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知方号

全民反诈在行动

2024年全民反诈集中宣传月的主题是“警惕诈骗新手法,不做电诈工具人”。

为进一步提升群众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积极营造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荆州中院选取3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

贺某某利用电信网络诈骗案

01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中旬,身处缅甸的李某某(另案处理)与张某某(已判刑)联系要其找人架设“机房”(含2台GOIP设备、1台电脑),张某某遂找到辛某(已判刑),辛某表示同意。

2023年7月初,辛某遂与李某某联系,李某某让辛某寻找场所、人员运行GOIP设备,承诺每台GOIP设备运行一天给辛某16000元钱,并安排被告人贺某某负责财务和在QQ工作群内发送更换电话卡的指令。

具体操作方式为:操作人与李某某、辛某等人利用QQ群,在群中按照李某某、辛某等人指示,将GOIP设备和笔记本电脑通电通网,将大量的电话卡插在GOIP设备上,并将“向日葵”远程控制软件在电脑中打开,待软件登录界面出现“本机识别码、本机验证码”等字样后,操作人拍照发在QQ群内,李某某等人再将验证码发给诈骗团伙,后诈骗团伙通过登录“向日葵”远程控制软件对GOIP设备进行控制,用插在该设备上的电话卡拨打电话实施诈骗。

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明知该诈骗团伙通过上述GOIP设备拨打电话以冒充网购客服退款、谎称消除征信记录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仍积极参与通过内部工作群对设备操作人员下达指令,并受李某某指使向操作GOIP设备的人员支付工资和相关费用,参与实施诈骗64起共计骗得人民币232.06952万元。

被告人贺某某获利5000元。

02

裁判结果

松滋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参与诈骗64起,诈骗金额232.0695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诈骗罪中,被告人贺某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贺某某系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多次实施诈骗,量刑时应予考量;贺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松滋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决如下:

1.被告人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被告人贺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其暂扣款中依法处理。

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03

典型意义

假冒客服退款、消除征信、查询信息等手段,是电信诈骗犯罪里常见手段,诈骗分子利用人们贪婪、好奇、恐慌等心理,通过发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