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华夏酒报首席记者 杨孟涵
6月12日,茅台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李保芳表示,“国酒茅台”商标将于6月30日前停用。
这意味着此前曾引发其他酒类企业集体反对的国酒商标注册案,至此正式终结。从此已经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国酒茅台”,但企业此前多年努力营造的“国酒”概念,却早已深入人心。
值得注意的是,茅台弃用国酒商标的宣示时机,恰好正逢其负面舆论缠身的当口。这种宣示,自然被外界视为转移视线和塑造“谦和守法”正面形象的一种举措。那么,没有国酒商标加持,茅台的江湖地位仍屹立不倒吗?
主动弃用国酒商标,终结多年争议
茅台使用国酒商标的争议,已经持续多年,不仅遭到同业的反对,更延伸到法律层面。
早在2001年9月,茅台集团即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很快引发酒企“国酒”之争。此后17年间,茅台集团多次提交“国酒茅台”商标申请,但是均以失败告终。
2010年,茅台申请注册4个“国酒茅台”商标及图案,并通过了商标局的初审。但是在初审过后三个月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共提交95件次异议,对茅台申请使用国酒商标表示不满。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异议者中,除了律师等专业人士之外,茅台的同业竞争对手最为引人注目。其中包括五粮液、剑南春、山西汾酒、水井坊、郎酒、沱牌等酒企。这些异议的主要依据为《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2016年,商标局对商标及图案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但是茅台仍在坚持,于2017年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而商评委于2018年5月25日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不予核准的原因是“国酒”字样的独占易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茅台于当年7月提起诉讼,要求商评委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就不予注册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2018年8月13日,茅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