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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二级学院管理办法<二级学院的意思是>

嘉兴学院二级学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指嘉兴学院,“学院”指校属除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创业学院以外的各二级教学单位。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学院作为学校的二级办学实体,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就办学的各方面工作对学校负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相宜原则,有序授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并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条 学校尊重学院的办学地位,支持学院在其职权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支持和鼓励学院积极开展人才培养与学科专业建设、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支持学院扩大社会影响、拓宽资金渠道、拓展办学平台、增强办学能力、提高办学水平。学院应自觉服从学校领导和统一部署,紧密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校级管理的具体事务,根据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划计划,实施对学院相关工作的服务、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七条 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红船精神,坚持学校办学定位,将学校的培养目标落实为专业培养目标,努力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能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为党和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学院主要的职能

第八条 学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按照学校党委总体工作要求,负责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总体工作要求,全面负责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三)按照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四)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制定并实施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具体制定并实施学院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施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配合做好成人教育学生教育工作,开展合作办学。

(六)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聘任学院教职工,考核并评价教职工的工作,负责教职工岗位津贴的分配。

(七)负责学院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招生、就业等管理工作,负责学院校友工作。

(八)按规定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学院的资产,管理学院科研经费及其它各项经费,并自觉接受各种监管。

(九)负责学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或推荐工作。

(十)负责学院内部治安、消防、综合治理、保密与国家安全工作。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章 学院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根据“明确职责、健全机制、交叉任职、共同负责”的要求和实际,建立学院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院长、副院长由学校任免,组成学院的行政班子。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就学院工作向校长负责。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并就分管工作向院长负责。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成员按规定组织程序产生。学院党委(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凡设立党委的学院,统一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纪委”)。二级纪委在学校纪委和学院党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党委纪律检查工作。二级纪委书记和其他委员按规定组织程序产生。二级纪委具体职责和权限遵照学校二级纪委工作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学院内设管理机构一般包括党政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内设管理机构负责人行政级别按学校规定确定并报学校批准。学院内设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包括学系、公共课教研部、教研室、实验中心(实验室)、研究所等,内设教学科研基层组织不设行政职级,负责人由学院自行聘任。学院内设机构在本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其他辅助决策的非常设机构。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章 学院议事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的议事与决策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视会议内容由院长(主任)或书记主持。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

学院党政联席会应制定议事规则,报学校备案,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开展二级学院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学院,可以在学校党委授权范围内根据试点方案制定本学院议事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大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定或决议,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教学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提名的学院(教学部)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做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会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院党委会会议应制定议事规则,报学校备案,按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应由学院党委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学院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和院务公开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本单位领导干部;学校在选拔任用本单位领导干部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本单位教代会代表的意见。

(六)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本单位与同级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学院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任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代表构成要照顾到各方面人员,体现代表的广泛性;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5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一般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50人以下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和要求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按其实施细则规范工作程序和要求。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学院分工会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学院党组织要加强对二级教代会的领导,将二级教代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和研究教代会工作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院的学术治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全院学术性问题的评议、审议、评定和咨询,学院应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议事规则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章程或议事规则行使在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及规划、科研研究、学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学术评价、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也可聘请校外专家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校行政“双肩挑”人员原则上不担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各教学科研基层组织提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应有符合条件的学院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3年,委员在任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院长可及时解聘,并按委员产生程序补聘新成员。

第三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进行。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规划、研究、指导、审议学院本(专)科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的议事机构,在学校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指导下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学院在对有关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等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前,须提请学院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在委员中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教学效果优良,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各教学科研基层组织提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应适当考虑专业的代表性。应有符合条件的学院党组织成员进入委员会。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学校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备案。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3年,委员在任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院长可及时解聘,并按委员产生程序补聘新成员。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在进行评奖、评估、项目立项等内容时,均以委员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进行),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具体细则可在投票前确定或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规模较小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可以合并设立。

第三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对学院学生学位工作进行咨询、评议和审议的机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设主任1人,由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

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各教学基层组织提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学院学位委员会的组成应适当考虑学科和专业的代表性,应有符合条件的学院党委成员进入委员会。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3年,委员在任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院长可及时解聘,并按委员产生程序补聘新成员。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学督导小组是学院教学督导和咨询机构,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领导,负责检查、督导本单位的教学工作,同时在学校督导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开展全校层面上的教学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学院教学督导小组应制订工作细则,并按其开展工作。学院教学督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院务信息公开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保证对学院工作的群众监督。

学院办学工作中的重要措施、人事安排、考核与奖惩、岗位聘任、进修培训、职称评定、津贴发放、财务预算及执行等方面的办法、措施、程序、结果等均须向全院教职工公示或报告。学院党政和教代会要确保教职工反映情况渠道的畅通,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工作。

学院面向学生的工作,要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据学校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阶段性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院应接受学校对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阶段性规划实施情况组织的检查、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条 学校对学院工作实行考核评估制度。学校组织开展对学院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学生管理与学风建设、党建与思想政治等方面工作的考核和评价,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与学院岗位绩效水平、资源配置、相关专项经费投入相挂钩。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遵纪守法、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决定决议等方面的情况的监督;接受学校财务部门对学院财务预算和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对学院财务管理工作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事务分级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方案、校级事务归口管理办法由学校各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修订)具体方案,稳步推进校院两级管理,实现管理重心下移。

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41次党委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学院二级学院管理办法》(嘉院党发〔2010〕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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