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等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第二章 申诉受理的范围和机构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的处理决定;
(三)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投诉的处理决定;
(四)其他涉及学生本人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应包括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称“申诉秘书处”),申诉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申诉秘书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秘书处递交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两份),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所在的学院、专业、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具体要求、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
(四)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应当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与申诉人的关系、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申诉秘书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延期理由的;
3.撤回申诉后又提出申诉的;
4.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5.其他按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诉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诉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诉材料内容不全的,要求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被撤回的,申诉程序自行终止。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秘书处进行复查以书面审查为主,书面审查可以要求被申诉人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或其他必要材料。申诉秘书处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好调查记录。
第十三条 申诉秘书处复查结束后,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意见,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参加评议会议的委员应当是单数且须有教师与学生代表。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结论:
(一)被申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二)被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正确、适当;
(三)被申诉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被申诉处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评议会议时,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参加评议的委员签名。评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区分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建议,并向申诉人出具《申诉复查结论书》。其中,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或程序存在不当的,可以做出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复查意见,向学校提交处理的书面建议后,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申诉人下达《申诉复查决定书》。
第十九条《申诉复查结论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单位的名称及其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申诉事项、理由、要求;
(四)复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七)盖章。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书面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或对学校重新研究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诉复查结论书》或《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对不予受理或者在申诉复查期满未作出复查结论的,申诉人可以在《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或者申诉复查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诉复查结论书》和《申诉复查决定书》由申诉人所在学院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或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学生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难于联系的学生,可以利用学校官方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两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以及其他类型学生申诉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学生申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