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知方号

科创板申报企业财务会计问题:全面盘点与深度解读

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劳务,在判断收入来源于何种业务类型时,准则中没有明确的标准,建议关注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一般而言,提供劳务较销售商品更强调存在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相关劳务持续提供给购买方,购买方就已经接受的劳务负有付款义务;而销售商品更强调已完工商品的一次性交付。

从已披露的科创板申报企业资料看,部分企业就收入分类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将原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变更为在交付软件,完成初验后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该项差错是对业务实质的认识不清晰,而在申报稿中将最终交付的软件产品错误地作为提供劳务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

第二,政府购买服务,价格公允是关键。政府作为特殊的主体,申报企业在收到来自政府的款项时,需要分析该款项的支付实质,以判断该款项的确认适用收入准则还是政府补助准则,即判断政府是否系交易对手方,并就所获取的商品或劳务支付对价。假设政府支付款项时获取了商品或劳务,则需要进一步关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判断所支付的款项中除了市场化的交易价格外,是否包含政府补助性质的款项,假设存在,则需对所支付的款项予以拆分,并适用不同的准则予以会计处理。

W 公司案例中,发行人将政府购买其提供的软件和服务所支付的款项确认收入,而不作为政府补助。在问询回复中,发行人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进行了较多的表述和论证。

第三,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和收入并非一念之差。固定资产处置收益来源于固定资产处置的非经常性交易,而收入来源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通常这两类收益泾渭分明,但在某些特殊行业的特殊交易中可能会出现例外。

如 Z 公司 2018 年的收入与同比数据近似,但从构成内容看,电站销售业务的占比显著上升,这些被出售的电站早在数年前已经并网发电产生收益,被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在出售这些电站时,发行人认为其持有电站的目的是出售而非持有,虽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这只是在达到持有目的前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因此在完成销售时,基于持有目的而将该项收益确认为收入而非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在本案例中,发行人持有电站的目的成为判断电站出售收益是收入还是固定资产处置收益的关键,通常而言,其目的并非一念之间形成,发行人应对其作出充分说明并提供相应依据。

综上可见,收入相关的差错或存疑事项多数源于发行人对业务实质的分析偏差,申报企业明确重大交易的业务实质,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判断所需适用的会计准则,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是销售商品收入,重点在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根据收入准则,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 5 个条件,称为确认时点。在会计分期假设下,收入确认时点的不同对公司业绩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当该确认时点接近会计分期的临界时点(各年 12 月 31 日)时,对当期的经营业绩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从科创板申报企业的情况看,收入时点的合理性成为问询的重点内容之一,部分被否或终止申报企业都与收入的确认时点相关。此外,收入确认方是否为代理人角色,可变对价的确认等也是关注的内容。

第一,年末重大交易需关注商品交付是否已实际完成,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情形。收入跨期确认很可能对两个及以上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需关注其确认的时点是否合理,发行人应从交易实质对 5 个条件是否满足作出合理判断。

从 C 公司案例看,发行人于 2018 年年底对于四个重大合同签署了验收报告并确认了收入,但这四个合同于 2018 年年底均未回款,未开具发票,且 9 月底开工拖至年底才签订合同。2023 年,发行人以谨慎性为由,将上述四个合同收入确认时点推迟,相应调减了 2018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并将这一会计差错认定为特殊会计判断事项。假设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所述及的内容真实、四个项目 2018 年确已完工并完成初验的前提下,发行人认为 5 个条件均已满足,将四个项目的收入确认在 2018 年年底可能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反之,则存在收入提前确认的可能。因此,在本案例中,四个项目在2018 年年底是否已实质性完成并交付是关注重点。

第二,带安装销售,确认收入时点与安装内容及其重要性密切相关。在某些交易中,售出商品需要完成安装或检验工作。在此种情况下,发行人需判断是在商品交付时还是在安装或检验工作完成时确认收入。发行人应基于安装或检验工作的具体内容、在交易中所处的关键地位以及双方的责任约定等因素,分析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何时发生转移,进而作出合理判断。从 D 公司案例看,发行人主要从事水污染治理装备的生产和销售,通常在交付设备时进行初验,在完成安装调试后终验,发行人将设备安装调试单签署日即初验完成日而非终验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可能。因此,发行人需要明确初验和终验的实际工作内容、在交易中所处的作用及对付款等影响,并基于交易实质对在初验确认收入的合理性作出说明。

第三,代理人角色需按净额法确认收入。旧收入准则未明确规定以代理人角色进行经济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实务中,通常参考国际会计准则,按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即净额法。从 E 公司案例看,发行人在向客户提供数字媒体投放充值服务时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但就发行人向某几个客户提供的数字媒体投放充值服务,实际账务处理时却按提供运营服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该账务处理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存在差异,发行人应当基于业务实质,说明此类交易的性质,是否作为代理人取得差价,是否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第四,可变对价在能够可靠计量、很可能流入的当期确认收入。可变对价是新准则下的新名词。从其实质看,可变对价作为收入金额的一部分,应在满足收入条件的时点确认为收入,通常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很可能流入是关键的判断因素。从 F 公司案例看,公司将商品销售后,按其成本确认销售收入,待其最终实现销售时,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分成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该分成模式下收入确认是否合理是审核关注的事项。

三是提供劳务收入,难点在于完工百分比法的应用。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在完工百分比法运用时,关键是完工百分比的计算过程中需要运用较多判断,如完工百分比计算方法的选择,总收入、总成本的估计,内外部证据的差异分析及应对,相关内部控制的适当性等。

科创板运用完工百分比法典型案例情况如下。

第一,定制化生产特别是系统集成业务适用收入准则还是建造合同准则。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的适用性问题具有争议性,在审核中也颇受关注。以 G 公司为例,其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的合同金额大于等于 300 万元,且合同期超过一年或跨年度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以成本比例法确认完工进度。而建造合同准则主要针对房屋、道路、桥梁和水坝等,或生产的飞机、船舶及大型机械设备等,且具有建造和生产周期长的特征,往往跨越一个或多个会计期间。审核中曾关注到发行人自动化生产线业务的核算是否适用于建造合同准则。

第二,计算完工进度时外部证据并不是不可或缺的证据。以 H 公司为例,由于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比例较高,审核一直关注其成本比例法确认完工进度的可靠性,内部控制是否完善以及是否有外部证据。相比于申报稿,发行人上会稿增加了对于完工百分法的披露内容,特别是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添加“四、报告期内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比例较高,收入成本的核算需要依赖公司建立并完善成本核算制度、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里程碑法在 IPO 审核中易受质疑但未被废止,关键在于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的合理性以及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以 S 公司为例,其在申报稿中披露对于约定了软件主要功能测试时点的合同,根据历年已完工典型合同的统计(当软件主要功能通过测试并且取得客户在该测试时点的验收报告时发生的累计工时为 70%—80%)在该时点按 70% 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其余收入在取得客户终验报告时确认。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合理性存疑,审核中也对此提出问询,发行人已在问询回复中更改了收入确认方法。L 公司也采用了完工百分比法,其对于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项目的收入确认方法为 :在软件部署上线阶段开始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进度采用成本比例法计算。L 公司将软件部署上线作为一个“重大特定行为”的理由比较合理 :因为考虑到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项目合同的业务模式特点,软件部署上线之前,客户难以对完工进度作出确认,且相关经济利益流入存在不确定性。

四是收入披露的准确性。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和准确性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从科创板申报企业的情况看,收入信息的披露存在不充分、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以 I 公司为例,主营业务为多媒体智能终端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其所处的芯片设计行业以Fabless 模式为主,主要采用经销模式,产品交付地一般在电子产品集散的香港,故多表现为以境外经销模式为主。发行人同样具有此类特征,其中,经销模式占比超过 70%。同时,首次申报时报告期境外销售收入在首轮问询回复、二轮问询回复中均发生大幅度修改,二轮回复修改后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数据差异金额较大。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中介机构对于境外销售收入的核查工作不充分,致使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信息披露不完整、不一致,前后数据被反复修改。

(三)典型行业主要业务模式对应的营业收入合规性问题

科创板申报企业存在的会计处理问题与业务模式密不可分,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具体来看 :

一是药品及医疗器械制造行业和芯片设计制造行业主要采用买断式经销商模式,重点关注经销收入的真实性。买断式经销商模式通常是在商品交付给经销商时即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企业无需与终端消费者直接交易,在完成商品交付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通常已转移给经销商,由经销商负责终端市场的推广和销售,无论是否实现最终销售,都需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按时支付货款给企业。买断式经销商模式为企业操纵收入提供了可能,如通过向经销商压货、非合并范围内关联方销售等方式提前确认收入。

科创板申报企业中,超过 30 家企业采用了买断式经销商模式,从这些申报企业已披露的问询回复看,以下事项值得关注。

第一,买断式经销模式下终端销售管理需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若存在通过向经销商压货的方式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则其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会计工作的规范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等方面很可能未达到上市发行条件。企业如果为了满足经销商的特定需求或应对市场等经营因素客观上造成了经销商囤货的情况,则需要对这部分存货在交付时点是否满足收入确认进行判断,假设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作为发出商品管理,则应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这部分存货。

此外,申报企业是否存在通过向经销商压货方式提前销售收入的情况,通常也是中介机构核查的重点内容。中介机构通过执行核查程序如发现存在压货可能,应核查产生该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如果是客观原因造成,则进一步判断申报企业是否存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获取可靠的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调整,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不应替代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以 J 公司为例,由于所售商品涨价及冷库维修等因素,申报期内各年度个别经销商期末存货的数量超过了合理范围,存在压货可能,故发行人在科创板申报财务报表中对这部分收入予以冲回,进行了前期差错更正。该事项在审核中被多次问询,发行人回复强调这部分存货与其他正常商品在形式上和内部控制制度上没有区别,仅根据经销商期后的终端销售情况、运输时间等推测经销商存货库存合理系数,并基于该系数进行调整。本案例中,收入确认的政策是否一贯有效执行、压货的原因及合理性、发出商品的内部控制制度、期后退换货情况、付款情况等事项是值得关注的。

第二,经销商核查在申报前存在未充分落实到位。买断式经销商模式下,中介机构应将核查工作落实到位,记录销售核查的方法、标准、比例、证据等,并在执行充分、有效的核查程序后得出核查结论。审核工作中发现,部分申报企业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存在问题,如样本抽取方法不能保证所有抽样单元平等的被抽取机会、经销商与申报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核查不充分、境外经销商核查比例低等。

以 K 公司为例,四轮问询中都存在与经销商核查相关的内容,且在第四轮问询中被质疑经销商现场走访及电话访谈的核查比例是否能支持关于客户和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结论,中介机构补充执行了核查程序,扩大了核查的样本量。

二是医药行业合作研发及利润分成模式中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影响收入的确认。医药行业中研发投入较多、行业监管力度较大等特点对企业的经营存在一定影响,也衍生出一些较特殊的业务,如合作研发、利润分成式合作生产等。根据这些业务的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对企业形成了一定的挑战。

例如,利润分成的合作生产模式中,应考虑能否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医药的研发、生产、销售环节存在较严格的准入制度,部分企业鉴于自身资源的限制,而采取利润分成的合作生产模式。两票制前,部分企业通过与合作方的购销,截留部分毛利来实现利润分成。公司在此项交易中,两票制前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值得关注的。

以 N 公司为例,发行人与 D 公司等采取利润分成的合作生产模式,在两票制前后,其所获得的利润分成呈现了不同的会计处理。在业务实质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仅因两票制的执行而使会计处理产生较大变动,其合理性需要企业予以说明。

三是软件行业。智能视频软件提供商收入确认时点模糊不定,质疑提前确认收入。软件产品及服务行业的特点是客户的定制化要求较高,企业交付的产品一般为非标准化产品,需要经过客户的多轮调试才能最终予以验收确认。因此,软件行业的收入政策是以客户验收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但客户验收根据业务流程可以划分为上线验收、初验及终验。因此,不同软件企业根据不同业务选择不同时点一次性确认收入存在一定的合规性风险。

以 P 公司为例,该公司主要为自主研发独立及嵌入式智能视频处理软件并进行销售,审核问询中对于其收入确认的关注点有以下方面:一是招股书中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披露不充分,未根据具体业务模式披露“经客户上线验收后确认收入”是指上线还是验收,验收是指初验还是终验 ;二是部分合同约定了验收(初验、终验)条款,发行人在获取客户上线报告后即确认收入,但上线报告与初验(或验收)报告在验收方面是否具有等同效力存疑;三是部分合同验收和付款条款不涉及上线报告,但发行人依据上线报告确认收入是否合理。

四是军工行业的涉密性、对军方的依赖性以及特殊的定价模式等行业特色对企业在会计处理中的判断带来一定影响。军工企业因涉密而对某些利益相关方信息进行了隐名处理,这对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同行业的可比性造成一定影响。

第一,军品定价后与原暂估价之间的补价在定价当期确认收入。军工企业以生产军品为主,对军方的依赖程度较高,且多采用成本加成的定价模式。该模式下,新品按暂估价确认收入,待军方审价后将补价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因审价过程较长,可能出现收入和补价确认在两个会计期间的情形。暂估价基于生产成本、同类商品的价格、历史审价情况等因素,由企业综合考虑后确定,补价作为变动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考虑在很可能流入时确认,这都需要企业运用较多的判断,企业应充分说明这些重要判断的依据及合理性。以 Q 公司为例,其补价金额重大,且部分补价与收入确认期间不同,在多轮问询中要求其分析波动原因及合理性。

第二,缺乏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收入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因为涉密,军工企业被豁免披露部分信息,但仍然应利用有限的信息将业务实质讲清楚,避免在涉密豁免的保护条款下隐瞒重要信息。当军品或为军方提供服务的占比高时,企业需充分说明其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以及因不确定性而可能造成的影响。

以 R 公司为例,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军工涉密研究单位,且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问询中质疑其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同时,其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前两轮问询回复中,均未披露重大专项承研业务模式下的总体单位,直至第三轮回复中才对该业务模式进行充分说明。

五是处于依赖补贴(如新能源补贴)行业的企业,业务模式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重大。近年来,政府给予某些行业特殊补贴,旨在补偿相关企业的高额成本,为其持续生产经营提供合理保障,实务中发行人通常将此类补贴确认为收入。针对此类收入的确认时点判断,建议发行人充分考虑业务模式对收入确认的影响,判断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这一条件,谨慎确认收入。

以 S 公司为例,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应收账款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账款余额较高,其中有 9 个电站补贴收入还未进入国家补贴名录。补贴款回收已呈现缓慢状态,可收回金额及收回时间存疑,且在补贴政策未来可能调整、补贴金额可能滑坡的情况下,尚未纳入补贴目录的款项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此部分金额是否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一收入确认条件是审核重点关注对象。

六是互联网行业对于信息系统核查提出更高要求。互联网企业的产品推广、交易、配送、研发设计等环节通常经信息系统完成,基于业务的多样性,信息系统存在部分系企业自行开发的情况。业务数据的收集、传递、处理、核对成为运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会计处理,特别是收入确认等,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业务数据。因此,企业应建立与信息系统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有效执行。中介机构也应当对其进行核查,如数家科创板申报企业均被要求对信息系统作出相关说明。

(四)新收入准则影响

新收入准则的全面实施将对会计实务与 IPO 审核产生广泛影响。总体来看,新收入准则引入“合同” 概念,审核中需更详细地查看合同条款,逐项分析合同条款对收入“五步法”各个步骤的影响,以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是否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由于我国境内上市企业于 2023 年 1月 1 日开始实施新收入准则,故暂无法通过公开财务报告分析新收入准则对境内上市公司影响程度。但 111 家 A+H 上市公司已于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新收入准则,从 2018 年报执行情况来看,111 家公司中有 21 家上市公司因新收入准则调整了未分配利润,占比 19%。其中,有 10 家调增期初未分配利润,调增金额占期初净资产比例小于1%;有11家调减期初未分配利润,调减金额占期初净资产比例小于 1% ;调整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占未分配利润比例介于 -6.84% 和 6.07% 之间,平均影响为 0.25% ;总体上过渡较为平稳。

然而,新收入准则对 A+H 上市公司整体影响较低的主要原因是 A+H 上市公司行业分布集中在传统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房地产行业等传统行业,而科创板拟上市公司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符合国家战略的科技创新行业。科创行业的产品或服务复杂度远高于传统行业,业务复杂度越高,新收入准则的影响越大。因此,预计新收入准则对科创板公司营业收入确认及计量将产生较大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收入确认模型的统一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准则适用不明的困境。由于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因此实务中对于定制化生产特别是系统集成业务适用收入准则还是建造合同准则存在一定争议,这也是科创板审核过程中颇为关注的问题。如 T 公司自动化生产线业务的核算是否适用于建造合同准则,曾是审核中的质疑点。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此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可解决目前实务中对于两个准则适用性的困惑与争议。

二是收入确认标准的更新将使完工百分比法适用性发生变化。新收入准则对于“在某一时段内” 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了具体指引。在新收入准则下,完工百分比法的概念和表述由“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代替。从 A+H 股上市公司率先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看,目前很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设备销售及安装集成服务将不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标准,改为按时点确认收入 ;而某些大型设备将从按交货确认收入改为按进度在一段期间内确认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第(3)条标准明确规定适用条件为“企业能够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这使得目前科创板申报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里程碑法将无法满足此项条件。目前多数科创板企业采用里程碑法确认收入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的相关规定 :当某项作业比其他作业都重要得多时,应当在该项重要作业完成之后确认收入。服务类企业使用简化完工百分比法的重要原因在于容易获得外部证据支持,如软件开发业务多采用上线作为收入确认的重要节点,在这一节点,此类企业通常以可取得客户的测试报告作为外部证据支持收入确认。而基于新收入准则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第(3)条标准,若企业难以达成这样的合同条款,则无法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里程碑法目前的准则依据在新收入准则下无法适用。

三是履约进度确认方法的二分类将与现行收入准则完工进度确认方法三分类形成对比。根据现行收入准则,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或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实际测定法、劳务量 / 工作量法以及成本比例法三个方法。目前科创板申报企业多采用劳务量 / 工作量法以及成本比例法这两种方法,并以成本比例法居多,如 W 公司对于定制软件、技术服务等业务采用成本比例法确认完工进度,X 公司对于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的合同金额大于等于 300 万元,且合同期超过一年或跨年度项目以成本比例法确认完工进度,无法采用成本比例法时,通过工作量法确认收入。

在新收入准则下,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可以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与目前完工百分比法下确认完工进度的实际测定法和劳务量 / 工作量法对应 ;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与目前完工百分比法下的成本比例法对应。事实上,新收入准则下确定履约进度的投入法与产出法与现行收入准则下确定完工进度的成本比例法与劳务量/ 工作量法并无本质差异。值得注意的是,新收入准则强调企业的“履约义务”,从概念上看,产出法更能反映企业的履约情况。

四是新收入准则下,确认交易价格时要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如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所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金额。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五)小结

营业收入是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且科创板申报企业选择与营业收入相关上市标准的比例高达 97%。结合业务特征对当前科创板申报企业在营业收入方面存在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归纳分析,研究发现 :

从会计准则适用看,部分发行人经济业务实质识别不清,会计准则适用张冠李戴 ;在收入准则确认、计量及披露方面,存在收入确认时点模糊、内部控制基础薄弱以及收入政策披露不充分、针对性不足等问题。

从典型行业的业务特点看,生物医药行业和芯片设计行业主要采用经销商模式,重点关注经销收入的真实性 ;生物医药行业“两票制”下利润分成模式中是否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软件行业基于业务实质判断上线、初验或终验何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军工行业中军品定价后与原暂估价之间的补价是否在定价当期确认收入;新能源补贴行业的业务模式对补贴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重大 ;互联网行业对于信息系统核查提出更高要求。

从新收入准则应用的影响来看,新收入准则下引入“合同”概念,需要逐项分析合同条款对收入 “五步法”各个步骤的影响,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是否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时,新收入准则统一了收入确认模型,更新了收入确认标准,明确了交易价格时考虑的因素。

二、研发支出

(一)整体分析

研发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驱动因素,是掌握“硬科技”的前提保障。我国科创板定位于服务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研发支出必然成为主要的衡量指标之一。从数据来看,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科创板已受理企业具备高强度研发水平,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均值达到 10.84%①,紧跟我国科创板定位,符合市场预期。

然而,在其数值“达标”的表象下依然潜藏着不可忽视的会计处理问题。研发占比作为科创属性的重要表征,尤其是科创板上市标准(二)明确了 “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的要求,发行人有动机通过会计手段来调节研发费用以突出自身科创能力,甚至操纵利润粉饰业绩。非研发支出“研发化”包装有三种好处 :一是高估研发占比,使企业不仅更贴合科创板定位,且能更加凸显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二是高估毛利率,以此体现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 ;三是获取税收优惠,通过高估研发费用有机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此享受所得税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由此,研发支出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也成为财务审核及会计监管的关注重点。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