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投资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一、问题引出
A单位与某个人独资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A单位按约交付房屋,但该个人独资企业未按约交纳租赁费。在租赁期间,该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仍继续占用房屋。A单位多次向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催交租赁费,投资人却一直未予交纳。无奈,A单位通过法律途径追讨租赁费。后A单位直接起诉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要求投资人支付租赁费。对此,有人提出绕过个人独资企业直接起诉投资人属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A单位的起诉。
二、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系该个人独资企业与A单位签订,基于合同相对性不能绕开个人独资企业直接起诉投资人。
该观点认为,虽然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并未丧失,该个人独资企业仍然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因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是个人独资企业与A单位签订,所以A单位只能起诉个人独资企业。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可以直接起诉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了经营资格,最终民事责任是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故A单位有权直接起诉投资人个人。
三、律师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简要分析如下:
如上所述,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往往是合同实际履约主体。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民事责任最终是由投资人承担。
对此,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534号蔡某、新疆喀什噶尔河流域管理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中,蔡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称“案涉《承包经营合同》是蔡某独资设立的乌鲁木齐市恒源自动化电器研究所(以下简称恒源研究所)签订,该企业被吊销后没有经过解散、清算程序,其诉讼主体地位没有灭失,不应将设立人蔡某列为被告并判决承担责任。”对前述蔡某申请再审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 “在关于本案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恒源研究所是蔡某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因自2006年起未参加年检而于2009年8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蔡某依法应对恒源研究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蔡某承担合同责任,没有增加其负担,并无不妥。”从上述案例可知,在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直接起诉作为合同实际履行人的投资人,不宜以合同系个人独资企业签订为由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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