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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38电动车辆低速提示音AVAS法规解读及认证测试要求(上)<日本电车到站提示音>

R138电动车辆低速提示音AVAS法规解读及认证测试要求(上)

1.适用范围

2.定义(本法规)

3.R138对AVAS的要求

4.R138对AVAS的测试仪器和方法

电动车在低速行驶时几乎无声,容易让行人和盲人等难以察觉,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

AVAS( Acoustic Vehicle alerting System,车辆声响警报系统)是应用于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的一种重要安全装置。AVAS通过发出声音警报,降低了与行人发生碰撞的概率。

除了能提高道路安全性外,在不影响车辆静音特性的前提下,AVAS可以通过模拟发动机声音或其他特定声音,为驾驶者提供更为丰富的驾驶体验。

欧盟自2023年7月1日起,要求所有新电动车和混合动力车都必须配备满足R138法规的AVAS,且车辆时速在20公里以下时AVAS能够自动启动。

美国国家高速公路安全委员会(NHTSA)也要求具有纯电动行驶模式的电动汽车配备AVAS。

日本国土交通省(MLIT)有类似规定,也要求所有电动车和混合动力车都必须配备满足R138法规的AVAS。

中国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GB/T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要求所有新款电动车、轻混车及插电混动车型(具有纯电模式行驶的汽车)装备AVAS。当车速低于20km/h时,系统将启动并发出声音。

1.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M类和N类电动车辆,这些车辆可在不需要内燃机参与下,向后(倒挡)或向前(前进挡)行驶。

2.定义(本法规)

“车辆声学警报系统Acoustic Vehicle alerting System(AVAS)”:指安装在车辆中的一个或一组组件,其主要目的是满足本法规的要求。

“频移Frequency Shift”:是指AVAS声音频率随车速的变化。

“电动车辆Electrified vehicle”:是指动力总成至少包含一个电动机或发电机的车辆。

“纯电动车辆Pure Electric Vehicle(PEV)”:是指以电机为唯一推进手段的机动车辆。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ybrid Electric Vehicle(HEV)”:是指动力系统包含至少一个电机或发电机和至少一个内燃机作为推进手段的车辆。

“燃料电池车辆Fuel Cell Vehicle(FCV)”:是指以燃料电池和电机作为推进手段的车辆。

“燃料电池混合动力车辆Fuel Cell Hybrid Vehicle(FCHV)”:是指具有至少一个燃料储存系统和至少一个可充电电能储存系统Rechargeable Electric Energy Storage System (REESS)作为推进能量储存系统的车辆。

“运行状态下的质量Mass in running order”:是指车辆的质量,其油箱至少填充到其容量的90%,包括驾驶员的质量(75kg),燃料和液体,配备了符合制造商规格的标准设备(驾驶室、备胎以及工具)的质量。

“暂停功能Pause function”:是指一种机制,使驾驶员能够停止AVAS的运行。

3. R138对AVAS的要求

3.1 通用要求

就本法规而言,车辆应满足以下要求:

3.2 声学特性

提交批准的车型所发出的声音应采用第4章所述的方法进行测量。

本法规的规范适用于大于0 km/h至20 km/h(含20 km/h)的速度范围。允许在规范范围之外的车速下运行AVAS。AVAS可以独立于内燃机的操作。

如果未配备AVAS的车辆满足3.2.8段表中规定的总体水平,裕度为+3 dB(A),则1/3倍频段和频移的规范不适用。(车辆本身噪音就足以提醒车周的行人,就不需要装AVAS了,自然也就不需要测AVAS专属的1/3倍频段和频移测试。)

3.2.1 恒速测试

测试速度为10km/h和20km/h。

在第4章测试条件下测试时,车辆应发出声音:

(a)具有第3.2.8段表中所列适用测试速度的最低总声压级;

(b)具有第3.2.8段表中所列的1/3倍频段中的至少2个频段。其中至少一个频段须在1,600Hz的1/3倍频段之下或之内;

(c)满足第3.2.8段表中第3列或第4列中对应的最小声压级。

如果在按照第4章对车辆进行测试后,在一系列测量中连续十次没有记录有效数据,因为车辆的内燃机仍然处于活动状态或重新启动并干扰测量,则该车辆免于接受这一特定测试。

3.2.2 倒车测试

在第4章的条件下测试时,车辆发出的声音应符合第3.2.8段标中第5列规定的最低总声压水平。

如果在根据第4章对车辆进行连续十次测试后,在一系列测量中没有记录有效数据,因为车辆的内燃机仍然处于活动状态或重新启动并干扰测量,则该车辆免于这一特定测试。

3.2.3 表示加速和减速的频移

频移的目的是通过声音告知道路使用者车速的变化。

在第4章的测试条件下测试时,车辆发出的频率范围内的至少一个音调应与车速成比例地变化,在5km/h至20km/h的速度范围内,向前行驶时平均每1km/h至少变化0.8%。如果有多个音调频移,只需要一个音调频移满足即可。

3.2.4 静止的声音

车辆可在静止时发出声音。

3.2.5 驱动程序可选择的声音

车辆制造商可以定义多个声音供驾驶员选择,这些声音中的每一个都应符合第3.2.1至3.2.3段的规定。

3.2.6 暂停功能

应禁止驾驶员的任何暂停功能(不允许关闭AVAS)。

3.2.7 AVAS最大声级规范

当在第4章的测试条件下进行测试时,装有AVAS的车辆如果向前行驶,其发出的总声级不得超过75dB(A)。

3.2.8 最低声级

根据第4章的规定测量的声级,在数学上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值,应至少具有以下值:

以dB(A)为单位的最低声级要求

频率以Hz为单位恒速测试(10km/h)恒速测试(20km/h)倒车测试总体5056471/3倍频段160455020044492504348315444940045505004550630465180046511,00046511,25046511,60044492,00042472,50039443,15036414,00034395,000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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