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企业借款的利息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向企业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
企业(债务人)向个人(债权人)支付利息时有个问题比较棘手,就是个人(债权人)不能开具发票。企业若不能取得发票,意味着利息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整。
个人(债权人)虽不能开具发票,但可通过税务代开发票。企业(债务人)也可以要求个人(债权人)到当地税务申请代开发票,此类事项税务能代开名目为“资金使用费”的发票。
需要注意了,针对资金使用费,税务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征收率3%,税额需由个人(债权人)先行缴纳,并需同步缴纳附加税。此外,代开发票时个人(债权人)需就取得利息收益预缴1.5%的个税,其余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例如,张三借款100万元给甲公司,约定年利率12%,一年期满后甲公司向张三还本付息112万元。张三到税务代开资金使用费发票,缴税情况如下:
增值税:【(1,000,000×12%)÷(1+3%)】×3%=3,495.15元
附加税:3,495.15×12%=419.42元
个税预缴:1,000,000×12%×1.5%=1,800元
企业代扣代缴个税:【(1,000,000×12%)-3,495.15-419.42】×20%-1,800=21,417.09元
这笔借款名义利息为120,000元,张三税后实际能到的利息为92,868.34元。增值税、附加税、个税合计能占到利息总额的22.61%。
现实操作中,个人(债权人)往往会要求企业(债务人)代为承担各种税费,如增值税、附加税、个人,如果企业(债务人)接受,企业(债务人)代付这些税费时只能将之计入营业外支出,且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代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个人向企业借款的利息会计分录都是按照同期贷款的利率进行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