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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区别深入解析与比较

引言:理解中国乡镇经济发展中的两种重要企业形式

在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历程中,乡镇企业(Township and Village Enterprises, TVEs)股份合作企业(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Enterprises, SCEs)都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们在各自的历史阶段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然而,这两种企业形式在所有制、产权、管理模式和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理解这些区别,对于我们深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脉络至关重要。

一、乡镇企业(Township and Village Enterprises - TVEs)

1.1 概念与发展背景

乡镇企业,简称“乡企”,是中国农村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乡(公社)、村(大队)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资兴办,并以乡、村集体为主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的兴起是中国农村体制改革的产物,旨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增加农民收入、积累集体财富。

发展背景:

农村改革: 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同时产生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 市场需求: 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大量产品,乡镇企业填补了国营企业覆盖不到的市场空白。 地方政府推动: 地方政府和集体组织是乡镇企业的主要发起者和支持者,带有强烈的“地方性”和“集体性”色彩。

1.2 主要特征

乡镇企业在产权和治理结构上具有独特的模糊性和多样性。

所有制形式: 1.2.1 集体所有制为主体

乡镇企业最初主要是乡、村集体所有制,即资产归属乡镇或村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乡村公共事业建设、社会福利以及农民分红。但也存在联户、个体私营等多种形式,甚至有“戴帽企业”现象(私营企业挂靠集体名义)。

资金来源与积累: 1.2.2 资金主要来源于集体积累或银行贷款

企业启动资金往往来源于乡镇、村集体的积累,或是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这使得其资金来源相对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利润大部分再投入,形成集体积累。

经营管理模式: 1.2.3 政府色彩浓厚,带有行政干预

虽然强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乡镇企业往往受到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直接或间接干预,包括对企业领导人的任免、生产经营的指导、利润的截留等。这导致其产权不清晰,政企不分问题突出。

社会职能与贡献: 1.2.4 兼具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

乡镇企业不仅是经济实体,也承担了解决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支持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如修路、建学校)等重要的社会职能,是当时农村经济发展的“顶梁柱”。

二、股份合作企业(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Enterprises - SCEs)

2.1 概念与形成背景

股份合作企业,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乡镇企业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浪潮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企业形式。它是在原集体所有制企业基础上,或由个人、集体、职工等共同出资入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

形成背景:

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必然要求: 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其产权模糊、政企不分、经营效率低下的问题日益突出,亟需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借鉴国外经验: 吸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旨在探索一种既能发挥集体经济优势,又能激发个体积极性的新型企业形式。 鼓励个人资本进入: 股份合作制允许个人、职工以资金、技术、劳务等形式入股,扩大了企业的资金来源,也明确了个人在企业中的权益。

2.2 主要特征

股份合作企业最核心的特征在于其“股份”和“合作”的双重属性。

产权多元化与股权结构: 2.2.1 产权清晰化,股权结构多元

股份合作企业通过股份的形式,将企业资产量化为股权,明确了集体、法人、职工个人等出资者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结构通常包括集体股、法人股、职工股和个人股等,其中职工个人持股比例较高是其显著特点。

收益分配机制: 2.2.2 实行按股分红为主,兼顾按劳分配

其收益分配原则是“按股分红为主,兼顾按劳分配”,这意味着除了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获得股息外,职工还能根据其劳动贡献获得报酬。这有效地结合了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激励。

民主管理与监督: 2.2.3 具备民主管理特征

股份合作企业通常设有股东(社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强调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股东(社员)享有相应的投票权和监督权,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乡镇企业行政干预过多的问题。

兼具合作与股份制属性: 2.2.4 是一种混合所有制形式

它既吸收了股份制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提高效率的特点,又保留了合作制互助互惠、民主管理的精神。被视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所有制形式。

三、核心区别:乡镇企业与股份合作企业的对比

尽管股份合作企业是从乡镇企业演变而来,两者之间存在历史承继性,但它们在本质属性和运行机制上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

3.1 所有制基础的根本差异

乡镇企业: 主要以集体所有制为主,其资产归属于乡镇或村集体,具有模糊的产权属性,集体成员对资产只有使用权或收益权,但无明确的产权份额。

股份合作企业: 是一种混合所有制形式,其产权经过量化和明晰化,由集体、职工个人、其他法人等多元主体共同持有股份。个人和职工拥有明确的股权份额和相应权利。

3.2 产权界定的清晰度

乡镇企业: 存在产权模糊的问题,企业资产与集体资产、甚至政府资产混淆不清,导致政企不分、经营者激励不足、所有者缺位等问题。

股份合作企业: 通过“股份化”改造,实现了产权的明晰化。每个出资者都拥有明确的股份,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极大激发了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3.3 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同

乡镇企业: 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于产权模糊和行政干预,经营者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缺乏内在动力,容易出现短期行为。利润分配往往由集体决定,而非基于严格的经济回报原则。

股份合作企业: 建立了“按股分红为主,兼顾按劳分配”的激励机制,使得股东和职工的利益与企业效益紧密挂钩,显著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同时,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制,形成了相对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3.4 发展阶段与演变关系

乡镇企业: 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经济的产物,是初级阶段的集体经济形态。

股份合作企业: 则是乡镇企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为解决其内在矛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的产物。可以说,股份合作企业是乡镇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和成果。

3.5 风险承担与利益分配

乡镇企业: 企业盈亏与集体整体利益捆绑,风险承担相对集中于集体。利润分配更多考虑集体公共事业和福利。

股份合作企业: 风险由全体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共同承担。利益分配则以股利分配为主,更加市场化和透明化。

核心概括: 如果说乡镇企业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在市场化冲击下的初步探索,那么股份合作企业则是这种探索在产权制度上的一次深刻变革与升级,实现了从模糊集体所有到清晰多元持股的转变,为中国农村经济注入了更强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演变与历史意义

从乡镇企业到股份合作企业,反映了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由浅入深、不断完善的过程。乡镇企业作为先行者,以其独特的集体经济模式,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异军突起”。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其固有的产权模糊、政企不分等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股份合作企业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瓶颈,通过产权制度的创新,激活了企业内部的动力,明确了各方利益关系,提高了企业的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许多成功的乡镇企业通过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获得了新生,并发展成为更具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实体,甚至进一步发展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演变过程,是中国农村改革从“放权让利”到“制度创新”的生动体现。

结论

综上所述,乡镇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虽然都根植于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实践,但在所有制性质、产权清晰度、治理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上存在着显著的本质区别。乡镇企业是改革开放初期的集体经济探索,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和产权模糊性;而股份合作企业则是其在产权改革深化过程中,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的产物,具有产权清晰、多元持股、民主管理和市场化分配的特点。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逻辑和成就。

乡镇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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