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国家助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
津职师大发〔2023〕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发的《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天津市按比例负担,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
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9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7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寒暑假除外,全年按10个月的标准发放,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39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33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27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积极参加校内外感恩回馈社会志愿服务活动,且在实践活动中表现良好。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在发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办理手续的下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 退学、转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异动者;
(二)提供虚假贫困信息者,经证实立即停发,并收回已发放的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我校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流程: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各学院(高职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学院(高职部)对提出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困难程度审核,并进行班级困难排名,经学院困难程度综合认定后,按照困难程度确定资助档次,并进行3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学生处报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三)学生处将评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
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填写《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连同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各学院(高职部)要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要做到资金合理分配,做好安定团结,切实将有限的资金发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里,解决学生本人及家庭后顾之忧。
若出现下列行为,一经核实,依规依纪追究相关教师、学生干部及学生本人的责任:
1.拉帮结派干预民主评议;
2.请客送礼进行贿选;
3.获奖学生举办任何形式的庆祝活动;
4.师生接受获奖学生的谢礼及参与庆祝活动;
5.小集体均分;
6.教师或学生干部出面向学生授意捐款、捐物,或成立某名义基金;
7.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高职部)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财务处对国家助学金管理要专款专用,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津职师〔2023〕6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上级单位最新文件精神做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