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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A县J公司(国有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及拆卸等。贾某系J公司工程部部长,并担任该公司安全员。J公司承接了A县某酒店5楼燃气改装施工所需吊篮的安装、拆卸作业,贾某在现场负责,在此期间,有人提醒贾某该项目存在风险。
贾某驾车搭载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临时工唐某、蒲某、蒲某某、张某等四人到该酒店安装施工用吊篮。贾某在施工现场未检查安全生产周边环境、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工人提醒斜拉吊篮可能存在风险后,贾某未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仍要求四名临时工斜拉吊篮,致使吊篮将五楼楼顶支架拉垮,支架配重石块掉落,将站在酒店门口的被害人周某砸伤。后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后,A县纪委监委对贾某立案审查调查,查明其涉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犯罪事实,给予其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A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A县人民法院判决,贾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漫画解读】
【点评分析】
本案中,贾某作为公司安全员,无视法律规定与规章制度,先是聘请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临时工从事具有风险的特种作业,然后在明知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4名临时工实施危险作业,最终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发生。根据最高法与最高检201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因此,贾某的违法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从本案违法事实来看,一方面暴露了贾某法律意识淡漠,为达到节约成本等目的,无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法律规定,违规聘请无证临时工从事具有风险的特种作业,导致事故风险升高。另一方面也暴露了贾某生产安全意识薄弱,作为公司安全员,本应有保障安全的法定义务,有制止冒险作业的职责,在明知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情况下,仍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特种设备安全更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的大事。该案不仅暴露出作为生产安全责任主体的企业安全意识淡薄,也体现了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的缺位。对此,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设备生产及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要加大对组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形成有效威慑,全力筑牢安全屏障。
来源:十堰市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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