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知方号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性质之思考<财产保险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性质之思考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性质之思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6-21 10:23

□夏昌锋

近些年来,随着大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各市场主体逐渐习惯和接受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保险公司为了更好地服务司法领域各主体的需求,开发出了各种专业性的司法类保险。作为司法类保险中最早且相对成熟的产品——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以下简称“诉保险”),毫无疑问是最为大众所熟知的。然而,伴随着诉保险的诞生和发展,有关该险种的性质之辩、类型之争始终是相关保险公司、司法机构、监管机构以及各有关研究和从业人员的热点和难点话题;更确切地说,诉保险到底是责任险性质还是保证险性质,各有关主体基于不同的认知逻辑,给出了不同的定性及相应理由。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和保险公司核保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和体会。

两大主流观点

1.保证险说。该说的主要观点归纳为诉保险这一险种的产生来源于民商事诉讼中的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具体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由该法条的原文表述可以看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一般性前提是“申请人提供担保”,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措施包括:(1)申请人本人或其他第三人的物保,这里包含申请人或其他相关人主动向法院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资金、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并置于法院的控制措施(通常是法院采取相应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性措施)之下;(2)担保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向法院出具担保函或银行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其本质实际为信用担保,亦即保证担保;(3)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各保险公司的表述会有些许不同,有的保险公司表述为“保单担保书”“保险担保书”等),对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所谓“保函”或“担保书”,其实质均具有向法院提供为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意义和目的,其本质和申请人或第三人的物保以及担保公司或银行提供的信用担保并无区别,而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诉讼财产保全法条的表述中,也使用了担保这一概念的表述方式。所以,诉保险基于为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相应担保而生并发挥保全担保的作用,当然应属于保证保险性质。该说法为较多的司法机构及部分保险法学者所认同。

2.责任险说。该说的主要观点为,由于诉保险的保险标的或者说是承保内容是:保全申请人在保险期间内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导致的保全错误并由此导致保全被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且该损失系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由保全申请人(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由诉保险所承保的内容可以看出,该保险本质上承保的是可能发生的因申请人(被保险人)保全错误导致的被申请人(第三人)所产生的并经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损失赔偿金。该损失赔偿金是基于保全申请人在法律上侵权责任(亦即由于被保险人对保全被申请人侵权所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而产生,故诉保险本质上应为责任险范畴,属于责任险性质的保险。该说法为大多数保险公司、相当部分保险法学者以及一部分司法机构所接受和采纳。

诉保险本质上应为责任险

由以上两种针对诉保险性质的观点之争不难看出,他们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论证分析的出发点不一致,保证险说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