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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审计整改落实提升审计成果利用

摘要:针对近年来旗县审计整改情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提出审计整改的对策建议,堵塞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矫正机制弊端,确保问题整改取得实质性成效,达到“整改一项带动一片”、“审计一个单位、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进一步提升审计成果利用,切实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审计整改 建章立制 成果利用

审计成果是审计工作的结晶,是审计工作的价值所在,是审计人员的战果,审计成果的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审计项目成败优劣,直接关系到审计的价值和审计质量的高低。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视程序越来越高,审计整改的大环境也有了很大改善。然而当前基层审计整改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整改存在的问题

审计发现问题是基础,落实整改才是关键,审计整改就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重视程度,关系到审计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一)认识观点不强,整改肤浅。个别部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认识不到位,没有站在履行整改责任主体的角度审慎整改工作,甚至出现“选择性整改”,比如规范财务做账、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等往往比较容易整改的及时进行了整改,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如将挪用资金归还原渠道、往来款长期挂账或纠正以前年度遗留问题等,就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整改措施华而不实,以情况说明代替整改,不敢触及问题的核心本质,导致整改工作无法实质性解决;有的问题涉及多个单位,整改过程中相互推诿扯皮,工作推进缓慢,有的“新官不理旧账”,导致审计整改停滞不前。

(二)重视程度不高,屡改屡犯。个别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视程度不高,存在“审与不审一样”“改与不改一样”的思想,忽视审计成果,加之个别部门单位为维护自身利益,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用上级领导来施压,逃避整改,导致审计发现处理的问题屡审屡犯、屡禁不止,如在对同一个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连续两年实施的项目查出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建设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或是审计不同单位实施的项目也存在同一类问题。

(三)整改意识不强,蒙混过关。在整改落实检查或整改“回头看”工作中,个别被审计单位和领导主观上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采取避重就轻、敷衍拖延的错误做法应付整改检查,为达到整改“过关”的目的,甚至不惜采取记载虚假经济活动或用以前记载的同类经济活动进行蒙骗敷衍整改,导致审计整改工作流于形式,无形中增加了整改的工作难度。加之基层审计机关人员少、任务重,对同一部门的审计不能做到年年审,造成个别部门单位认为审计一次就过了一次关,对一些问题的整改不能做到长效约束。

(四)整改深度不够,治标不治本。个别部门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基本停留在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对号整改,缺乏对问题产生原因的深入研究和分析,问题根源治理力度不够深、整改不够彻底,如涉及资金管理使用或工程建设程序方面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多采取制定、修订完善制度,或承诺今后如何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等进行整改,但对新制度的执行和管理落实的并不是很好,对已发生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举一反三”予以纠正,承诺也流于形式,审计整改相当于空谈,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整改导致相同问题边审边犯,边改边犯。

(五)机制不健全,监督缺位。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旗县级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的监督作用,地方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也能积极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整改制度,未形成长效督促整改机制,审计查出问题与审计整改仍是“两张皮”,整改工作主要还是靠审计部门督办,导致一些问题的整改流于形式,审计整改成果未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二、问题原因分析

影响审计整改工作成效的原因,既有机制体制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还有审计部门自身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整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一是部分被审计单位政治站位不高,对整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审计整改是查错纠弊、规范存在问题和防范风险的盾牌,没有把审计整改作为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和向好发展的重要途径,而是存有消极甚至敌对情绪,导致审计整改推进缓慢或停滞,整改浮于表面,得不到实质性整改;二是个别部门单位制定完善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工作机制,但在执行和落实上有所欠缺,或从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及制度不完善上找客观原因,甚至把责任推给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政府,开展实质性整改的积极性不高,动作不大、敷衍了事,不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只针对点出的问题对号改,没有扩大到面上分析整改,“改点不改面”,导致审计查出问题屡查屡犯、屡改屡现,治标不治本。

(二)现任领导对遗留问题整改缺乏足够认识。一是组织部门安排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多数为离任审计,工作难以达到良好交接,这种“先离后审”,对新任领导因刚接手工作,事太多还来不及应对,“旧账”多是遗留下来的棘手问题,难以一时解决,成效不大,甚至费力不讨好,惹得自己一身麻烦,故不会特别重视上任之前的整改;二是新任领导往往还是会在容易出成绩,见效果的工作上下功夫,对上任前的整改甚至会有抵触情绪,并不想接“旧账”这个烫手的“山芋”,导致问题遗留时间越来越长,整改难度大,甚至需要近1-2年的时间核实完成。

(三)审计跟踪督促检查力度不够大。一是基层审计部门人员少、力量薄弱、手段有限,加之审计任务重,有些审计项目结束后没有时间实地回访或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只是电话催促,督促整改职能未履行到位;二是审计整改考核机制不健全,部分审计人员就审计论审计,重审计轻整改、重处罚轻问责,个别报告质量不高,提出的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该移送的未移送,该处理的未处理或者是应重处理的轻处理,缺乏问责的震慑力,影响审计整改的成效。

(四)审计整改机制不够完善。一是整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体制机制上、源头上深挖根源来推动,并非审计部门努力就可以完成,虽然一些地方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了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但占比分值低,未与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相挂钩,故不能引起领导的重视,影响审计整改的实际效果;二是缺乏相应的整改制度和实施细则,旗县几乎执行上级出台的相关制度,有些制度办法等不切合实际,且有些制度缺少实施细则,特别是对一些整改确实困难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责任界定和督促整改措施。如长期挂账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年代久远、相对人找不到及手续缺失等原因造成事实无法查清而无法整改或基层财政困难拖欠已久的工程款,无法认定领导责任,难以督促整改到位。

(五)审计整改问责机制不够健全。一是制度机制层面上缺少顶层设计,没有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督查、督办、领导约谈诫勉、追责问责等一系列有效措施,造成审计整改雷声大、雨点小,屡审屡犯、屡改屡现以及边改边犯,影响审计的公信力和工作落实的威慑力;二是建立健全切合实际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屡审屡犯、屡改屡现情况,应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推动深层次问题整改落实,推进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倒逼审计查出问题速改、真改、实改,不留死角和盲区。

三、整改对策建议

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既是审计成果转化利用的根本途径和审计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反腐倡廉的必然要求。审计整改就是堵塞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矫正机制弊端,使问题得到及时纠正,所以应把落实审计整改作为加强管理、维护大局、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确保审计整改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切实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一)审计整改的认知度有待提升。被审计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扛起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落实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落实审计整改与推动改革创新、内部治理和管理控制结合起来,全面梳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应及时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部门、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目标要求,压实整改责任,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二)审计整改的责任有待落实。地方人大、政府要定期听取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汇报,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促进其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业务水平;党委、政府督办部门应将审计整改纳入督查事项跟踪督办,推动审计整改限期完成;被审计单位要落实好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深入分析研究找准问题病因病根,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防止同类问题发生,推动解决深层次问题;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加强整改督促检查,确保下属单位落实审计整改任务;审计部门要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不断创新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方式方法,采取与有关部门联合回访或约谈等办法,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清单式整改和“挂牌销号”,整改一件、销号一件。

(三)审计整改的协调机制有待完善。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人大监督、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负责、审计机关督促、各有关单位协调配合的整改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审计与党委政府督办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纪检监察可将审计整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内容;组织人社可将审计结果、整改结果和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参考依据,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不予提拔和表彰奖励;组织部也可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专题民主生活会内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推动审计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四)审计整改的问责机制有待健全。把审计监督和追责问责结合起来,结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整改约谈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健全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充分发挥本级党委、政府在审计整改问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大审计整改问责的力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审计部门要提请本级党委、政府督办部门和上级审计机关督导审计整改问责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监督机制;对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测评结果较差的、整改不力的,导致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整改效果不好的由地方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联合约谈;人大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

(五)审计成果运用有待共享。为深化审计成果运用工作,要建立审计问题反馈与共享机制,与本级人大、纪委监察,党委、政府督办部门,组织人社和财政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共同监督后续整改情况;加强各监督部门的协力合作,形成审计有目标,整改有监督,问题有落实,结果有反馈,成果有运用的闭环长效机制,促进审计整改有效落实,不断提高审计成果运用,切实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袁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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