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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处理
(1)无偿赠送货物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其销售额,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无偿赠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的处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第36号文件附件1)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等的规定,纳税人将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依据该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其销售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中,注意:企业捐赠物品不确认收入,会计处理应按照捐赠商品的成本与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金额合计数,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赠商品的成本、增值税金额,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总结
1、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销售额按照政策规定的方式和顺序确认;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销售额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3、会计处理:因不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案例分析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23年5月以自产的货物(税率为13%)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成本8万元,对应进项0.8万元已经抵扣,市场价格11.3万元(含税),本笔捐赠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9.3万元
贷:库存商品 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增值税:增值税销售额按照政策规定的方式和顺序确认,此案例中增值税销售额是11.3/(1+13%)=10万,增值税=10*13%=1.3万
企业所得税如何税前扣除?
以存货对外捐赠,需要在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处理,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附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差额2万元需要填写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通过上述小案例,你明白无偿赠送的财税处理了吗?