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绩效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重大校〔2023〕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绩效审计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学校事业发展、资源使用等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经济性,是指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教学科研成果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效率性,是指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效果性,是指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绩效审计工作,也可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或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四条 绩效审计结果应当纳入年度部门考核或专项项目考核内容,与学校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作为学校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审计的对象包括学校及其下属单位、重大政策和重大重点项目。
对学校及其下属单位的绩效审计,应当围绕单位职责、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推动提高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对重大政策和重大重点项目的绩效审计,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
第六条 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要性 所选项目对学校事业发展影响较大、社会和师生员工关注度较高;
(二)时效性 所选项目应围绕学校当前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介入时机适宜;
(三)增值性 所选项目在管理和效益上有改进的空间,审计成果的可利用程度较高;
(四)可行性 所选项目要考虑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既可将绩效审计单独立项,也可将绩效评价作为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建设工程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其他审计业务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绩效审计的基本内容通常包括:
(一)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二)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三)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四)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五)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六)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重大重点项目可实施跟踪审计,进行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学校内部管理的要求,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根据立项原则,确定审计项目,编制绩效审计项目计划,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绩效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绩效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组送达绩效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组应当按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围绕绩效审计目标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审计人员分工以及时间安排等。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绩效审计,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取证,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对审计事项进行指标计算、分析和评价,作出审计结论。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绩效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发正式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经营管理活动及相关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应当充分体现和真实反映项目的绩效、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及评价的政策需要。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常包括具体指标、指标权重、指标解释、数据来源、评价标准及评分方法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应当满足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优先使用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应当对同类评价对象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项目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绩效评价,应当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类型合理选择绩效评价指标。
(一)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决策管理、投入管理、财务管理、项目实施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共性指标可以按照预算法规、规章制度及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的要求设定。
个性指标是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环境效益指标及可持续影响指标等。个性指标可以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
(二)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是可以准确地以数量定义、精确衡量并能设定绩效目标的考核指标。定量指标的评价标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项目基本要求的评价基准。
定性指标是指无法直接通过数据分析,需对评价对象及评价内容进行客观描述来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权重是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相对重要程度。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通常包括专家调查法、层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熵值法等。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审计组应当以评价对象的性质和具体的政策导向为基础,结合行业、规模、历史经验和专家评价意见等确定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等。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审计组应当立足多维视角和多元数据,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客观公正、表达清晰、结论合理。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审计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的绩效评价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作出,可以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当审计风险较大,难以做出总体评价时,可以只做分项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合法、合规性问题,除进行相应的审计处理外,还应当侧重从绩效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定性,描述问题对绩效造成的影响、后果及严重程度。
第二十七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个体利益和组织整体利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委托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暂行办法》(重大校〔2009〕2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