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谢炳城,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转自: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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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黄某于2015年7月入职某汽车配件公司担任安全员职务,双方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和2017年春节期间,公司分别给全体员工各放假13天。两次放假期间,除去4天休息日和3天法定节假日,分别含有6个正常工作日。公司在计发放假期间工资时,仅支付了春节3天法定节假日工资,未支付正常工作日工资。
2017年3月,黄某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2016年和2017年春节放假期间的工资,被驳回。黄某诉至法院,两审法院均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黄某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2018年10月,广东高院裁定驳回黄某再审申请。
[案号: 广东高院(2018)粤民申8524号]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放假而不支付工资,是否合法?对此,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一切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单位均需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采取一刀切的规制形式,不问原因,不论事由。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春节是我国传统民俗中最重要的节日,员工需要回家与家人团聚,考虑到员工往返家乡路途所需时间,用人单位安排稍长的假期,不属于用人单位无故停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