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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授信客户准入与退出指导原则》的通知<中信银行授信审批部怎么样>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授信客户准入与退出指导原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授信客户准入与退出指导原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银险[2001]42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29

施行日期:2001-09-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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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总行公司业务部、营业部:

为调整、优化我行授信客户结构,从源头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授信业务健康发展,在广泛征求全辖意见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授信客户准入与退出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现发送全辖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分行应在2002年1月底前将本行《客户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及2002年度清户退出计划(包括清户名单及清户退出计划表)报送总行。

二、我行清户退出名单及时间表等文件为本行内部管理文件,严禁对外透露。各行须做好保密工作。

三、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国内分行,海外分行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结合本行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有关客户准入、退出制度。

四、各行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行风险管理部,以便不断调整、完善。

中国银行授信客户准入与退出指导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整、优化我行授信客户结构,从源头有效控制授信风险,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授信客户为法人客户,自然人授信不在《指导原则》规范范围内。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国内分行,海外分行暂不适用。

第四条对新客户进行准入资格审查,是新客户申请我行授信业务的首要审查程序。公司业务部门须在新客户申请我行授信业务之初,对该客户进行准入资格审查。符合准入规定后,授信业务审查仍按现行审批权限及程序执行。尽职调查人员须对授信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客户准入标准作出评价。

第二章客户准入资格审核权限

第五条原则上,由一级分行负责审查辖内新客户授信准入资格。

第六条对于申请低风险授信业务①的新客户,一级分行可视情况授权给辖内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审查准入资格,不得授权给县级及县级以下机构审查。

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审核通过的客户,如其后续申请非低风险授信业务,须由一级分行对该客户重新进行准入资格审核。

第七条各行应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结合辖内客户结构、有关分支机构的授信管理水平等因素,建立本行客户授信业务资格审核制度。

第三章客户准入审核标准

(一)行业准入标准

第八条行业②审核标准分为鼓励类、一般类、限制类、禁止类共四个类别。

第九条禁止类行业的划分标准

A.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行业;

B.按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结果,行业综合折算率③连续四个季度比全行平均综合折算率低20个百分点以上的行业;

C.总行或当地分行另行明确禁止的行业。

第十条限制类行业的划分标准

A.供销社,房地产业中的写字楼、商场开发贷款,旅游业中的酒店、餐饮业,内贸、物资、轻工行业等非我行授信政策积极支持的行业;

B.按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结果,行业综合折算率连续四个季度比全行平均综合折算率低10~20个百分点的行业。

第十一条鼓励类和一般类行业的划分标准由各行自行设定。

第十二条禁止类行业的客户不予授信。

(二)客户资信准入标准

第十三条新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A.首笔授信业务如为一年期以内授信,鼓励类行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B级,一般类行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BB级,限制类行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BBB级;

B.首笔授信业务如为一年期以上授信,鼓励类行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BB级,一般类行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BBB级,限制类行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A级;

C.全球500强跨国集团在华投资企业可适当放宽上述标准;

D.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受上述信用等级限制。

第十四条在对新组建客户、非企业法人客户等的信用评级标准出台之前,对无信用等级客户的授信资格审查应结合其所处行业特点、资本金实力及到位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等情况从严审查。

(三)客户经营规模准入标准

第十五条小、散型公司法人客户和个体经济客户非我行授信支持的重点客户群。

第十六条总行暂不对“客户经营规模”指标作统一规定。各行应根据辖内具体情况确定客户经营规模限定指标。

第十七条对小型企业法人客户、个体经济客户授信应严格审核,特别要考察其对宏观经济变化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章授信客户退出原则

第十八条以下范围的客户可列入“退出客户清单”:

鼓励类行业C级以下(含C级)客户

一般类行业CC级以下(含CC级)客户

限制类行业CCC级以下(含CCC级)客户

禁止类行业的客户

授信资产五级分类结果为可疑类或损失类的客户

第十九条对于上述范围内的客户,如其贸易融资业务往来正常、履约状况良好,可根据实际业务量、我行综合收益情况等,不列入“退出客户清单”。

第二十条对于拟退出的客户,各行风险管理部门应与公司业务部门、资产保全部门积极配合,制定详细的退出计划,逐步压缩授信存量,原则上应先退出高风险授信,再退出低风险授信,直至清户退出。

第二十一条拟退出客户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客户的发展趋势、在我行的综合效益、与我行的关系、是否有重大诉讼等因素。

在实施清户、退出过程中,如客户的财务及生产经营状况有显著好转,可适当保留其一定比例的低风险授信的授信业务;待客户各项条件重新符合我行客户准入标准后,可对此类客户新增其他授信。

第五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本行辖内《客户准入及退出实施细则》,定期调查、监督执行情况,会同公司业务、保全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定期向上级行报送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客户准入及退出的具体执行,严格执行客户准入退出制度,将执行情况及建议定期汇总、反馈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资产保全部门负责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共同制定、执行客户退出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行应根据辖内具体情况,制定《客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各行应根据授信客户情况,每年制定(或调整)本行详细的清户退出计划。列入清户退出名单的客户,原则上不得新增授信,并在一定期限内收回授信,完成清户退出。

第二十七条各分行应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汇总本行辖内实施客户准入、退出工作的详细情况,并向总行报送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本行授信客户准入、退出制度建设情况,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调整情况,本行授信客户准入制度实施情况,本行授信客户清户退出计划(清户名单、时间表)及完成情况。

注:

①“低风险授信业务”包括:国库券、本行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的各类授信业务,经我行认可的国外银行担保的短期授信业务,有保险的出口信贷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买入票据(仅限于买入银行承兑汇票),单证相符的即期出口押汇,进口保理商已核定信用额度的出口保理,出口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已承兑的票据贴现,开证行承兑后的远期押汇,转开保函(含以国内外代理行反担保开出我行保函)等业务。

有全额保证金的业务不视为向客户提供授信,授信金额仅按照免保证金的敞口金额计算。

②我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行业类别

农业、纺织、军工、煤炭、森工、机械加工、冶金、化工、轻工、电子、建材、烟草、科技、粮食、供销社、物资、农机、内贸、外贸、房地产、电力、交通运输、石化、建筑业、旅游、医药业、通讯业务、其他。

对于跨行业经营的综合性企业,应根据企业主营业务进行行业划分。

③综合折算率计算方法

综合折算率为:考虑到贷款损失后的贷款净值(综合折算后)与贷款余额的比率。其中各项分类的对应损失率为正常1%,关注5%,次级25%,可疑70%,损失100%。

综合折算率=贷款综合折算值/贷款余额

贷款综合折算值=正常×99%+关注×95%+次级×75%+可疑×30%+损失×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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