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文字作品
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数字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作品,是日常生活中数量最多、最为普遍、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作品形式,如小说、散文、论文、剧本、教科书、科学专著及其译文、统计报表、乐谱等。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文字作品都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是要看有无创造性,如没有创造性,就不受保护,如火车时刻表、电话号码簿等,因没有独创性就不受保护。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指不借鉴任何载体形式,仅以口头方式表达出来的作品,如即兴的讲演、授课、法庭辩论、讲故事等。作者借助于口头表达表现自己的思想内涵,没有书面文字,口述作品具备了作品的性质,虽没有书面载体,但属于作品的范畴,我国为了防止口述作品被无限制滥用,将其列入保护范围。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所要保护的是创作音乐的词曲作者的劳动成果。戏剧作品是把人的连续动作、台词、唱词、曲等编在一起,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戏剧作品保护的是剧本本身。曲艺作品是以说唱为主要形式的文艺形式,曲艺作品同戏剧作品一样,保护的是曲目而不是曲艺的表演说唱。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舞蹈作品大多通过口头或形体动作来表现,因而这些独创性的动作和姿势的表演成为保护对象。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所要保护的是杂技作品中的艺术成分,如脚本、动作编排、造型等,并不包括杂技中表现的动作和技巧难度。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不仅保护绘画、雕塑等纯美术作品,而且保护实用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与建筑有关的建筑物品、建筑设计图、建筑物模型等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作品可以分别独立存在并享有著作权保护。纯粹为了实用目的而建造的建筑物不属于建筑作品。
展开全文(五)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摄影器材,通过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对客观事物再现于特定媒体的一种艺术作品。摄影作品不是简单的复制,包含作者的创作、作者的构思等智力劳动,能够突出地表现作者的思想。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需要导演将音乐、摄影、美术、布景、灯光、人物等融为一体,包含了导演的巨大创作劳动,也包含了一些其他受著作权保护的独立客体,影视作品是一系列作品的组合。与录像作品不同,在影视作品中,剧本、音乐等作品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是指为工程施工和产品生产而绘制的图样以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这类作品需要按照科学规律而不能任意绘制,需要明确的是,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或生产产品不属于著作权的范围,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八)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的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功能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序列,或可被自动转化的符号化指令、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包括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和用户手册等。计算机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保护对象,除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护外,还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保护的客体会不断变化,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著作权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性与灵活性。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