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马彩云遇害案,有关部门如果真的尊重法官,就不要人为地拔高逝者,把在家遭遇不测当作因公殉职的英雄事迹表彰。任何一个行业都有风险,如何加强职业保障、防范风险比授予烈士称号更重要。歹徒涉及的案件事实如何,又是怎么知道法官家庭地址,枪支弹药如何获得,这些信息,我们更有知情权。为何还要对伤害她的两名歹徒讳莫如深呢?披露案件事实难道不是对暴力的最好谴责吗?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称马彩云“因公殉职”,宣称其“年均结案近400件”,“工作突出”。而北师大教授张源却曾在国内社交网络发布消息,通过自己的亲历说明马彩云判案“非常不公”。
马彩云遇害时,各大新闻网站发的消息非常滞后,又有过被删的记录,自然会有相当多的人想知道歹徒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歹徒如何获知法官的家庭地址,以及枪支弹药如何获得等涉案细节。何错之有?
马彩云被追授为“北京市模范法官”后,最高人民法院为马彩云同志追记个人一等功,表彰词里这样写道:“2016年2月26日晚,为避免群众受到伤害,马彩云同志勇斗持枪行凶歹徒,不幸壮烈牺牲,年仅38岁。”昌平区人民法院向区、市政府申报其为烈士,北京市高级法院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向马彩云同志学习的活动。随后,江苏高院发布成立全国首个法官权益保障自治组织——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并将北京法官马彩云因公殉职的2月26日确定为“法官权益保障日”。一时间,网上涌现无数的法官颂歌。
法官应该有自我保护的意识,明知对方手里有枪,最明智的做法是报警,而不是从家里冲出去跟歹徒徒手搏斗,这是法学院侦查课上讲过的基本常识。在晚上九点半,大家都已经睡下的时候,歹徒来敲门,既然发现是不认识的,就不应该开门,开了门,对方打了一枪空炮跑了,就不应该追出去,要相信警察比你更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当事人能找到法官的住处,并且点名找马彩云,本身就是极度危险的事情,不出去就安全,“奋不顾身”不值得提倡。难道给凶手扣一个“十恶不赦”、“精神病”,就可以避免这样的悲剧以后不会发生?
2016年2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彩云被枪杀后。2017年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其住所遭歹徒龙建才持刀杀害。2月17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周龙在步行上班至法院大门附近时,先遭案件当事人胡小干用轿车撞倒,后胡小干又下车持刀对其连续捅刺,致周龙重伤。2023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郝剑法官在周家法庭的收发室被犯罪嫌疑人吴德仁持刀捅刺,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1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春梅被向慧刺死。
李大山与聂某离婚后,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其在昌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半壁店村一宅基地上建的40余间房屋归其所有。“综合考虑该案的情况,马彩云认为应当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经过评估之后,按估值分割房屋。”马彩云这样裁判的依据是《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他解释说,房屋宅基地是翟某的,李大山主张的60万建房款,因为没证据就得不到。“为了保证孩子的居住条件,在夫妻分割房产时都会对抚养孩子的一方予以照顾。而若为免离婚后继续发生纠纷,激化矛盾,采用的方法往往是一人得房屋一人得折价款。”
李大山输得冤不冤,如果站在聂某的立场,当然不冤,胜诉方永远都认为司法是公正的。如果站在李大山的角度呢?就像有网友评论的那样,“男方婚前盖的房,女方出轨,要离婚,法官判为共同财产,把男的惹急了,把法官、女的、女的新男人都杀了,然后自杀了”。这或许是错误的认识,但有没有人耐心地给他解释为什么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如果有人给他做释法工作,化解矛盾,也许悲剧不会发生呢?除了李大山,另一位自杀者的案情呢?
在这之前有个案子,马彩云还把原本不属于女方的一套房子都判给了女方。如果不是中院和重审的法官纠正了错误,李男会认为自己输得不冤吗?我们有谁站在当事人角度思考过呢?公正的案件,不要怕评论。
原告宋女,无业。被告李男,某高校教师。两人于2000年结婚,2003年离婚,当时两人共同财产只有2001年男方工作了八年的单位分的一套50平米福利房,交给学校的十万元房款是男方全部婚前积蓄。该房无产权,只有使用权,如离校要交回房屋。根据离婚调解协议,房子归男方,女方要钱,当时男方给了她9万现金,离婚后他又陆续给了她8万多(都有收条),十几万那时可在天通苑买套房了。可是后来女方坐吃山空,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男方的房子。
这里有一个细节必须提一下。在2003年离婚前,学校组织教工团购回龙观的经适房,当时男方问过女方要不要买经适房,女方明确表示放弃。当时回龙观离市区远,也没有城铁,开发商给学校900套房只被认购了400套。男方就在领离婚证前四天,以个人名义定了一套。他当时没钱,找同事和工会副主席两人借了7万元,一共交了8万的部分首付款(全款33万,首付10万)。离婚后,他去国土局做了预售登记,支付了余下的首付款,做了按揭,第二年拿到房产证,六年后才还完贷款。而女方起诉的,就是要分割这套房子。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只有证明被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才有可能让被告少分或不分。
但是该案中男方并没有这样的情形。证据是男方取得经适房购房资格后,明确告诉过女方,女方在表格上也签过字,知道要购买经适房的事,由于正准备离婚,所以女方放弃两人合买,男方是以个人名义买的,两人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也没有异议。离婚前四天支付的部分首付款,有7万是借的,同事和工会副主席都出庭作了证。男方离婚后才慢慢还清债务和房贷。这房子唯一可能跟女方有关的就是其中的一万元首付款。如果原告不能证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原告就得败诉。
可是,匪夷所思的是,马彩云法官不顾被告提供了诸多人证、书证证明自己从未隐瞒,也不顾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就认定女方对该房屋有“可期待性利益”。虽然原告在起诉状里只申请要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马彩云法官却比原告诉请更进一步,对经适房和单位福利房都进行了评估。单位福利房评估价128万,经适房评估价196万,共计324万,马彩云法官判决,按原告应当占60%的份额计算,原告应得194万多,大致等于经适房的价值。判决结果是经适房全部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给男方一万多元人民币。
原告凭空获得了一套近200万的房产,还不算当年离婚分给她的钱。被告去签购房合同是在离婚前四天,但房子没有备案登记,没有产权,甚至连房子都根本没有建,不存在所谓的共同财产。所以双方在调解书中写了“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如果被告想隐瞒的话,根本也不在乎多等几天。他只是善意地认为,只要是离婚后去做预售登记,离婚后去贷款,离婚后拿到房产证,早一天晚一天签合同都没有关系。可是,就因为这四天,马彩云法官把整套房子判给了未付分文的原告。
按照正常的逻辑,即使认定离婚前四天支付的8万元是共同财产,就算被告提供的借款证明不予认可,那分割的也只是这八万元,最多就是按照这八万元所占比例,用现在已经增值的房价给她一部分。例如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11判的一个类似案件,男方是离婚前交完了首付并支付了三期按揭,法院也只是判了这部分为共同财产,根本不可能把整套房子判给原告。
后来该案上诉到中院,中院依法发回重审,昌平区法院更换法官重新审理,在相同的事实下,作出了完全支持被告李男主张的判决,男方重新赢回属于自己的房屋,中院也支持了新的判决。我不希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