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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工业设计产品图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知产二庭  凌宗亮  已刊登在人民司法(案例)(2016.08)

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是对某种技术方案或事实原理的图形化表达,其之所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与其设计方案以及与其对应的工程和产品的技术实用性毫无关系,而是因为工程和产品设计图是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包含着设计者眼中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1]但在图形作品独创性判定、权利范围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等方面,如何准确的区分图形作品中的技术与表达,确保著作权法仅保护其中的“科学之美”,并没有切实可行的规范或标准可以遵循,争议与不确定性仍然存在。

一、图形作品独创性判断中的技术与表达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一般而言,文学、艺术领域内作品的独创性主要是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由法官根据系争作品的具体外在表达进行综合判断。“作品的独创性实际上是由能够接触到该作品的社会公众‘自然而然’地加以评判的。我们平常所说的‘文如其人’就是这种评判机制的真实写照。也就是说,作品独创性评判是一个自然而然地过程,它不是哪个机构能够胜任的——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当当事人对某一作品的独创性发生争议而不能调和时,才需要由法官作为最后的裁断者加以认定。”[2]

但由于图形作品等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判断图形作品的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者往往需要知悉相关行业或领域是否存在通常设计或标准设计、特定的设计是否是实现某种技术功能所必需的设计等技术背景知识,这就使得图形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不仅仅是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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