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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政府采购工作合同管理机制,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加强合同风险管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签订的总行政府集中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订立的框架协议及合同,按框架协议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电子合同视为书面形式,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根据合同性质,将合同分为涉密合同和非涉密合同。涉密合同是指被依法依规确定为国家秘密(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的项目所签合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国家秘密。
根据预算金额大小,把采购项目预算10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类项目所签合同以及采购项目预算5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项目所签合同列为重大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合同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争议处理、归档、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采购需求部门是指提请集中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项目并签订合同的总行内部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牵头编制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
(二)根据采购结果确认合同,确定合同公告内容。
(三)牵头办理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四)组织、制定验收实施计划,组建验收小组并实施验收,确认验收报告。
(五)牵头申请付款事宜。
(六)合同履约发生异常、争议时,积极配合合同承办部门处理。
(七)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交履约材料。
(八)评价合同乙方履约情况。
第七条 集中采购中心是合同承办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合同标准文本,起草、签订合同。
(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复核验收结论。
(四)建立合同履约监督机制。
(五)牵头协调处理合同履约异常、争议。
(六)牵头处理由合同争议引发的诉讼、仲裁案件。
(七)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八)牵头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体系及诚信档案。
(九)管理合同档案。
第八条 法律部门是指集中采购中心外聘的律师事务所,具体职责如下:
(一)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咨询。
(二)审核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规范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其中,涉密合同、重大合同的审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合同履约异常、争议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处理由合同争议引发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九条 会计财务部门包括总行会计财务司等付款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采购需求部门提交的付款申请,审核无误后付款。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
第十条 合同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及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必要信息。
(二)标的名称、质量、数量或规模,履行时间或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交付方法等。
(三)价款或报酬、与合同履行阶段相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
(四)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
(五)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六)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的权利义务。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保密条款。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十)针对合同履行风险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十一)完整的履约验收方案。
(十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优于采购需求的指标描述、应急方案、备品备件明细等承诺。
第十一条 合同起草流程如下:
(一)合同承办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合同文本。应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其合同文本需经法律部门审定。对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涉及合同履约验收不完备的部分,向采购需求部门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二)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采购结果起草待签合同。待签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型号、金额、数量、履约期限、地点、方式、履约保证金、付款条件方式、技术服务要求等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采购需求、履约验收方案应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起草待签合同时,如投标(响应)文件中存在前后表述不一致或容易产生歧义等情况,在不改变采购结果的前提下,合同承办部门可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限时提交书面说明,并由采购需求部门确认。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审核流程如下:
(一)待签合同起草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提请采购需求部门确认。
(二)采购需求部门确认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非涉密合同送法律部门审核,其中重大合同还需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提请审核。涉密合同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提请审核。
(三)合同承办部门如根据法律部门审核意见修改待签合同,应再次提请采购需求部门确认,形成合同最终版本。
(四)合同最终版本应提交中标(成交)供应商确认。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乙方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合同签署应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合同承办部门存档二份,合同乙方持二份,总行会计财务司持一份,采购需求部门持一份。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各参与主体应积极配合,尽量缩短合同签订时间。
第十六条 禁止签订实际履行时间早于合同生效时间的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需求部门意见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但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严控合同签约流程,根据法律部门意见完善合同标准文本,提高合同质量。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合同经签署且生效条件满足后方可履行。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签署及生效前,不得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对合同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采购需求部门应组织、制定验收实施计划、组建验收小组、确认验收报告。
采购需求部门与实际使用部门不一致时,采购需求部门应邀请实际使用部门参与验收,或书面授权实际使用部门验收,并对验收报告进行确认形成验收结论。
如验收不合格,采购需求部门应及时敦促合同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尽快改正,也可以书面函件形式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需求部门确认阶段性验收结论后、申请付款前,应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复核验收结论。合同承办部门应复核验收结论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并出具意见。采购需求部门应将复核意见作为付款申请附件。会计财务部门根据采购需求部门付款申请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使用系统统筹信息化项目预算的合同付款,采购需求部门在提交会计财务部门付款前需报总行科技司复核,并向总行科技司提供合同承办部门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合同承办部门根据采购需求部门申请与合同乙方协商签订追加合同,但所有追加合同的总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三条 合同全部付款完毕后,采购需求部门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约材料移交合同承办部门归档。履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档案移交目录、各阶段验收实施计划、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付款申请复印件、往来信函、会议纪要等反映履约事实的相关材料。
合同承办部门将上述履约材料与合同乙方提供的各阶段收到付款证明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需求部门应及时对合同乙方履约情况予以真实、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合同承办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会同采购需求部门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体系及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加强合同履约监督,及时提示风险,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行为责令纠正。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七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
(一)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
(二)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九条 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签订流程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合同履约异常且无法与合同乙方协商一致的,采购需求部门应主动、及时与合同承办部门沟通,并积极配合提供有关书面资料。
合同履约出现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会同采购需求部门及法律部门共同形成初步意见后,上报总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如上述情形涉及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采购需求部门应及时与合同承办部门书面沟通,请合同承办部门协调处理。
第七章 归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及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合同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档案包括签约档案和履约档案,合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以纸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保存的各种档案材料均应纳入合同档案管理范围。
签约档案主要包括:
(一)合同原件及相关文件。
(二)合同审核往来文件。
履约档案主要包括:
(一)采购需求部门提供的履约材料。
(二)异常、争议解决情况的说明,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相关文件。
(三)乙方提供的已收到付款证明材料。
(四)合同纠纷仲裁或诉讼处理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合同档案应真实、完整、有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合同档案。
第三十四条 电子合同归档管理另行规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等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未按采购结果签订合同,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五)未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合同履约验收的。
(六)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七)违法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
(八)违法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合同文件资料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泄露尚未公开的合同情况的。
(十)有其他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行为,损害中国人民银行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未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中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合同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