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不得补缴
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补缴须存在劳动关系
人社部规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申请补缴。
就是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补缴社保必须由与个人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进行补缴,个人身份不能补缴。
社保断缴,那就意味着你的购房、落户、生育保险、医保都会受到影响!所以,如果有需要用到社保的需求,千万不要轻易断缴社保。
补缴社保,不以司法机构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定社会保险费数额,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稽核,以及对少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责令改正,均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
补缴社保费,应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此无疑义。但是,部分地方理解落实政策不到位,将有关法律文书作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前置条件。《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行政机关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时,必须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和前提。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并不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理论界与实务界通常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调查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职权,无须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和前提。
因此,对于用工事实无异议,用人单位亦无充分证据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要求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