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退休制度与职工年龄息息相关,原先要求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才可以退休,而近期随着 “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一词的引爆已然发生了改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被批准于2025年施行,而其中 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逐步延迟至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逐步延迟至55周岁。
虽然年龄都被推迟,差距也在缩小,但女干部和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仍因身份存在区别,实践也因这身份区别经常产生退休争议,因此 如何界定退休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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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渊源和区分标准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可见,干部既包含了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也包含了企业的干部,但是受到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中的干部也参照了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这种情况直到劳动法的颁布和劳动合同制度的试行才发生了改变。
具体体现在原广东省劳保厅和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 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以及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二、2、 取消企业行政级别。 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因此, 判断是否为干部,不再单纯以身份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