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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及其世界意义<中华文明的概念和标志>

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及其世界意义

一、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内涵

法治文明(Civilization of Rule of Law)是人类运用法律驾驭自我、改造世界的精神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的总和,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当代中国,与“法治文明”概念在外延上密切相关的是“政治文明”“制度文明”这两个概念。“政治文明”是指人类社会政治制度、政治观念和政治活动等的进步状态和政治发展取得的成果。“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制度化、法治化、程序化的集中体现。与“法治文明”概念在内涵上比较接近的是“法治文化”概念。在中国语境下,上述概念的含义既有区别,又彼此融贯。

西方历史上,文明(Civilization)一词产生于近代英国。18世纪初,苏格兰的民法开始与英国的普通法融合起来,产生了“文明”这个词,意指法律或审判。1755年,世界第一部英语词典《英国语言辞典》(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把文明的基本含义解释为“民法专家或罗马法教授”。可见,“文明”一词从在西方近代产生时起,就与法律或法治有着内在而深刻的渊源。19世纪以后,文明主要指开化、文化、文雅等。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亨利·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曾经对文明的法律意义做了回答。梅因提出:“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可以说,人类法治文明的演化发展,既是催生西方“文明”一词的直接渊源和动因,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尺。

法治与人类文明进程相伴相生。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董必武曾说过:“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是主要的一项。”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文明史就是一部法律进化和法治文明的发展史。回顾人类文明史,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发展到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从“水审”“火审”的神明裁判发展到法官依法裁判,从“罪刑擅断”发展到“罪刑法定”,从人与人的身份依附关系发展到契约法律关系,从专制独裁体制发展到民主宪制政体,从人治走向法治……都记载并标识了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历史。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也是世界上持续时间最长的文明之一。中华法治文明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内涵丰富、源远流长,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深厚的法治底蕴,是人类最灿烂的法治文明之一。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早期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秦朝统一中国后,全国统一度量衡,推行以法治国,形成了中华法系的雏形,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期中华法系逐步成熟。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不仅创造了以礼法合一、法德并用、德主刑辅为主要特征的代表性法典,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而且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鼎盛和完备。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命运多舛、影响渐弱。从比较法视角来看,中华法系在世界主要法系中自成一体、独树一帜,曾经对世界法治文明,尤其是对东亚和南亚法律文化产生过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作为传统中华法治文明的代表性、标志性成果,其“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传统中华法治文明延续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法治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也需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

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的新内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现代化的法治文明。与传统中华法治文明相比较,当代中华法治文明是一种具有“现代性”和“现代化”特征的法治文明。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既赓续传统中华法治文明的内在精神和思想精华,更彰显21世纪中华法治文明的时代性、创新性和国际化、现代化等时代特征;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既实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进了中华法系从价值理念、文化底蕴、制度构建、治理经验等方面的时代性升华、现代性复兴,同时又赋予了传统中华法治文明全新的时代内涵,使古老的中华法系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其中,最关键的是坚持和凸显中华法治文明的现代化。为此,不仅要继续推进历史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神血脉的现代化复兴,更要面向世界和未来促进当代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发展。

(二)包容性的法治文明。与当代西方法治文明相比,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是一种具有“民族性”和“包容性”的法治文明。我国基于“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和现行宪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在统一的国家之内,形成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社会制度性质法治共存的社会形态;在法治统一的宪法原则下,存在社会主义法系(中国内地)、大陆法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英美法系(香港特别行政区)三种不同法系、四个不同法域(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四地),呈现出国家领土、国家主权、国家宪法的完整统一性和一个主权国家中法治文明多样性并存的现象。在比较法意义上,还表现在一个主权国家中具有某些“混合法系”(Mixed Legal System)的法理特点。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凸显新时代中国法治文明的民族性、开放性、包容性以及中国化、中国特色、中华文化等特征,强调坚持从当代中国国情和法治建设实际出发,走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借鉴包括西方两大法系的法治文明在内的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求同存异、包容互鉴地融合世界法治文明,运用法治力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人类法治文明进步。其中,最关键的是坚持和体现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的民族性和包容性。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同时面向世界和未来,兼收并蓄、包容天下。它不仅深深扎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坚守法治文明的“中华基因”“中华血脉”和“中国底色”,而且以胸怀天下的开放包容态度,广泛吸纳一切人类法治文明创造的有益成果。

(三)新时代的法治文明。与新中国成立以来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不同时期的法治文明建设相比,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是一种具有“新时代”和“新阶段”特征的法治文明。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新起点,立足社会新矛盾、坚持时代新思想、着眼未来新目标,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愈来愈重视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全力以赴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毫不动摇推动新时代法治现代化建设创新发展。其中,最关键的是构建和彰显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的新形态。它以全新的理念、思想和方法界定法治文明,运用古今中外的政治智慧设计法治文明,立足治国理政战略全局创新法治文明,在执政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动用全社会力量和资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动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全方位、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道路

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道路,具体讲就是执政党领导人民开辟和拓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总结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国情,注定了中国必然走适合自己特点的”现代化法治发展道路。

(一)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道路的历史和实践基础。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历史逻辑的必然结果。自戊戌变法和清末修律起,不少仁人志士试图变法图强,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尝试过君主立宪制、帝制复辟、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形式” 的政治模式,但最后都以失败而告终。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中外历史反复证明,照搬照抄别国的政治制度和法治模式,亦步亦趋照走别国的法治道路,都注定不会成功。

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道路,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实践逻辑的必然要求。“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而新加坡、韩国、日本等一些亚洲国家,其法治发展过程“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而在中国,要在短时间内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政府和社会双向互动的合力,共同推进法治化。

(二)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道路是中国走向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中国现行宪法把法治建设、文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明确提出现代化国家建设的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现行宪法为全面建设现代化法治文明国家、法治文明社会,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和最高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遍览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推动政治文明、制度文明和法治文明全面发展,加快实现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必须坚定不移坚持法治,毫不动摇反对人治,坚决铲除人治滋生的土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发展道路,推动传统法制形态向现代法治文明全面转型升级;必须加快法治现代化发展步伐,加强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和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建设,“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三)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道路的核心要义和最本质特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中国特色政治逻辑和法治逻辑的紧密结合上,集中彰显了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道路的核心要义。其中,“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相辅相成、有机统一,共同决定了法治体系的政治本质,保证了法治发展的前进方向。

(四)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发展新路,“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绝不能盲目对标、照搬照抄。现代化法治文明建设必须立足本国的历史文化国情和现实政治经济社会条件,走符合本国实际的法治发展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并没有定于一尊、一成不变的套路,只有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本国具体实际、历史文化传统、时代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才能把蓝图变为美好现实。”在我们这个十四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建设法治文明,拓展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道路,建构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建设现代化中华法治强国,同样如此。道路事关前途、决定命运。“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建设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

三、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体系

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体系内涵丰富,涉及法治文明建设的不同范畴、层面、领域和环节,但在制度文明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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