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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因“苹果税”和支付方式唯一起诉苹果公司,案件明年开庭<苹果上海有限公司地址>

用户因“苹果税”和支付方式唯一起诉苹果公司,案件明年开庭

苹果公司因“苹果税”和支付方式唯一被中国消费者告上法庭。

6月1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开庭公告获悉,2023年1月12日,原告金某与被告苹果公司(Apple Inc)、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上海公司”)垄断纠纷案将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开庭公告 截图

原告:苹果公司实施搭售和不公平高价行为

澎湃新闻记者另从该案民事裁定书中获悉,该案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

原告金某诉称,其是苹果手机数亿用户之一,在苹果手机应用商店App Store购买应用产品时发现,其只能选择Apple Pay这唯一支付方式来支付,而无法选择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国内最常用的移动支付方式来支付。同时,原告发现,由于开发者需要向苹果支付交易金额30%的佣金(即“苹果税”),故相同的应用产品,消费者在App Store的购买价高于安卓应用商店的购买价。

原告表示,被告苹果公司是App Store的实际经营者,被告苹果上海公司是苹果手机在中国的销售商,两被告共同运营苹果手机在中国的业务。两被告通过软硬件一体化的策略,使得消费者购买苹果手机后只能选择苹果公司提供的手机操作系统和应用商店。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因为两被告的搭售行为和不公平高价行为,被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原告认为,本案涉及的相关市场应当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的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销售平台”,两被告在该市场显然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两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搭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和不公平高价行为,通过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方式,在中国市场谋取了巨额利润。

故原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应用内购买”(IAP)收取交易金额的30%佣金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停止要求“应用内购买”只能选择Apple Pay进行支付的强制搭售行为;停止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的行为。二、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三、两被告在媒体及苹果中国官网刊登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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