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
为建立和完善促进“五水共治”的价格机制,结合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精神,经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城市供水价格执行范围:温州市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来水分公司供水范围(除实施市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期水价的区域外)。
二、调整居民生活供水价格,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件。
三、完善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一)每户每月各级阶梯水量为:第一级为17立方米(含)及以下, 第二级为17至30立方米(含),第三级为30立方米以上。
(二)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为1:1.5:3。
(三)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执行的水价为3.40元/立方米。
(四)规范出租房与“一户多人”水价政策。出租房业主可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或居民阶梯价格。对超过 4 人的家庭用水户,每增加 1 人,相应增加月用水量 4 立方米。
四、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的0.50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
五、水价调整后,对你公司供水区域内的低保对象,由市财政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按月每户用水量17立方米和调整后的基本水价与调价前价格的价差0.20元/立方米计算确定,由市民政部门实施。
六、请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七、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附件:温州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表.doc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