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知方号

国有产权交易审计、评估相关问答<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几年>

国有产权交易审计、评估相关问答

目    录

1、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否适用于国有参股公司?

2、 关于境外国有产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3、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的问题

4、 咨询国有企业购买不动产的有关要求

5、 关于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

6、 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

7、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审计与评估?

8、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下属子企业增资价格问题

9、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开始之后,新纳入的企业是否纳入评估?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否适用于国有参股公司?

问题描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请问,该条规定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是否包括国有参股公司?如果包括的话,国有参股公司属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还是属于各级子公司?

回复意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发生《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六条相关经济行为时,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发表股东意见。(2023-12-22)

2、关于境外国有产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问题描述: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内,中央企业控股企业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境外国有产权,是否可依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价格?

回复意见:《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外企业,受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外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以评估或者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底价确定”。建议依据上述规定确定转让价格。(2023-11-04)

3、关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的问题

问题描述:就如何理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中的“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我向国资委领导请教如下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12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根据12号令第21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请问: (1)如果发生32号令下的非公开协议转让,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在1年内,是以国资监管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作出相关批准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为准? (2)如果发生32号令下的进场交易(即在产权转让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是否在1年内,以如下哪个时间为准?①进场交易被批准的时间,②进场交易对外披露的时间(挂牌时间),③确定最终受让方/投资人的时间,还是④产权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时,相应资产评估报告应在使用有效期之内。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转让的,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时资产评估报告应在有效期之内,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工作程序。(2023-06-14)

4、咨询国有企业购买不动产的有关要求

问题描述: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国有企业购买不动产,交易价格允许比估值价格高吗?高多少有没有相关标准要求?比如10这样的具体数据。因为估值价格里没有包括增值税,因此卖方提出房产售价格高于估值价格。所以在此咨询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房产的实际交易价格比评估价格差距的标准。谢谢!

回复意见: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2023-12-29)

5、关于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

问题描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请问上述“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是被转让股权的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值,还是转让方账面上所记载的经审计的被转让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的净资产值(账面价值)?

回复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中“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值。(2023-11-30)

6、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

问题描述:请问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足5)增资引入一名外部民营背景股东时(会导致原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回复意见:  国有股东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在上述经济行为的决策会议上,就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表达意见,最终以股东会决议为准。(2023-11-06)

7、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审计与评估?

问题描述:我想咨询并求证下:央企集团公司的两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经过审计和评估吗? 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可以不经过资产评估,但需要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的报告或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 希望求证上述本人的查询结果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希望告知正确的答案。

回复意见: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2023-11-04)

8、同一国家出资企业下属子企业增资价格问题

问题描述:您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等四种情形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请问:就同一国有出资企业下属全资子企业参与另一全资子企业增资情形(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价格必须不低于增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还是可以为1元/股?期待您的答复,非常感谢!

回复意见:增资价格原则上应依据评估或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确定。(2018-12-28)

9、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开始之后,新纳入的企业是否纳入评估?

问题描述:您好,咨询请教一下,国企三年行动改革开始之后,新纳入的企业,是否列入三年行动改革方案评估。若列入评估,是否所有指标均列入评估。 比如,某省在2023年将交通厅下属几家企业合并为交通集团,并将该交通集团纳入省国资委监管。那么,该交通公司是否需要列入该省国资委三年行动改革方案评估考核;若列入评估考核,是否所有指标均列入。

回复意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涉及的改革事项并非只针对国资委监管企业,原则上国有企业都要按照方案要求深化改革。从利于全面深化改革、激发改革内生动力角度,国有企业原则上都应纳入改革考核评估范围。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建立改革考核评估机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上述原则,自主确定考核评估范围及内容。建议相关问题咨询有关地区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02-11)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