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人在后台咨询我这样一个问题:“我是1988年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当时每月扣了养老保险费,为什么退休时社保局将1996年之前缴纳的费用没有计算进去?”。今天这篇文章专门聊一下关于原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认定的内容。 先回答读者的提问,我的答案如下:
1988年的合同制工人,当时每月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了退休养老基金,退休时社保局没有将1988年到1996年1月1日之间的缴费计入实际缴费年限,并不是这部分缴费年限不作数了,只是社保局按照规定将这部分缴费年限统一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这样计算并不吃亏,还有的赚。
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关于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从字面意思上不难理解,但是具体的(合同制工人)认定与计算其中涉及几个细节很多人并不清楚,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下。
一、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
在1992年开始改革试运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之前,习惯将国有企业职工按照“固定工”和“合同工”的方式称呼,加以区分。准确来讲,“固定工”应该叫做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工”则就是通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临时工、季节工)所使用的职工。
1986年7 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正式执行之后,国有企业招工用人实行劳动合同制,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在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劳动合同制工人最明显的特征是: 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手册》,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1986年10月1日之后的合同制工人已经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准确来说是退休养老基金,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企业按照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缴纳,工人本人按照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
二、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正常情况下,1988年的合同制工人,已经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这点在职工的工资发放表和缴费记录台账中都可以查询到,应该算作实际缴费年限,为什么办理退休审批审批手续时社保局将1988年到1996年1月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了呢?这里就要引入一个“统账结合”这个概念了。
过去由于养老保险制度并不统一,各地的执行情况也参差不齐,加之养老保险制度历经了数次变革。 所以一些省份、城市为了方便养老金的计算,对“统账结合时间”和“视同缴费年限”做了统一明确的界定, 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正式建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际工作年限一律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这样就会产生提问中 “我是88年工作的合同制工人,当时每月扣了保险费,为什么现在退休96年以前的不算了呢? ” 这种情况,这并非个例,在1986年后进入国有企业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中很常见。
以武汉市为例,武汉市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武劳社〔2007〕135号)文件 对于“统账结合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是这样规定的:
统一全市参保职工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的时间,凡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区以上集体企业、街道集体企业等企业与单位职工,实施“统账结合”时间统一规定为1996年1月1日。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实施“统账结合”时间之前,即1996年1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统账结合”时间之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其在企业与单位参保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合并计算。三、合同制工人1996年之前实际缴费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对个人养老金有什么影响?
合同制工人96年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根据当地规定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对个人而言有什么影响?如果非说有什么影响,那就是赚大了,是合同制工人的养老金权益更加有保障了。合同制工人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3%的比例为标准缴纳养老保险,那时候由于工资低,缴纳基数低。缴纳比例低,这样即使几年累计下来,进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数额以及利息总额是非常低的,计算下来对于基础养老金的增幅是非常有限的。
反之,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是非常划算的,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比例为1%,但是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比例通常为1.2%或者1.3%。相同的年限,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得到的过渡性养老金是高于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得出的基础养老金的,对于个人而言是赚的。
综上所述,1988年进入国有企业工作的合同制工人,按照关于“统账结合时间”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规定将1996年之前按月缴纳养老基金的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于职工个人而言更加有利,领到的养老金也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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