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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标准解读<职业性照射定义是什么>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标准解读

《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 98—2023)现已发布,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为正确理解和使用该标准,对标准进行如下解读。

一、标准发布的重要意义

一直以来,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1],随着国家“健康中国”战略的部署,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中提到的“加快实施妇幼健康促进”、“职业健康保护”、“老年健康促进”等专项行动,扩大了职业病防治的内涵,使职业病防治工作从防病到职业健康的转变也成为时代的必然,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约60余万人,分布于医疗卫生、工矿企业、农业、教育及科学研究部门等,尽管人数不多,但仍是在国民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发布时恰逢健康中国国家战略的推进,本标准的实施将助力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为特殊人群的职业健康安全保驾护航。

二、相关背景情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是由医学监督演变而来,医学监督的提法源于1965年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9号出版物[2],在辐射应用和核能开发的初期,人们出于对辐射的担心,按照职业医学的原则,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的一套完整的医学检查程序,目的是尽早发现长期小剂量照射的辐射损伤,避免放射工作人员受到辐射伤害,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3]。但随着人们对辐射损伤的深入了解和辐射防护条件的逐步改善,人们逐渐认识到医学监督的局限性;1977年1CRP第26号出版物[4]放弃了医学监督的概念,改用医学健康监护(health surveillance),强调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态进行观察记录与评价,确保其上岗前后对工作的适任性,同时提供健康基线资料。1990年ICRP第60号出版物[5]提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监督与对其他职业人员一样,不需要强调任何特殊性,其后ICRP第75号出版物《工作人员职业辐射防护的一般原则》[6]注意到了健康监护的局限性,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报告丛书第5号为《电离辐射职业受照人员的健康监护:职业医生指南》也指出[7]:没有理由认为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异于其他职业的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的目的在于评价工作人员的健康,帮助确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态适合或继续适合其从事的工作条件与状态,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在发生污染或过量照射时提供咨询或治疗服务;尤其是《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8]中一般安全要求第三部分强调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必须基于职业保健的一般原则,必须旨在评价工作人员开始从事预期任务的胜任程度和继续从事预期任务的胜任程度。

另外一个角度,放射危害与其他职业危害不同,除了职业健康监护外,个人剂量监测也是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危害后果的重要内容,2007年出版的ICRP第103号出版物《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2007年建议书》[9]中强调“其基本目的是为防止电离辐射对人和环境的有害效应而提出一个适当的防护水平, 但又不过分限制可能与照射相关的有利的人类活动”,放射防护三原则(即实践的正当性、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 仍然是放射防护体系的核心内容,加强放射防护是发展核技术应用等诸多相关学科, 以及促进电离辐射技术应用的基础,随着设备的升级换代、放射防护意识的加强以及防护措施的改进,目前我国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监测数值远远低于个人剂量限值[10-11],在职业照射中,期望发现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和疾病的可能性很小或不存在,多年实践经验表明,健康检查发现的多为慢性病和多发病,即使对辐射敏感的造血系统指标的异常也很难做出与照射有关的肯定性判定[12]。

修订过程正值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3]进行了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取消了资质审批环节,强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并删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职业健康检查”部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4]也于2023年修订完毕,并发布实施,主要修订内容是: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施行备案制,进一步降低职业健康检查的门槛;原卫生部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15]自2007年发布实施以来,已历经13年,是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工作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有些内容可能已经不适应当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如放射工作人员证的颁发及附件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设置不合理,目前正在修订中。

三、标准的修订基本原则

本标准是原《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整合后的一项强制性标准,GBZ 235-2011[16]自发布后,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GBZ 98-2017[17]在应用过程中评价较高,因此,在标准的修订过程中尽量保留原标准的精华部分,并删掉与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的部分,遵从职业健康监护的一般原则,参考GBZ 188-2014[18]总则部分的相关内容,使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内容与其他职业危害因素尽量保持一致,本标准修订后将成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应遵循的主要技术标准,使该项工作的开展变得更顺畅。

四、重要指标的制定依据

本标准内容包括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和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的规范要求部分,现分述如下。

1、针对健康要求

本标准“健康要求”部分,基于职业卫生保健的一般原则,参考了国内各种职业人员的健康标准和相关规范,如《铁路机车司机职业健康检查规范》[19]、《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20]和《部队健康综合评价》[21]等,并与国内外相关标准保持一致,与2007版相比主要改动如下:遵从临床医学的原则尽量将“正常”的描述改为“未见异常”;删掉了“外形正常”条款,以免引起歧义;视力的要求参照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从“5.0”降到“4.9”;血细胞分析仍参考WST 405-2012[22]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保留了表 1放射工作人员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并参考苯作业-有关职业禁忌证血常规检出要求,只规定白细胞和血小板的下限值;甲状腺功能正常修订为未见明显异常,总体上讲,放宽了部分健康要求。

2、针对职业健康监护总则

本标准保留并丰富了GBZ 235-2011标准的内容,增加了特殊情况下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的判定、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检查项目的确定及检查方法等内容,其中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和检查方法是修订的重点内容。

(1) 对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要求:鉴于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修订,原标准中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等内容也进行了修改,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属特殊人群的职业检查,对开展此项工作的医疗机构仍有要求,但这些要求通过参加相关培训均可满足,同时对主检医师要求有“职业病”执业资格,与英国相关要求类似[23],接触电离辐射的人员由英国职业健康安全执行局(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HSE) 指定的医生进行法定职业健康监护,并由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就工作适任性给予评价。

主检医师除给予适任性评价外,还要针对有需要的放射工作人员提供职业健康咨询并给出医学建议,还可能根据相关需要设计检查项目,没有职业病和放射性疾病相关专业知识难于胜任此项工作。

(2)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原卫生部5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且附件2给出了检查项目,包括必检项目和选检项目,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应机构可酌情选择,在必检项目基础上,根据职业受照的性质、类型和工作人员健康损害状况增加选检项目。原GBZ 235-2011标准作者在制定标准过程中,曾针对附件2的检查项目,广泛征求意见后调整了部分检查项目,如将心电图和腹部B超列为上岗后定期检查的必检项目;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检查必检项目中增加外科检查和血糖检测等内容,作为GBZ 235-2011标准的附录,分为必检项目和补充检查项目,目前国内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大都采用GBZ 235-2011附录的检查项目。

为了避免在检查项目方面引起混乱,本次标准修订中,将原卫生部55号令[15]的附件2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作为标准的附录,在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时应依据如下原则:其一,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卫生部55号令现行有效,其第四十五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其二,应遵循检查项目应考虑放射因素名称、职业照射种类,并包含辐射敏感器官等原则;其三,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其四,满足健康检查的一般要求,附录A只做参考。另外,主检医师可依据用人单位放射源和(或)射线装置应用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建议增加选检项目和其他检查项目。

(3) 检查方法与检查报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中包括基本信息资料、常规医学检查部分和特殊医学检查部分,基本信息资料和一般检查方法主要依据GBZ 188-2014[1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原则,结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特点,部分基本信息资料和特殊检查项目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如细胞遗传学检查包括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和淋巴细胞微核率试验参照GBZ/T 248-2014[24]和WS/T 187-1999[25],眼科检查参照GBZ 95-2014[26]。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一般包括汇总报告和个体报告,个体报告应填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针对体检结果异常的处理,本标准也做了说明。

(4) 适任性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是评价其对放射工作的适任性,保证其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体质能力足以胜任正常和异常情况下的工作,针对岗前、岗中及离岗给出了明确的适任性评价结论,本次修订增加了离岗时评价,对离岗时放射工作人员身体状况与职业是否相关,做出阶段性总结。

(5) 在给出适任性意见时应注意:健康要求与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结合来看,综合分析判断给出适任性意见,对于单项健康要求异常,没有不能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时应慎重给出适应性意见,对于专科检查或实验室异常,需要征求专科或实验室医生的意见。

本标准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听力要求并不高,只要是耳语或秒表测试能听见即可,一般不需要耳鼻喉科专科检查,在没有严重的听力障碍情况下都能从事放射工作。总之,相比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2023版本进一步放宽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符合职业保健的一般原则。

五、标准应用时注意事项

本标准代替GBZ 235—2011和GBZ 98—2017两项标准,对原标准中不协调的部分进行了统一,在监护规范方面与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保持一致,但又增加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特点;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上尽量本着操作性强的原则,但有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还是需要主检医师综合判断,给出合适的适任性意见。另外,要注意的是,本标准是与GBZ 188平行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针对不同的职业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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