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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证监办发[2014]26号2014年4月21日

 

 

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天津、重庆、浙江证监局,中国证券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专户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公司对专户产品进行备案管理,加强对专户业务风险的预研预判。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监测中心)未我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的机构,目前承担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监测分析等工作,配备专业分析团队,拥有较为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具有丰富的监测分析经营。我会觉得,自2014年5月1日起,委托中证监测中心对专户产品进行监测分析,加强对专户业务风险的预研预判,有效防范潜在风险。 

二、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强化合规管理,牢牢守住合规底线。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专户业务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等法律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规范。相关证监局应当督促辖区子公司牢牢守住合规底线,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害客户利益。利用专户产品为客户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牟取利益;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专户产品;侵占、挪用专户产品财产;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利用母子公司间不当关联交易,实施利益输送。 

(二)不当宣传推介产品。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单个专户产品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超过规定人数或者釆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募集资金;未遵守销售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未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风险,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产品特性,不实陈述过往业绩,误导欺诈客户。 

三、督促子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起步较晚,日常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制度亟待加强。相关证监局应当高度重视子公司的制度建设工作,督促辖区子公司根据各类业务的不同风险特质,尽快完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覆盖全部业务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重点包括: 

(一)加强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子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勤勉尽责,审慎投资,在合作方选择、项目筛选、项目审批、资金划拨、后期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强化流程管理,细化尽职调查的程序和要求,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进行外部尽职调查;专人负责项目投后管理,全程跟踪项目进展情况,确保对投资项目心中有数,应对有策;建立资金划拨复核确认制度,严防操作风险。 

(二)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对子公司专户产品实行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专户产品募集的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标准进行投资,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客户披露投资组合情况;子公司不得通过“一对多”专户开展通道业务。 

(三)规范通道业务。子公司开展通道业务的,应当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应当建立合作方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对合作方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方;子公司应当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有效防范专户产品与合作方及其管理的其他产品之间发生利益输送,防止专户产品发生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审慎投资。子公司专户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投资,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审慎投资融资平台、房地产、矿业、产能过剩行业、影子银行业务等潜在风险隐患较高的领域。 

(五)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动态风控监测机制,充分关注各种市场因素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合理配置资产,并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切实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六)做好客户服务。子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客户披露专户产品的运作情况,不得有虚假披露、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项目出现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通报客户,做好客户安抚解释工作。 

(七)建立应急机制。子公司应当根据受托管理资产的风险评估情况,准备整体应对风险的预案,并做到每一个产品均有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债务转让、向担保人追偿、司法解决等,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子公司应当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项目终身负责制,责任明确到人,合理确定业务人员、管理团队的项目提成,不得为追求项目数量与管理规摸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子公司应当建立递延支付薪酬和奖金制度,业务人员和管理团队的薪酬、奖金等必须与项目风险挂钩,留存与项目风险相匹配的部分薪酬和奖金,在产品或者项目合同到期、本金及收益按时足额支付投资者后,再予以发放,切实杜绝忽视风险的短期行为;严禁员工私下接受融资方任何形式的回报,严禁私设小金库,杜绝商业贿赂,防范员工道德风险。 

(九)强化母公司管控。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通过派驻董事、监事等,切实履行控股股东的法定义务,完善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内部审计稽核,检查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督促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项风险管理制度。 

对于已开展的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子公司专户业务,相关证监局应当督促辖区子公司结合2014年已布置的自查和会计师事务所内控核查要求,认真做好清理整改工作。相关证监局应当按照《关于印发<2014年度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16号)的要求对子公司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抓紧制订分类风险管理指引,针对子公司内部管理、通道类业务和创新类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点,构建业务分类规范指引体系,明确业务开展要求,引导子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等工作。 

四、引导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优先开展公募基金业务,推进公募基金业务、专户业务协调发展。 

公募基金业务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业,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集中力量发展公募基金业务。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不满一年或者其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低于50亿元的,我会暂缓审核其设立子公司的申请。相关证监局应当督促已经设立子公司但仍未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抓紧布局公募基金产品的研发和销售,推进公募基金、专户业务协调发展。 

五、专户产品应向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公司进行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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