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全面解读与实务分析
在公司运营中,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规范着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然而,当公司章程的规定与第三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时,一个关键的问题便浮出水面: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 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案例分析,力求为您提供全面而实用的解答。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与效力
1.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重要法律文件,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规范,是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集中体现。它约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
2. 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
公司章程的效力主要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主体。 对公司内部人员,章程具有普遍约束力,即所有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应严格遵守章程规定,违反章程规定的行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毫无疑问的。
二、公司章程对抗第三人的原则:相对性原则
1. 相对性原则的含义: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合同的效力只及于合同当事人,原则上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同样,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件,其效力也应遵循相对性原则。
2. 公司章程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
根据相对性原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公司章程的某些规定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冲突,第三人可以不接受章程的约束。 比如,章程限制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但是没有在工商变更登记公示,那么即使股东违反章程约定,将股权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那么该股权转让行为也是有效的。第三人依然可以合法拥有该股权,公司不能以章程约定对抗该第三人。
三、公司章程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例外情形
尽管公司章程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也允许公司章程的部分规定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这些例外情况主要包括:
1. 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情形:某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司章程的某些条款可以对抗第三人。例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公司章程对该条内容进行了变更,明确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此时该章程约定是可以对抗第三人的。
2. 善意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公司章程内容的情形:如果第三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明知或应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且该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那么该第三人应当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例如,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董事长的权限范围,而第三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明知该董事长超越了权限范围,那么该交易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对抗该第三人。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第三人“应知”公司章程内容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不能随意推定。 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公司章程是否已经进行了公示(例如,在公司网站或工商登记机关公开):如果公司章程已经进行了公示,那么可以认为第三人有渠道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 第三人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性质和复杂程度:如果交易性质复杂,涉及金额较大,那么可以认为第三人有义务对公司章程进行了解。 第三人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如果第三人是专业的投资机构或律师,那么可以认为其具备了解公司章程的能力。 3.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即使公司章程的规定与第三人的权益相冲突,也可能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例如,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而第三人明知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那么该经营活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对抗该第三人。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公司章程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规定无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该规定无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那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对抗该第三人。 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经过了充分的公示: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经过充分的公示,那么难以认定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五、案例分析
案例:A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B公司向A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借款,并由A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在与A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并未查阅A公司的章程。后B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B公司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其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而其并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B公司在与A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有义务对A公司的章程进行了解。如果B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能查阅A公司的章程,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认为B公司作为交易相对方,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对A公司的章程进行了解。由于B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可以以其章程规定对抗B公司。 如果B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然无法得知A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A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身存在问题,那么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六、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存在法律明确规定、善意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例外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公司而言:
应确保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充分公示。 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应明确告知对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避免产生纠纷。对于第三人而言:
在与公司进行交易前,应尽可能了解公司的章程内容,特别是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条款。 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章程副本,或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公司章程信息。 在交易过程中,应保持审慎的注意义务,避免因疏忽大意而遭受损失。通过对“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这一问题的深入分析,希望能为您在公司运营和交易过程中提供有益的参考。 法律问题复杂多变,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进行判断。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Disclaimer: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在采取任何行动前,请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