点分布和道路及铺装场地的用地率。路网密度过高,会将公园分割过于细碎,影响总体布局的效果,并使园路用地指标升高,减少绿化用地;路网密度过低,则通行不便,造成游人穿踏绿地。根据80个质量较好的公园的统计数据和对40余个综合性公园、居住区公园路网密度的重点分析,一般公园园路路网密度在200m/hm2~380m/hm2之间,平均285m/hm2。规模较大的公园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