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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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最低标准是多少>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 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1.0.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进行全面修订。本标准是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原《通则》)基础上修编改名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原《通则》自实施以来,在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节能、绿色理念的强化,使得建筑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功能复杂化、综合化,加之新材料、新技术也不断涌现,因此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编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的重要通用标准,以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本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应适用于城乡。乡镇建筑规模小、标准低,但本标准的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规定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标准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如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根据《城乡规划法》,将第5款改为“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强调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乡村。为了打破当前城市风貌“千城一面”、建筑缺乏地域特色等问题,增加了“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的要求。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2.0.5 建筑基地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6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7 用地红线  property line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8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内,另行划定的地面以上建(构)筑物主体不得超出的界线。

2.0.9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 

    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10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1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2.0.12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有日照要求楼层的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13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端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4 室内净高 interior clear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15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7 设备层 equipment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0.18 避难层 refuge storey

    在高度超过100.0m的高层建筑中,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

2.0.19 架空层 open floor

    用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的开敞空间。

2.0.20 台阶 step

    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的阶梯式交通道。

2.0.21 临空高度 the vertical height between two open space

    相邻开敞空间有高差时,上下楼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2 坡道 ramp

    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 栏杆 railing

    具有一定的安全高度,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4 楼梯 stair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承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5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磁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6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2.0.27 吊顶 suspended ceiling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2.0.28 管道井 pipe 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及设备的竖向井道。

2.0.29 烟道 smoke uptake;smoke flue

    排放各种烟气的管道、井道。

2.0.30 通风道 air shaft

    排除室内不良气体或者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井道。

2.0.31 装修 decoration; 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2 采光 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措施。

2.0.33 采光系数 daylight 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 采光系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

    在规定的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下,满足视觉功能要求时的采光系数值。

2.0.35 通风 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6 噪声 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2.0.37 建筑连接体 building connection 

    跨越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建造,连接不同用地之间地下或地上的建筑物。

3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展开条文说明3.1.1 民用建筑分类因目的不同而有多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标准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3.1.2 民用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分类主要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来划分的。当建筑高度是按照防火标准分类时,其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一般建筑按层数划分时,公共建筑和宿舍建筑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大于等于7层为高层;住宅建筑1~3层为低层,4~9层为多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3.1.3 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宜在本标准内作统一规定。在专用建筑设计标准中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来划分,如交通建筑中一般按汽车客运站的大小划为一级至五级,体育场馆按举办运动会的性质划为特级至丙级,档案馆按行政级别划分为特级至乙级,有的只按规模大小划为特大型至小型来提出要求,而无等级之分。因此,本标准不作统一规定等级划分标准,设计时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2 设计使用年限

3.2 设计使用年限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注:此表依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并与其协调一致。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不同区划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3.3.1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综合而成的,明确各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中国现有关于建筑的气候分区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建筑气候区划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建筑气候区划反映的是建筑与气候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各个气象基本要素的时空分布特点及其对建筑的直接作用。适用范围更广,涉及的气候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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