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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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854<清单编码名称>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854-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Standard method of measurement for 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fitting-out works

GB50854-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6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54-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4.2.1、4.2.2、4.2.3、4.2.4、4.2.5、4.2.6、4.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9〕8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适应建设市场计量、计价的需要,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附录A建筑物部分、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进行修订并增加新项目而成。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本规范“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是“工程量计算规范”之一,代码01。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地址:成都市星辉东路8号,邮政编码:610081),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铁路工程定额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宗辉 方晓琳 左涛 陈丽 徐晓燕 王凯 李志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谢洪学 胡传海 王海宏 吴佐民 郎桂林 陶学明 刘智 张丽萍 赖铭华 陈彪

本规范英文翻译:林清锦 舒宇 郑玮皓

#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工程量计算    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房屋建筑    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以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  工业建筑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4  民用建筑    civil construction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 3 工程计量

3  工程计量

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3.0.5  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3.0.6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涉及电气、给排水、消防等安装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仿古建筑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的相应项目执行;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的相应项目执行。

#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1.2  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编制。

4.1.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1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 4.2 分部分项工程

4.2  分部分项工程

4.2.1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7  本规范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4.2.8  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4.2.9  金属结构构件按成品编制项目,构件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4.2.10  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门窗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 4.3 措施项目

4.3  措施项目

4.3.1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4.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4.3.2  措施项目中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附录S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 附录A 土石方工程# A.1 土方工程

附录A  土石方工程

A.1  土方工程

土方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1的规定执行。

表A.1土方工程(编号:010101)

表A.1-1土壤分类表

表A.1-2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表A.1-3放坡系数表

表A.1-4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表A.1-5管沟施工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 A.2 石方工程

A.2  石方工程

石方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2的规定执行。

表A.2石方工程(编号:010102)

表A.2-1岩石分类表

表A.2-2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 A.3 回 填

A.3  回  填

回填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3的规定执行。

表A.3回填(编号:010103)

# 附录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B.1 地基处理

附录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B.1  地基处理

地基处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1的规定执行。

表B.1地基处理(编号:010201)

# B.2 基坑与边坡支护

B.2  基坑与边坡支护

基坑与边坡支护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2的规定执行。

表B.2基坑与边坡支护(编码:010202)

# 附录C 桩基工程# C.1 打 桩

附录C  桩基工程

C.1  打  桩

打桩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1的规定执行。

表C.1打桩(编号:010301)

# C.2 灌注桩

C.2  灌注桩

灌注桩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2的规定执行。

表C.2灌注桩(编号:010302)

# 附录D 砌筑工程# D.1 砖砌体

附录D  砌筑工程

D.1  砖砌体

砖砌体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D.1的规定执行。

表D.1砖砌体(编号:010401)

# D.2 砌块砌体

D.2  砌块砌体

砌块砌体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D.2的规定执行。

表D.2砌块砌体(编号:010402)

# D.3 石砌体

D.3  石砌体

石砌体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D.3的规定执行。

表D.3石砌体(编号:010403)

# D.4 垫 层

D.4  垫  层

垫层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D.4的规定执行。

表D.4垫层(编号:010404)

# D.5 相关问题及说明

D.5  相关问题及说明

D.5.1  标准砖尺寸应为240mm×115mm×53mm。

D.5.2  标准砖墙厚度应按表D.5.2计算。

表D.5.2标准墙计算厚度表

# 附录E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E.1 现浇混凝土基础

附录E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E.1  现浇混凝土基础

现浇混凝土基础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1的规定执行。

表E.1现浇混凝土基础(编号:010501)

# E.2 现浇混凝土柱

E.2  现浇混凝土柱

现浇混凝土柱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2的规定执行。

表E.2现浇混凝土柱(编号:010502)

# E.3 现浇混凝土梁

E.3  现浇混凝土梁

现浇混凝土梁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3的规定执行。

表E.3现浇混凝土粱(编号:010503)

# E.4 现浇混凝土墙

E.4  现浇混凝土墙

现浇混凝土墙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4的规定执行。

表E.4现浇混凝土墙(编号:010504)

# E.5 现浇混凝土板

E.5  现浇混凝土板

现浇混凝土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5的规定执行。

表E.5现浇混凝土板(编号:010505)

# E.6 现浇混凝土楼梯

E.6  现浇混凝土楼梯

现浇混凝土楼梯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6 的规定执行。

表E.6现浇混凝土楼梯(编号:010506)

# E.7 现浇混凝土其他构件

E.7  现浇混凝土其他构件

现浇混凝土其他构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7的规定执行。

表E.7现浇混凝土其他构件(编号:010507)

# E.8 后浇带

E.8  后浇带

后浇带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8的规定执行。

表E.8后浇带(编号:0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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