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税收管理体系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企业抵扣税款的重要凭证,其管理和使用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然而,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环境,更是触犯刑法的严重犯罪行为。本文将围绕“虚开增值税发票单位犯罪个人犯罪”这一核心关键词,从法律定义、犯罪构成、量刑标准以及风险防范等多个维度进行详细阐述,旨在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其法律后果,提升风险意识。
一、什么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
1. 虚开行为的常见形式:
没有货物交易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开具发票: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虚开形式,即“无中生有”。 有货物交易或提供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符的发票: 例如,实际交易金额为10万元,却开具了20万元的发票。 进行了实际交易,但开具发票时将货物名称、购销双方名称等关键信息虚构: 比如,甲公司将货物卖给了丙公司,却开具给乙公司。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例如,企业为了抵扣税款,要求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供应商为自己开具发票。 为自己虚开: 单位或个人利用虚假交易,自制或通过关联公司为自己开具发票,以达到抵扣税款或骗取退税的目的。 介绍他人虚开: 居中牵线搭桥,促成不法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虚开行为,从中牟利。2.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目的:
不法分子虚开增值税发票通常出于以下目的:
骗取国家税款: 通过虚构进项税额或出口业务,抵扣销项税额或骗取出口退税。 非法套取资金: 某些单位或个人通过虚开将资金“洗白”或套取现金。 虚增企业成本: 制造虚假成本,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 虚增业绩或融资: 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来伪造交易流水,虚增企业营收,以获取银行贷款或吸引投资。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典型的单位犯罪之一。
1. 单位犯罪的特征:
犯罪主体是单位: 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犯罪目的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虚开行为所带来的非法利益归属于单位,而非个人独占。 犯罪行为通过单位名义实施: 以单位的营业执照、公章、账户等进行操作。2.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位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对于单位犯罪,法院除了对单位本身处以罚金外,还会追究直接参与和决策的个人的刑事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通常指在单位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决定、批准、授权实施犯罪行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或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失职,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人员(如具体经办人、会计、出纳等)。这些人员将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和虚开的税款数额,依照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个人犯罪”
个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通常指个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实施虚开行为,其非法利益归个人所有,而非单位。个人犯罪可以表现为:
1. 以单位名义实施虚开,但非法利益归个人所有:
例如,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但所得款项并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被个人侵吞。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形式上是单位行为,但实质上构成个人犯罪,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2. 个人注册虚假公司或利用他人公司进行虚开:
一些不法分子会注册“空壳公司”或借用他人公司名义,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活动,非法牟利。
3. 个人直接参与、介绍或帮助他人虚开:
如“票贩子”,专门从事介绍虚开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
4. 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个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进行量刑。该罪名的量刑主要依据“虚开的税款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
量刑标准: 数额较小或情节一般: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量刑考量因素:
虚开的税款数额: 这是最主要的量刑依据。数额越大,刑罚越重。 犯罪情节: 是否多次作案、是否形成犯罪团伙、是否造成重大税款损失、是否主动退赃、是否认罪悔罪等。 社会危害性: 对国家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环境的破坏程度。 主观恶性: 犯罪动机、目的。四、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
在实践中,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容易与一些其他经济犯罪混淆,需要明确区分。
1.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与偷税罪: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核心在于“虚开”行为,即没有真实交易或交易信息不符却开具发票,目的是为了抵扣、骗取退税或转嫁成本。其犯罪行为在于开票环节,对国家税收的危害是潜在的,不必然导致实际税款流失(如开票方虚开,受票方未抵扣)。 偷税罪(现已改为逃税罪): 核心在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其犯罪行为在于申报纳税环节,直接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两者关系: 虚开增值税发票往往是偷税(逃税)的手段之一。例如,受票方通过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则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逃税罪。根据刑法规定,此种情况应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者择一重罪处罚。
2.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提供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重点在于“开具”虚假发票。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提供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重点在于“制造、出售、提供”假发票本身。两者是不同的犯罪行为,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关联,例如通过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进行虚开。
五、如何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风险?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高度重视税务合规,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风险。
1. 对企业而言: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认证和抵扣流程,堵塞漏洞。 严格审查业务真实性: 确保每一张发票背后都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劳务提供或服务发生,做到票、货、款一致。 加强对供应商和客户的资质审核: 避免与“皮包公司”或信誉不佳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定期开展税务合规培训: 提升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税务风险识别能力。 妥善保管交易凭证: 包括合同、出入库单、运输单、银行流水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警惕异常业务: 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频繁更换供应商、不合理的交易模式等情况保持警惕。2. 对个人而言:
增强法律意识: 深刻认识到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严重犯罪,切勿心存侥幸。 拒绝诱惑: 面对“高额回报”的虚开邀请,坚决拒绝,不为蝇头小利触犯法律。 不参与虚开链条: 不为他人提供虚开便利,不介绍他人虚开,不接受虚开的发票进行报销或抵扣。 保护个人信息: 警惕身份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注册公司进行虚开活动。 主动举报: 如果发现虚开行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举报。六、若不幸涉案,应如何应对?
如果不幸被卷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立即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配合调查,但不盲目认罪: 在律师指导下,如实向侦查机关交代事实,但对于不清楚或不确定的内容,可以表示需要核实。避免在不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积极退赃退赔: 如果确实存在虚开行为,积极配合退回非法所得或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这在量刑时可能被视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收集有利证据: 在律师指导下,整理与案件相关的合同、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或自己在犯罪中的作用。 争取取保候审: 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重要提示:
《刑法修正案(八)》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这一结果要件,这意味着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即便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也可能构成犯罪。这进一步加大了对虚开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风险保持高度警惕。结语:
虚开增值税发票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都是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社会各界应共同树立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理念,远离税务违法行为。对于已经涉案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理性应对,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