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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业务尽职调查工作业务操作指引(2023)<尽职调查访谈笔录>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业务尽职调查工作业务操作指引(2023)

(本指引于2023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并完善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机制,依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系从参加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投资人角度出发,律师受其委托对混改目标企业(或称“标的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的编写,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业务中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根据应发表的法律意见涉及的尽职调查的范围,可参照本指引进行尽职调查。

 

第三条 律师在进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尽职调查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以保证律师在从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尽职调查业务中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律师在承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同时,原则上应制作工作底稿,留底保存。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承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第二章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

 

第五条 律师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接受委托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事项的名称;

(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

(三)查验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四)与查验相关的企业文件,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变更文件或者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五)与查验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者副本;

(六)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中介机构、委托人、标的企业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委托人提供资料进行调查的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查验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七)委托人、标的企业及相关人员的书面说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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