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合同与包工包料合同一样,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税目贴花,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合同条款中甲供材及其金额有不同的表述方式,有的是合同订立时即明确了甲供材及其金额,有的是合同最终结算时才能明确甲供材及其金额,这两种方式会影响建筑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计税依据,但一般而言不会影响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案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所用文本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约定如下: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 (100,000,000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 (3,000,000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 (20,000,000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捌佰万元 (8,000,000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陆佰万元 (6,000,000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价格。
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约定如下: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如下:
本例中,合同所列金额为10000万元,发包人供应的电梯设备160万元本身不构成合同金额,则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10000万元,如果合同同时列明了增值税税款金额,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还可以扣除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这样,这个合同的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额以及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案例2
A公司与B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份,合同价款约定如下:
1.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 (200,000,000元)。
2.甲供条款:施工过程中所需水电费由发包人自行采购,工程结算时自应付承包人工程价款中据实扣除,扣除甲供材金额时同时只扣除3.37%的税金。
本例中,合同所列金额为20000万元,未列明增值税税款,甲供水电费金额在订立合同时未知,结算实际扣除的金额不影响合同所列金额,因此本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20000万元。
如果工程结算时总共扣除水电费及税金共计1000万元,且该合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本合同项下增值税销售额为(20000-1000)÷1.03=18446.60万元,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亦为18446.60万元,但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仍为合同所列金额20000万元,三者出现差异。
如果合同在签约合同价中按照暂估金额预扣了甲供水电费金额,则印花税可以按照预扣之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实际结算时出现差异的,按照财税2023年22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