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公司的发展遭遇瓶颈,或者股东之间矛盾激化,部分股东可能会提出解散公司的建议。然而,公司解散通常需要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法要求的特定比例的股东同意(例如,股东会做出解散决议往往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时,如果公司的“大股东”(持有多数表决权或具有实质控制力的股东)出于自身利益或其他原因,不同意解散,公司就会陷入一种僵局,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解散。
这种情况下,“大股东不同意公司解散”成为了摆在其他股东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将深入探讨在这种股权僵局下,小股东或同意解散的股东有哪些可能的法律途径和解决方案。
遭遇大股东反对解散:问题核心与常规途径为何失效?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为什么大股东的反对会成为问题。在多数公司治理结构中,特别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重要的公司事项(包括解散)的决定权掌握在股东会手中,且通常需要较高的表决权比例才能通过。大股东凭借其多数表决权,能够有效地否决解散公司的决议,使得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自愿解散”的途径变得不可行。
常规公司解散程序(自愿解散)通常包括:
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办理注销登记。如果第一步——股东会决议——就因为大股东的反对而无法达成,那么后续的程序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无法通过自愿方式解散的情况下,寻求其他合法途径。
【大股东不同意公司解散的办法】——法律突围:强制解散的可能性
在自愿解散路径被堵死时,法律为处于困境中的股东提供了一条“强制解散”或称为“司法解散”的途径。这是解决大股东不同意公司解散问题的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办法。
什么是司法解散?
司法解散是指公司符合法定的解散原因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这种方式不依赖于股东会决议,而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公司走向解散清算。
提起司法解散诉讼的法定事由
并非任何时候股东都可以请求司法解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股东表决权累计计算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致使公司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此点是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的“股东僵局”表现之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这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控制权结构僵持不下,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任何有效决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纠正; 公司的经营目的已根本无法实现,或者公司持续亏损且扭亏无望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且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无法做出解散决议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划重点:对于大股东不同意解散的情况,最常适用的法定事由是前三点,特别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这涵盖了“股东僵局”的情形。
名词解释:股东僵局(Company Deadlock) 股东僵局是指由于股东之间(尤其是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或持股比例相近的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导致公司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长期无法有效运转,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从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陷入瘫痪或严重受阻的状态。大股东不同意解散,且公司又符合上述法定事由时,往往就构成了股东僵局的一种表现。
提起司法解散诉讼的主体(谁可以告?)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主体通常包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这意味着,即使是少数股东,只要其持股比例达到法定要求(10%以上),就有权在符合法定事由时,不受大股东意愿的影响,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少数股东在公司僵局下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武器。
司法解散的诉讼流程
提起公司司法解散诉讼通常会经历以下主要阶段:
准备证据:收集能证明公司符合法定解散事由的证据,如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证明无法形成决议、存在僵局)、公司财务报表(证明持续亏损、经营困难)、公司内部沟通记录、大股东滥用权利的证据等。 提起诉讼:向公司住所地(注册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受理与送达:法院审查立案条件后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公司及其他相关股东。 答辩与证据交换:被告(通常是公司,大股东可能作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提交答辩状,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庭前调解(法院可能进行):在审理前,法院通常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试图通过调解、股权回购等方式解决争议,避免公司解散。 开庭审理:双方在法庭上陈述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辩论。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做出判决。判决结果可能是判决驳回原告请求(不予解散),也可能是判决解散公司。 强制执行(如判决解散):如果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公司应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如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成功提起司法解散的关键
要使司法解散诉讼获得法院支持,最关键的是:
充分且有力地证明存在法定的解散事由:特别是要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及“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通常需要系统的证据链来支持,证明公司的僵局是根本性的、持续的,且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权益。 证明穷尽了其他可能的解决途径:例如,是否尝试过与大股东协商、调解、通过内部程序解决僵局、向公司管理层或监事会提出建议或异议等。除了司法解散,还有其他办法吗?
虽然司法解散是最直接对抗大股东反对的法律途径,但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还可以考虑其他一些替代性或辅助性办法:
协商与谈判
即使大股东目前不同意解散,但情况可能会变化。尝试与大股东进行诚恳的沟通和谈判,了解其真实意图和诉求。也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达成和解:
股权回购/转让:由大股东或其他股东收购提出解散意愿的股东的股权,或提出解散的股东找到第三方接盘。这是一种常见的“退出”方式,可以避免公司解散。 管理权调整:如果僵局是因为管理权争议引起的,可以协商调整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层人员等。 业务重组:如果公司经营困难是特定业务问题,可以协商剥离不良业务,专注于核心业务。谈判过程中,可以邀请中立的第三方(如律师、会计师、商业顾问)协助,增加谈判的专业性和成功率。
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
如果公司符合法定的解散事由(例如,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但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或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如已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注意:申请强制清算的前提是公司已经发生了法定的解散事由,而不是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如果公司仅仅是股东僵局,还未发生其他解散事由,需要先通过司法解散诉讼使公司进入解散状态,之后若公司不清算,才可能涉及强制清算问题。但在实践中,请求司法解散往往与请求强制清算合并进行,即在判决公司解散的同时,要求启动清算程序。
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如果仲裁协议约定)
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与公司解散、股东争议相关的仲裁条款,股东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的裁决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实践中,仲裁机构是否受理和裁决公司解散通常存在争议,司法解散仍是主流途径。
风险与考量
无论是寻求司法解散还是其他法律途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需要仔细考量的地方:
诉讼成本和时间:司法解散诉讼是一个复杂且耗时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以及股东的时间和精力。 不确定性:法院是否支持解散公司的请求取决于具体的证据和法官的判断。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价值减损:一旦进入解散或强制清算程序,公司的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甚至资不抵债,最终参与分配的财产可能很少。 对声誉的影响:公司进入司法解散程序可能会对公司及其股东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之前,强烈建议股东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由律师评估案件的可行性、风险和潜在收益,并制定合适的策略。
总结
大股东不同意公司解散确实是一个棘手的股权僵局问题。在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实现自愿解散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符合特定条件的股东(通常是持股10%以上的股东)提起司法解散诉讼的权利。这是对抗大股东反对、突破僵局、强制公司走向解散清算的最主要法律办法。司法解散需要证明公司符合法定的解散事由,特别是存在严重的“股东僵局”或经营困难,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此外,协商、股权回购、调解等也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值得尝试的解决途径。鉴于公司解散和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至关重要的。
最终采取哪种办法,取决于公司具体情况、股东之间的关系、法律条件的满足程度以及各方的博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