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政府持续推出一系列便民利企的政策措施,旨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合一”正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这项政策的推行,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意味着更简化的审批流程、更高效的行政服务以及更清晰的合规路径。本文将围绕这一核心关键词,为您详细解析“两证合一”政策的方方面面。
什么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合一”?
“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合一”并非简单的将两张独立的许可证合并为一张,而是在特定条件下,针对符合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将其在同一场所内进行的生产和销售活动,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实现许可事项的整合或简化。其核心目的是:
减轻企业负担: 减少重复提交材料,缩短审批时间。 提高行政效率: 监管部门能够更聚焦于食品安全的核心监管,提升服务效能。 明确监管边界: 对于同时拥有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监管责任和范围更加清晰。具体而言,这里的“合一”通常指以下几种情形:
生产企业销售自产食品: 对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场所内或其直接设立的销售窗口销售其自产食品的,无需再单独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对应销售环节的许可。其销售行为被视为生产许可的延伸,并在生产许可的监管范围内。 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 针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小作坊、小摊贩等,既从事食品生产又直接对外销售的,地方监管部门可能会将其生产和经营活动合并审查,颁发一张包含生产和经营范围的综合性许可,或者在经营许可中直接注明其自产自销的范围。请注意: “合一”并不意味着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标准要求降低,食品安全依然是监管的重中之重。企业仍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确保生产经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政策背景与推行意义
政策背景:深化“放管服”改革
“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合一”是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体现。这项改革旨在:
简政放权: 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取消。 放管结合: 在减少审批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 优化服务: 提升政府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在食品领域,这一改革直接回应了企业对多头审批、重复提交材料的痛点,通过整合优化,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营商环境。
推行意义:多方共赢
这项政策的推行,对企业、政府和社会都带来了积极意义:
对企业: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减少了申请、办理两张许可证所需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 提升办事效率: 审批流程简化,发证时间缩短,有助于企业更快投入生产经营。 减轻合规负担: 面对一个更清晰、更整合的许可体系,企业的合规管理更加便捷。 激发市场活力: 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针对小微企业和自产自销模式),鼓励更多创新型食品企业发展。 对政府: 提高行政效率: 整合审批事项,优化内部流程,实现资源高效配置。 优化监管效能: 监管对象和范围更加明确,有利于精准施策,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性。 改善营商环境: 提升政府服务形象,增强市场主体信心。 对社会: 促进经济发展: 降低准入门槛和运营成本,有助于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保障食品安全: 尽管审批简化,但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并未降低,监管部门能够更专注于核心安全监管,从长远看有助于提升整体食品安全水平。哪些主体可以实现“两证合一”?
“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合一”并非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其适用范围通常聚焦于以下几种特定情形:
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场所内销售自产食品:这是“两证合一”最常见的适用情景。例如,一家面包烘焙工厂,其主要业务是生产面包并批发给超市,但同时也可能在工厂内设立一个零售窗口,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其当天生产的新鲜面包。在这种情况下:
典型案例: 某糕点生产企业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其生产厂区内开设了门店,直接销售其自产的糕点、面包等产品。此时,该企业无需再为这家门店单独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针对其自产产品的销售部分),其销售行为被视为生产许可的延伸,在生产许可的监管范围内。
注意: 如果该门店还销售非自产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从事餐饮服务,那么针对这些非自产或非生产环节的经营活动,可能仍需办理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许可。
小型食品生产加工坊(小作坊)的自产自销:许多地方政府为扶持小微企业和保障民生,针对规模较小、生产工艺简单、风险可控的小型食品生产加工坊,出台了更为灵活的许可政策。这些小作坊通常既生产食品,又在同一场所或周边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典型案例: 某传统手工豆腐坊,在自家作坊内生产豆腐,并直接在作坊门口或附近的市场摊位销售。在一些地区,这类小作坊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会被合并考量,可能获得一个涵盖生产和销售范围的综合性许可,或在小作坊登记备案时明确其自产自销的经营范围。
注意: 小作坊的“两证合一”通常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例如生产规模、产品种类、生产工艺、销售范围等,具体规定请参照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细则。
食品摊贩(特定情形):虽然食品摊贩的许可管理通常与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不同,但在部分地区,对于符合条件的食品摊贩,如果其生产(如现场制作)和销售(现场售卖)行为一体化且风险较低,也可能通过备案或简化许可方式实现类似“合一”的效果,避免重复办理生产和经营许可。
核心判断标准: 是否在同一主体、同一场所(或紧密关联场所),且生产与销售对象高度一致(自产自销)。非自产食品的经营活动,或在不同场所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通常仍需分别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两证合一”的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
虽然“两证合一”简化了流程,但其办理依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具体流程和材料可能因地域和具体合一形式而异,以下是通常情况下的概括:
办理流程概述
前期准备与咨询: 详细了解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合一”的具体政策、适用范围和办理细则。 对照自身情况,确认是否符合“合一”的条件。 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市场监管部门。 在线或窗口提交申请: 多数地区已开通在线申报系统,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也可选择前往当地政务服务大厅或市场监管部门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填写《食品生产许可(或综合性许可)申请书》等相关表格。 材料审查与补正: 受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根据要求补正材料。 现场核查(必要时): 对于食品生产或需要现场勘验的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会安排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原辅料管理、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区域设置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对于符合“合一”条件的小作坊等,现场核查会同时评估其生产和销售条件。 审批与公示: 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对于准予许可的,会进行公示。 领取许可证: 申请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包含生产经营范围的综合性许可证。所需主要材料(通用参考)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合一”或相关生产许可时可能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具体清单请务必参考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新要求:
申请书: 填写规范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或综合性许可申请书。 主体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完成“多证合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如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场所平面图(标明功能区划分、设备布局、人流物流走向等)。 设备设施清单: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及购置凭证。 消毒、防蝇、防鼠、防尘、通风、采光、照明、废水处理等设施清单。 生产工艺流程图: 详细说明产品从原辅料入库到成品出库的整个生产加工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员)任命书及其健康证明、培训证明。 原辅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包括卫生操作规程、关键控制点管理)。 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产品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等。 产品相关证明(如适用): 产品配方。 执行标准。 标签说明。 部分特殊食品可能需要相关的备案或注册证明。 健康证明: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环保批文、消防验收证明等。重要提示: 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建议在提交前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再次确认所需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材料不符耽误审批进度。
申请“两证合一”的注意事项与常见误区
在享受“两证合一”便利的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也需要注意一些关键事项,并避免陷入常见的误区:
注意事项:
政策适用性: 务必确认自身经营模式是否符合“两证合一”的适用条件。并非所有生产和经营行为都能合一,特别是那些在不同场所、由不同法人主体进行,或经营非自产食品的业务,很可能仍需分开办理。 区域差异性: “两证合一”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适用范围、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可能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监管政策导向而有所不同。企业在办理前应详细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合规要求不降: 许可证件的简化,不代表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标准和监管要求的降低。企业仍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履行主体责任,确保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 信息变更及时: 获得“合一”许可后,如果生产场所、生产工艺、主要设备设施、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年报与自查: 即使是“合一”许可,企业也通常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定期自查,并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常见误区:
误区一:所有生产和经营活动都能“合一”。正解: “合一”主要针对生产企业在生产场所内销售自产食品,或小作坊等自产自销的情形。如果企业销售的食品并非自产(如采购其他工厂的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或在生产场所以外的独立门店进行经营,通常仍需办理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误区二:办理“合一”后,食品安全监管会更宽松。正解: “合一”是行政审批的优化,而非监管标准的放宽。监管部门将更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对获得“合一”许可的企业,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力度不会减弱,甚至可能因为一体化监管而要求更高。
误区三:有了“合一”许可,所有食品都能生产销售。正解: 许可证上会明确标注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企业只能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将面临严厉处罚。
误区四:只要有营业执照就能直接生产销售。正解: 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资格的证明,但食品生产经营属于高风险行业,需要前置许可。即使是“两证合一”,也是在取得特定许可后才能合法生产和销售食品。没有相关许可,属于非法经营。
误区五:许可一次到位,无需再关注。正解: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常有有效期,到期需要办理延续。同时,企业应持续关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更新,不断完善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了解并避免这些误区,有助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更顺畅地享受政策红利,并确保企业的长期合规运营。
“两证合一”后的持续合规要求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合一”的许可后,企业并非一劳永逸。相反,这标志着企业进入了持续合规的新阶段。监管部门将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必须履行以下持续合规要求:
1.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这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首要责任。企业应:
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参加培训。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原辅料采购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品管理、食品追溯、召回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等全链条制度。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自查和整改情况。 确保生产经营环境持续符合要求: 保持生产经营场所清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并定期维护,防止交叉污染。2. 建立并执行食品追溯制度
无论是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都要求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企业应:
记录产品信息: 记录原辅料来源、批次、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报告等信息。 记录销售信息: 记录产品去向、销售批次、销售日期、购货方信息等。 确保信息可追溯: 保证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可追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能够迅速定位问题产品并实施召回。3. 严格原辅料采购管理
“两证合一”不代表对原辅料的监管放松。企业应:
查验供货商资质: 确保供货商具有合法资质。 查验产品合格证明: 索取并留存原辅料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等。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详细记录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4. 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与产品检验
对于自产自销的产品,企业必须确保:
生产工艺合规: 按照许可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 关键控制点监控: 对CCP点进行有效监控并记录。 成品检验合格: 每批次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留存检验报告。对于没有自检能力的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5. 配合监督检查与信息公开
企业有义务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还需要进行信息公开,如年度报告、食品安全状况报告等。
6. 许可证件管理与更新
妥善保管许可证: 将许可证件放置于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及时办理变更: 许可事项(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按期办理延续: 许可证件有有效期,应在到期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总之,“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合一”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要求企业承担起更大的食品安全责任。只有持续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才能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确保食品安全,实现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